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文化政治論文
作者:常士?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
新加坡既是一個擁有多種族、多民族的國家,①也是多宗教的國家,②同時又是多語言的國家。③作為以多民族為基礎的多元文化國家,如何在多族群、多文化的環境中協調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的關系,是新加坡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若以族群身份或某種群體身份為重點,易于導致族群或群體身份為先,國家不過是一種“部落聯盟”,國家建構任務也就難以實現;若以公民為本位,發展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又不可避免地導致像西方國家那樣的同質化追求。顯然,上述兩種情況在新加坡領導人看來,都不利于國家建設和民族和睦。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條“和而不同”的柔性整合之路:承認多種身份的存在,同時通過積極的政策,引導不同民族或群體之間的融合,進而形成共同的公民身份認同。
一、建構多元和諧關系
在怎樣的一種民族關系中培育公民認同,是多民族國家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西方國家,在確立公民認同上往往采取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路線,在此基礎上,一切民族差異最終都以個人為基礎。在東亞國家,由于建立統一的獨立國家的需要,二戰以后,不少國家選擇了主體民族為先的同化主義價值觀。1957年馬來西亞在憲法上承認了不同族群的身份,但同時賦予了馬來人和伊斯蘭教以優先地位。此后,1962年的馬來西亞憲法在很多方面繼續給予馬來人以優惠待遇,以致一些馬來民族主義者提出了“馬來亞人的馬來西亞”口號,他們試圖在各個方面排斥和壓制華人、印度人及其他少數族群,以使這些族群永遠處于從屬地位。在這種民族關系結構中,享受特權的馬來人獲得完全的公民身份,而非馬來人的公民身份受到極大限制。與馬來西亞之不同的是,印度尼西亞選擇了一條強制同化的道路。1947年印度尼西亞獨立后,針對華人與印度尼西亞民族國家的關系,其國內曾出現過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是整合論,即主張多元一體的立國原則和文化多元主義,華人應被接受為印度尼西亞的一個民族,與其他民族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另一種觀點是同化論,主張華人對印度尼西亞民族國家的義務,要求華人通過與原住民通婚、吸納當地文化和宗教等途徑,徹底同化于原住民群體中,這一觀點得到了印尼軍方的支持。上世紀60年發表生的“排華事件”和“反共事件”后,同化論占據了主導地位。
新加坡自然資源缺乏,生存環境受外來因素影響很大。盡管華人在新加坡占據優勢,但放在與兩大鄰邦的環境中考察,依然屬于弱勢族群。如果新加坡當局采取過激行為對待國內處于第二大民族的馬來人,極易使新加坡與鄰國馬來西亞交惡,同時也會導致國內信仰伊斯蘭教的群體的不滿。尤其是上述兩個鄰邦在處理民族關系上的態度、做法及其實際效果,對于新加坡而言是感同身受的。因此,處在兩鄰夾擊下的新加坡,在對待國內民族問題上走了一條中間道路,以和諧作為價值觀選擇,妥善處理國內民族關系。換言之,在和諧的民族關系中培育公民認同成為新加坡領導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和發展公民認同的基本思路。
早在新加坡還是馬來西亞聯邦的一個構成體時,新加坡的領導人就堅持以和諧價值觀來處理民族關系。1954年人民行動黨成立,李光耀在宣布黨綱時就把“培養民族團結、自重、自給自足的精神”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①但新加坡領導人實踐這種價值觀充滿了荊棘。新加坡在尚未獨立前,主張民族平等的人民行動黨與馬來民族統一機構(即巫統)之間的關系就處于緊張狀態。在1964年7月爆發流血事件之前,馬來民族統一機構秘書長賈巴爾•阿爾巴爾就曾向人民行動黨提出:“停止敵視馬來人,不要向他們挑釁,否則馬來人將要把民主扔在一旁,開始用拳頭教訓人民行動黨。”②此后隨著華人與馬來人之間矛盾的升級,最終釀成了7月份和9月份的兩次血案。1965年新加坡獨立后并未對馬來人采取以怨報怨的做法,新加坡領導人誓言,要維護民族和諧,并將同年7月21日確定為“民族和諧日”,由各族人民共同組織和參與慶祝活動。新加坡領導人曾明確指出:“我們的國家是一個復合民族的國家,新加坡既非馬來人國,也非華人之國,更不是印度人國家,我們不分人種、語言、宗教或文化上的差異,而得團結一致。”③20世紀末,當李光耀回憶建國之初的困難情況時,更加明確地闡述了民族和諧的重要性:“我們的人民……雖然分成幾個族群,但是,我相信只要政策公平、不偏不倚,尤其是事業和其他苦難由大家平等分攤,而不是主要落在少數族群頭上,他們就會和平共處。確保多種語言、多種文化、多種宗教組成的社會團結一致是尤為重要的。”④2001年新加坡總理吳作棟在對1700多名各界代表發表講話時指出:要建立新加坡社會的“族群互信圈”,以增進族群間的溝通和理解,避免讓恐怖活動等外界因素影響、破壞社會和諧與族際關系。⑤
在處理民族關系上要想實現以和諧價值為主導,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個人與集體或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在西方國家中,個人權利具有優先的地位。循此邏輯,個人的一切文化身份最終都要還原到一個“公分母”上,即公民身份上。雖然當代西方多元文化主義價值觀與政策曾經在保護族群權利上有了巨大的變化和進步,但這些權利也多已嫁接在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基礎上。換言之,族群的集體權利不過是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的二級權利。新加坡是東方國家,盡管西方文化在該國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影響,但東方文化依然構成了該國的文化底蘊,東方文化中對集體的關注,特別是以集體為本位而確立的包容不同族群成員的和諧價值觀,成為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一個重要途徑。如果新加坡過于發展西方的“個人為先”文化,這不僅對集體主義的精神是一種沖擊,而且體現在個人為先中的激烈競爭和過度的多元政治發展必將導致內部社會的斷裂,進而影響到國內的族群關系。正如李光耀就公民自由問題所指出的:人類只能生存在一個社會里,這個社會有它的生活水準和習俗,這些習俗是隨著社會的歷史、傳統、技術與工業地位以及人民所習慣的生活方式而定的。①社會是公民活動的基礎,“寧為玉碎,不為瓦全”在爭得政權上是正確的,但如果將這種原則運用到政權建設與社會關系處理上,往往容易釀成錯誤,因為它容易導致公民與國家的對立,而不是妥協。李光耀指出,有關國家的人民必須培養一種文化習俗,即:在這種文化里,競爭的集團能夠自行通過讓步而不是暴力,協調彼此的歧見和沖突;在不斷培養共同的文化與價值的過程中,促進公民身份的鞏固與發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