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論文
作者:馬兵 單位:河北工業大學
近年來,全國各法律學院都開始關注、研究法學實踐教學。綜合來看,實踐教學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從其內容的角度,相對于理論教學而言,是指直接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為目的的教學;二是從其形式的角度,相對于課堂教學而言,是特指通過一定的實踐工作形式(包括真實的和模擬的)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的教學方式。”[1]本文探討的法學實踐教學是指傳統的理論教學之外的,以規范化的實踐課程體系為載體,以培養學生的實踐工作能力為直接目的的教學方式。本文將圍繞教學形式的核心內容———實踐課程設置來展開。“在全球化和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如何使大學各門課程之間發生有機聯系,為學生建立完整的知識結構和素質結構,體現培養目標和專業方向,是當前高校教學改革的根本問題。”[2]
一、法學專業實踐課程設置的原則
實踐課程設置的原則,既要體現高校課程設置的基本規律,又要融合法學專業以及實踐課程自身的特點。
1.目標明確化原則。一直以來,中國大學法學教育都是一種“通識教育”,一種知識灌輸性的基礎理論教育。以本科教學為例,法學專業的教學計劃一般涵蓋了各個主要部門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教學內容側重于法律概念、理論框架等基礎理論知識的傳授。至于這些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過程,少有提及。學生掌握的理論知識是框架式的、順序式的、完整的,而實踐中發生的案件沒有一個和理論完全契合,需要實踐者去補充和修正。所以當學生親身經歷實際案件后會發現和書本理論的巨大差異,無從下手。應當說,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并非排斥的關系,職業教育是在具備基礎理論知識的前提下進行的。“傳統的教學方法最大的優勢就是可以使學生盡快地掌握理論知識。知識是形成能力的基礎,但知識并不等于能力,知識只有被適當地應用才表現為能力。能力反過來又促進知識的掌握、增長。學習理論增長知識,實踐訓練培養能力。”[3]因此,我們認為理論教學即通識教育是基礎,實踐教學即職業教育是目標。
2.結構系統化原則。實踐課程設置的系統化,即結構完善、體系完整,避免散亂無序。法學專業長期以來并非沒有實踐教學,例如畢業實習,畢業論文幾乎每個法律院校都有開設。但這樣的實踐教學形不成體系,不具有完整性。首先從形式上看課程種類太少,數量有限,無法實現鍛煉學生實踐能力的目的;其次,從開設時間上看,傳統的法學專業實踐課程大多設在大學四年八個學期的末期,無法做到全程實踐教學;第三,各項課程之間缺乏聯系和系統性指引,單兵作戰,形不成合力。
3.形式規范化原則。“規范化原則是強調在運行機制上的規范管理,包括實踐教學計劃管理、實踐教學運行管理、實踐教學質量管理以及實踐教學制度管理。”[4]在規范化建設方面,相對于理論教學所具有的教學因素簡單,教材明確,知識框架具體,考核機制健全的特點,實踐教學完全不同:首先,教學因素變得異常復雜。在實踐教學過程中學生要親身接觸社會、接觸實際案件。參與主體除了校內指導教師,還包括實踐單位、校外指導教師、甚至是當事人等社會方方面面的因素。那種教師手拿一本教材就可以講一個學期的情況不復存在,指導教師要不斷根據這些變化著的社會主體的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其次,教學內容的框架性增強,具體性減弱。因為實踐教學是學生參與實踐,實踐問題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通過分析這些具體的案件總結出框架性的指導思路。因此,相對于演繹式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更多表現為歸納式教學。最后,實踐教學的考核機制難以把握。與理論教學的效果評價主要靠期末考試這種結果控制的思路不同,實踐教學不可能有規范化的試卷作為考核依據,更多的是靠實踐工作的完成作為教學考核的依據,所以實踐教學更多的是一種過程控制。
目標明確化原則指明了實踐課程設置的整體思路,是一項宏觀性原則;結構系統化原則表明了在目標的指引下所設置的各項實踐課程的內部相互關系,是一項中觀性原則;形式規范化原則體現了具體實踐課程運作過程中的要求,更加細化,是一項微觀性原則。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法學專業實踐課程設置的原則。
二、法學專業實踐課程設置的依據
(一)宏觀依據和微觀依據
1.宏觀依據———職業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高等法學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涵養法律道德。法律人才的能力范圍大致包括三個方面:“(1)思想素質,即法律至上的堅定信念和恪守職業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質,即法律思維能力、表達能力和對事實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質,即廣泛的知識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際溝通能力。”[5]實現職業教育這一目標的核心是實踐能力的培養,實踐能力是法律人才能力的一個下位概念,實踐課程的設置必須緊緊圍繞提升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來展開,遵循“教學目標—學生能力培養—課程設置”三步走的戰略。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幾方面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法科學生的能力集中體現為一個“辯”字。通過辯論活動能夠綜合地反映學生的材料搜集能力、文字駕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團隊協作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目前高校學生的寫作能力普遍偏低,關于職業能力訓練的寫作較少。原因是學生在寫作時的針對性不強,接觸不到實際案件,過于抽象。調研分析能力。法律人應該及時關注社會熱點問題、捕捉社會熱點問題進行分析。“根據對南京市兩級法院2002—2006年錄用的法學本科生問卷調查來看,凡是大學本科階段積極撰寫法學調研文章的,到法院工作后都能結合審判實踐,寫出理論性和實踐性都比較高的調研文章。”[6]人際溝通能力。法科學生普遍受當前司法考試等規范性考試的影響,精力都集中在如何解決疑難復雜案例問題上,而忽視了最基礎的與人溝通的問題。法律職業者的大部分時間都在與當事人、與公檢法辦案人員溝通,溝通能力至關重要。
2.微觀依據———學生的個性發展。“大學課程的設置,不能僅僅拘泥于學生的知識和能力,還必須著眼于人的全面、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在知識、能力取向的基礎上,應以致力于人格的完善為目標,不斷提升知識、情意、人性在大學課程設置中的地位,確保人的整體性發展。”[7]法科學生應當充分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關注社會弱者,弘揚法治觀念,倡導公平和諧的社會環境,匡扶正義。實踐課程的特點是讓學生接觸社會、了解社會,應當關注通過讓學生接觸實際案件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讓他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