技術可以申請專利,只要技術在利法規定可以授予專利權的范圍內的技術或者產品,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技術如果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如果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但并不是所有技術都能申請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活動成果的規定。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幾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不屬于專利保護的范圍,即使具備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也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已經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發現和認識。但是,能夠促成、獲取、展示、存儲、驗證科學發現的方法與產品,當具備技術特征時,可以授予專利權,如光的折射現象不能授權,但展示光的折射的教具可授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它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判斷和記憶,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語言學習的方法、文字記憶的方法、計算方法、游戲規則。但是存儲、輔助實施這些智力活動方法的設備可以授權。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本身不應該成為壟斷營利的工具。但是,祖傳秘方及制藥方法和醫療器械可以授權。
4.動物和植物品種,如果是新發現的動植物,由于是自然界產物,不能授權。如果是培育、養殖、提取活性成分的方法,可以授權。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例如鐳及其同位素,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使用這些物質的技術方案,例如放射治療儀器,或者提純這些物質的方法,例如離心制濃縮鈾的方法,可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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