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已廣泛實現在自偵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在執法辦案,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過,在具體的實行中也暴露出相應的問題。
現行條件下,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具體依據是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同時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采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在司法實踐上,同步錄音錄像作為一種偵查行為、訴訟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關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所取得資料的證據性質問題,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在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證明供述或證言筆錄內容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證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義,是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口供或筆錄的輔助型資料,不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作為言詞證據、物證、書證等其他類證據的附屬資料,與其共同形成同一證據種類。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是對全過程進行記錄,其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傳喚至訊問地點時延續到訊問結束的全過程,其記錄對象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它還包括對當時的訊問環境、檢察人員行為等進行全方位的、直觀的、不間斷的全程記錄。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形成的證據歸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六種證據。同步錄音錄像所形成的資料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施行以來對于促進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全面、及時地固定證據,防止翻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這些問題與爭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開展及其作用的發揮。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規范化建設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口。
一、明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法律依據及法律地位
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作出明確規定,具體依據僅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試行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也較為籠統,缺乏較為明確的依據及操作細則。因此導致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地位不明確,造成其證據屬性也存在較大爭議。現實條件下,對于此問題的解決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實施必要性,細化操作細則,規范化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法庭質證的程序,進而確認其證據屬性。從長遠看來,可以根據具體實施情況來決定是否以司法解釋、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或規范對于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
二、規范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技術細則和操作標準
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目的是為了固定證據用于刑事訴訟。檢察機關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既提取證據又固定證據,這種視聽資料在法庭上是否被采信、是否經得起物證機構的檢驗鑒定關鍵在于是否有規范的技術細則和操作標準,我們認為此方面包括設備標準和操作規則兩個內容。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現在主要有異步延遲硬盤轉刻光盤模式和同步直接刻錄模式兩類,從證據固定及檢驗鑒定的角度看同步直接刻錄模式無疑更符合刑事訴訟對于證據的要求。但是現在市場上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生產廠家良莠不齊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各自設計生產,大多數產品還是pc機+刻錄機的組裝產品,更有甚者有些設備表面上能同步直接刻錄光盤,而實際上是采用了異步延遲的硬盤轉刻光盤模式。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視聽資料面對質疑與鑒定肯定會喪失證據地位。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實施部門與國家權威物證檢驗鑒定機構盡快研究制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的技術細則,從存儲介質、存儲方式、加密系統、操作系統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設備。操作規則方面應該有統一、嚴格的實施細則,具體應該包括錄音錄像開始與結束的時間、畫面范圍、細節反應、封存法律手續、資料保存等方面。
三、完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檢驗鑒定程序
檢察機關應當重視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問題,把法庭是否采信作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目標。根據《刑訴法》規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視聽資料證據出示質證,視聽資料證據應該是可鑒定證據,檢察機關舉出的這方面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要經得起檢驗與鑒定;物證鑒定部門的鑒定,要對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和存儲介質的科學性、合理性、嚴謹性、同步性、客觀性進行測試;同時也要對固定視聽資料原始光盤進行可信度檢驗。面對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的質疑,對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檢驗鑒定要有規范的檢驗鑒定程序與檢驗鑒定標準,從這一方面看也就要求相關設備要具有通用的嚴格的技術細則和實施標準。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