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形式邏輯論文
法律推理是法律邏輯學研究的核心內容。傳統的法律邏輯研究將法律推理看成是形式邏輯推理的一個分支,即主要解決形式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問題,法律推理被定位為形式推理。而演繹三段論則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即以法律規范或司法判例為大前提,以某一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推導出司法判決的結果。其大小前提為真、推導形式正確的情況下,結論必然為真。
但是法官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的過程并非這么簡單,機械的三段論判定過程早已受到諸多非議,因為在法律推理中實際存在著大量的非形式的價值判斷,包括如何確定一個權威的大前提,如何正確描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以及如何說明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的關聯并由此得出的結論。事實上,在找出一個權威的大前提時,法官們經常會面臨諸如在新問題前可適用的法律規范并不存在、可適用的法律規范不止一個且相互矛盾時如何選擇、可適用的法律規范模糊不清、如果適用當前的法律規范會造成社會不公平等問題。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法律規范之間的競爭性往往使得推理結論難以得出。這時就需要通過各方的對話和辯論進行法律規則的選擇。因此,大前提的確立不在于其為真,而在于其為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最優值。而對于小前提而言,由于案件發生的不可重復性,對于證據的搜集、相關線索的排查與邏輯聯系等只能盡可能的逼近事實,而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并不一定能保證完全正確。“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某個方面事實的認定,法學家們更是認為只要它不存在‘合理疑點’即可。因此,西方有的法學家甚至認為‘事實認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確定的’。”[1]在大小前提皆不能保證為真的情況下,由此而得出的結論自然就不能保證必然為真。因此,雍琪指出法律邏輯“關心的主要不是法律推理的形式結構,而是法律推理的構建活動,亦即它前提如何建立的問題”。[2]
形式邏輯無法適應復雜的法律推理的需要,主要在于其具有單調性,即當推理的前提都為真,推導過程正確時,結論必然為真。無論在前提中增加多少信息,結論仍然為真。而事實上,法律推理是一種實踐性推理,在推理形式有效的情況下,前提不一定真實,結論也不一定可靠。因此,法律推理是非單調的。“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被廢止”。[3]在法律推理既要講求大小前提的真實,又要講求推理過程的邏輯性時,形式邏輯顯然已不能適應要求,必須引入非形式邏輯的研究。
非形式邏輯的出現,代表著從語用層面研究法律推理問題開始走向成熟。傳統對邏輯的理解往往局限于語義、語形層面,忽視了語用層面。語義、語形層面是理論層面,語用層面是應用層面。法律領域的推理問題是屬于實踐層面的應用問題,將基于語義層面的形式推理搬到法律實踐領域中,顯然會遇到各種邏輯困難,這時就需要從語用層面去分析法律推理問題。非形式邏輯相對于形式邏輯而言,它并不是要取代形式邏輯,而是試圖建立一種新的法律邏輯。形式邏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非形式邏輯則研究前提的可接受性。佩雷爾曼認為:“形式邏輯是關于演繹和強制的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說服的論證;法律邏輯是一種啟發性的邏輯,而形式邏輯是證明的邏輯”。[4]
非形式邏輯學家認為,傳統邏輯將推理分為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類比推理被看作是歸納推理的一個特例)兩種類型,值得商榷。在這兩種推理類型之外還存在第三種推理。皮爾士稱之為溯因推理,沃爾頓稱之為假定推理,萊斯切稱之為似真推理。在這里,我們用似真推理指第三種推理。似真推理指的是根據不完全的前提所進行的可修正和可廢止(defeasible的推理。它是非單調性的。
在三種推理中,演繹推理最為嚴格,當前提為真時,結論必然為真。也就是說當前提為真時,在此前提下的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但演繹有效性并沒有斷定前提為真,也沒有斷定結論為真。歸納推理的嚴格性要弱于演繹推理,即當前提為真時,結論可能為真。也就是說,歸納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不存在支持與不支持的關系,而是支持強與弱的關系。當歸納推理的前提為真,結論很可能為真時,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支持關系就是強的,反之就是弱的。歸納推理是一種或然性推理。似真推理的嚴格程度最弱,即如果前提是似真的,那么其結論至少在似真的前提下應該是似真的。也就是說,結論至少與前提一樣是似真的。在這里,似真性并不包含或然性,似真推理和歸納推理應該區別開來。似真意味著,如果前提是真的(或可接受的),那么結論并非是演繹或歸納得出的,而是僅僅作為在給定情況下的一個合理的假設或假定,并且如果情況改變了,則可能撤回該結論。
似真推理與演繹推理、歸納推理相比,無疑具有其不同點。例如,似真推理的一個特殊類型———如果p,那么q,q;所以,p。這一邏輯形式在演繹推理中被稱為肯定后件式,是無效的,但是在似真推理中,它又是合理的。在計算機科學中,這被稱之為溯因法。即用結果去推測原因,也就是說某一結果是一種假設或者猜測,用這種假設或者猜測可以馬上把那些特殊的事實解釋出來。例如,丹丹尼是刺殺大臣的兇手的假設,理由是案發時,丹丹尼當時正在銀行大廈的三樓,他購買過一支六五毫米口徑的意大利卡賓槍,他是個卓越的槍手。當然丹丹尼是兇手并不是肯定的,他很可能是被冤枉的,這是一個需要被驗證的假設。這種假設雖然并不一定正確,但是在法律推理中,卻又是合理的。因為假設性推理很大程度上是依據常識的推理,而常識具有不確定性,允許未經論證的經驗或者經驗性知識。常識可能造就意外情況的發生。由于依據常識的推理對外界環境的依賴性很大,當外界環境發生改變,有新的信息加入時,結論就可能會發生變化,非單調性由此而生。
傳統的演繹推理是封閉式推理,即前提所依賴的環境中無論加入多少新的信息,結論始終是不變的。也就是說,演繹推理關注的是演繹有效性,即當前提為真時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而對于前提本身的真假并不關心。歸納推理是半封閉式推理,當前提所倚賴的環境中加入新的信息時,結論是或然性的,即可真可假。但它仍然是一種非此即彼的二值邏輯,關注的仍然是前提對于結論的支持程度的問題,而對于前提的真實性問題并沒有任何說明。而法律推理本質上既不是演繹推理,也不是歸納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法律推理不僅要關注推理過程的邏輯性,同時也要關注推理前提即推理內容的真實性問題。似真推理強調,其推理的前提即大前提和小前提嚴格說來是似真的,如前所述,大小前提的確立都不是必然為真,而是論辯雙方通過對話和辯論確立的最優值(在此論辯過程中包含了認知、心理、情感、偏好等多種復雜的因素即包含了個人價值判斷,是雙方博弈的過程,其結果并不必然為真),因此,推理的結論在似真的前提下也應該是似真的。而當前提中增加新的信息時,結論可能隨之發生變化。也就是說,當前提的似真性受到挑戰時,結論的似真性便值得懷疑。因此,結論應該是最佳解決方案,但不意味著是完全正確的解決方案,結論為假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