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鄉村經濟論文
本文作者:馮艷紅 范理政 吳巧芬 單位:內蒙古托克托農村合作銀行
我國農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適應農村經濟社會和農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問題仍然突出。必須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可持續的有效資金投入,創新和完善涉農金融服務新機制新體制,不斷滿足農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讓農民得到更實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務。
一、面對農村金融市場實際,科學調整金融服務方式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戶和農村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領域不斷擴大,需求結構不斷升級,需求項目不斷增加,需求整體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而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農戶和企業能夠享受到的金融服務,主要是來自于正規金融機構,但是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的主要是傳統的存、貸、匯業務,而信托投資、咨詢、理財、資本營運、外匯業務、票據業務、網上銀行等業務在廣大農村地區難以開展。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全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繁榮發展。傳統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益不佳,難以發揮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在商業化改革導向的影響下,農信社貸款結構同樣表現出日趨嚴重的“非農化”和“城市化”傾向,再加上省、市、縣聯社壟斷格局的形成以及內部人控制的“體制鎖定”,完全有可能再度限制農村內部金融競爭的發展與滿足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金融需求“主力軍”作用的發揮。其他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大客戶的資金需求。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小型金融機構資金規模小、在融資上難度較大,匯兌、結算比較困難,無法滿足貸款大戶的資金需求。
二、加強信貸政策改革力度,夯實金融支農主力作用
發揮農村合作銀行的政策性支農功能,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創新農村金融市場的支農主導作用。農村合作銀行作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的政策性的金融機構,在完善市場服務體系的過程中,應體現政府政策意圖、成為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在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機構分工的基礎上對農村合作銀行重新進行職能定位,明確支持重點,強化支農功能,承擔起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新型的農村合作銀行應當按照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宗旨,拓寬服務領域,改善服務方式,增加服務品種,增強服務功能。
三、創新農村金融發展方式,提高支農信貸服務質量
各類金融機構應該深入研究農村金融的發展規律、農村經濟的發展特點、農戶和農村企業對資金需求特性,進行體制機制創新,開發貼近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為農戶和企業提供安全、便利、質優價廉、多樣性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質量,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求,為農村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創新業務管理流程,不斷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優化業務流程、簡化信貸手續、降低信貸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推出一系列包括貸款、承兌、貼現、信用證、理財、咨詢、網上銀行等綜合性服務產品;加強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進行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發揮各金融機構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四、構建金融市場體系,完善用工激勵機制
在加強自身管理過程中,要合理運用財政杠桿,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等,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導和帶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吸引金融機構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信貸投入,促進農村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支持農村經濟增長。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支農信貸投放的杠桿效應。將財政資金采用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的方式,減少政府的直接投資,提高資金的周轉使用效率;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對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等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降低金融機構的營業費用,適當放寬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設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完善財政支持下的風險分散機制。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障體系,能夠分散與轉移農村金融風險,進而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使金融機構可以持續增加對農村經濟的信貸投放。
五、結束語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并不完全是由于農村金融的不發達而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必將推動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必須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支持農村經濟的建設。完善農村金融運行的法律環境,健全法律法規的建設,提高執法的力度,確保農村各經濟主體利益;加快推進農村地區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金融服務的自動化水平和效率;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風險防范及風險控制的能力;加快農村征信體系的建設,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意識,保護貸款人和守信農戶雙方的利益,實現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