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衛生監督論文
作者:曹永青 單位:安徽省東至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近年來,“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社會及公共衛生安全。畜產品質量安全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進一步加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力度,推行依法治牧,提升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是提高養殖效益和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和政策性都較強,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分析縣級動物綜合執法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供同行參考。
1存在問題
1.1人員結構
東至縣基層畜牧獸醫站的部分職工是通過考試招聘享有事業編制的干部。上世紀90年代初,一些畜牧獸醫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開始陸續進入基層獸醫站,年齡結構已經漸漸出現老化現象。
1.2執法力度
因為缺乏針對“泔水豬”的法律法規,對個別養殖戶私自收集賓館飯店的泔水垃圾缺少處罰和監督措施,即使查到,處理力度不大。用泔水直接飼喂生產的“泔水豬”仍可流入市場,甚至將“地溝油”用于食品生產,執法仍存在一定的空位。
1.3執法成本
對病害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費用一般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從辦公費用中支出,法院對違法企業或個人的強制執行也需要行政執法費用,很多案件得不到妥善處理,難以保證獸醫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1.4部門協調
公共衛生的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到多個行政部門,由于各部門溝通不夠,難以形成合力,造成打擊力度不夠。
1.5檢疫費收取困難
隨著畜牧業快速發展,生豬存欄量大幅增加,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十分頻繁。檢疫員在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中,貨主或畜主時常因交費問題與檢疫員有抵觸情緒,使逃檢、漏檢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鄉鎮只1~2名檢驗員,工作量大,監督職能不能有效發揮,檢疫費收取困難。
1.6私屠濫宰
山區鄉鎮人口相對較少,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地相繼建立以生豬為主的定點屠宰場,但仍大部分地區至今仍未建設,上市肉品以市場補檢為主,造成了檢疫時間不固定、肉品來源不明朗、檢疫程序不規范、以眼觀為主,重點放在了收費上。私屠濫宰現象仍然存在。
1.7活畜禽交易市場難以掌控
鄉鎮活畜禽交易市場大多是在各個集市上自主形成的一個集中點,縣城相對較好,有統一的交易市場,但鄉鎮則難以拿控,畜牧檢疫執法人員無法對其實施集中檢疫、統一收費。但由于種種因素,均存在難檢疫、難收費的現象。體制不順:鄉鎮畜牧獸醫站既負責轄區內的畜牧獸醫服務職能,又兼顧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職能。一般分站內設有一個檢疫執法組,以承包的形式,規定檢疫和收費任務,導致對轄區內的動物放松監督管理,出現重收費、松監管的情況。
2建議
2.1順體制
畜牧獸醫執法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基層畜牧獸醫執法能否有效開展事關畜牧獸醫執法的全局。盡快落實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實施官方獸醫認可制度。
2.2產地檢疫
產地是檢疫的基礎,產地檢疫具有分布廣、工作量大的特點。按檢疫規程必需實施檢疫,特別注意要核查耳標和回收免疫證。經檢疫合格的便出具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若動物遷移出縣外的,必須到鄉(鎮)獸醫站換取出縣境檢疫合格證明,同時還要出具車輛消毒證明,非疫區證明。經檢疫不合格的,由當事人在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它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其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要注意處理的法律程序和完備的法律手續;作好檢疫記錄,以備查核。
2.3屠宰檢疫
全面清理整頓定點屠宰廠,對不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定點廠取消其定點資格。加強對定點屠宰場的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配備先進的疫病監測診斷儀器,逐步提高定點屠宰場的服務水平,保證生豬定點屠宰的質量。對未建設的鄉鎮,結合實際,按照標準,采取招商引資等辦法建立和逐步完善;對私屠亂宰和宰剝病死畜禽的、逃避檢疫的,由畜牧行政執法人員嚴格監督檢查,進行嚴肅處理;對自食畜禽和淘汰老母豬要制定合理的檢驗處理方案。
2.4經費保障
隨著獸醫管理體制的逐步理順,要加大經費投入力度,構建必要的畜禽檢疫執法專用設施設備:配備專用執法車輛、檢疫箱等專用設備;推進畜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不斷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執法水平。積極爭取將執法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取消檢疫收費,只有檢疫不收費,才能確保檢疫公益性。
2.5隊伍建設
強化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專業素質,確保嚴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實現基層畜牧獸醫執法專業化、規范化、常態化,從隊伍素質上保障法定職責的履行。
2.6執法監督
要建立執法公示制度,推進“陽光執法”,實行執法依據、權限、程序和辦案結果四公開。建立執法內部監督制度,對執法人員在監督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效杜絕違法執法和違法違規違紀現象;按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的要求,科學規劃養殖場區,加強養殖環節的監管,健全檔案和飼養日志,全面實行備案制度,建立完善動物疫病標識及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規范養殖行為。
2.7定職責
檢疫員只能切實履行職責,不能回避,也不能變通處理,只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處理。在實施處罰時,嚴格遵照處罰法定原則、公開公正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
2.8保障制度
對在執法過程中因公殉職、因公受傷、受打擊報復的人員,作出明確的處理規定,使執法人員敢于放心依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