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學論文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梢哉f,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
2.法學教學內容陳舊,課程設置僵化。目前我國法學教學內容大都強調法學理論學習,忽略了對學生法律專業技能的培養。在課程設置上,又往往單純“以法說法”,將教學內容限制在各個部門法內部,對于社會學、經濟學等與法學學科有著密切聯系的相關內容較少涉及,學生的知識結構單一。
3.法學教學形式與方法以單一的講授式為主,缺乏互動性。這種教學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優點,但過度依賴則無法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學生缺乏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能力。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已經深刻影響到了法治現代化和法律人職業群體的形成,對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法治國家產生了巨大的阻礙。對此,必須采取積極措施,大力推進、探索法學教育的改革,而近年來司法考試的不斷完善和興起似乎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契機。
二、司法考試及其帶來的挑戰與思考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帶來的挑戰
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自2001年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以來,目前已實施了10次國家司法考試,全國有50萬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08年司法考試頒布新政,允許大三學生參加考試,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在時間上實現了接軌,客觀上也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無縫對接”創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帶來了一系列現實的挑戰。首先,從司法考試本身來看,其考試內容涉及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等數十個法律部門。前三卷均為客觀選擇題,卷四均為主觀題,主要體現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結合時事的評論文字和跨部門法的綜合試題,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與綜合運用能力,而這正是目前我們法學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從就業市場來看,司法考試將部門法和應用性法律知識以及實務操作擺到了法學專業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試通過率已經成為衡量高校法學院系畢業生質量的一個指標。這種職業化導向的新趨勢最終反映到法學教育上就要求有針對性的重新審視既有課程設置與教學安排。
(二)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啟示與思考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啟發性的,是挑戰更是機遇。在處理這一問題時,必須首先明確重視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與促進作用,不能矯枉過正,即不能將法學教育變成圍繞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這是因為,司法考試的目標在于選拔法律職業人才,重視的是法學應用性知識的考察,但國際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樣化的,除了應用型人才,還需要一定的學術研究型人才或者從事簡單、輔助性法律事務的普通法律人,這些人才的培養都有賴于法學教育的積極開展。因此,審視司法考試對于我國法學教育的影響,可以看出其將有利促進我國法治現代化與職業法律人群體形成,但在司法考試影響下的法學教育改革卻似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以“改革”為基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學教育體系,其特點突出表現為重視法學理論基礎、強調學術思辨能力,應該說具有其先進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盤否定過去,而是在原有重視理論教學的基礎上,強化實踐教學,讓法學教育從單純強調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學術派”走向觸手可及、更多地解決實際問題的“務實派”。
2.以“綜合”為根本。仔細觀察司法考試十年的考試題目,總體經歷了一個由簡而繁、由單一考察向綜合考察的發展趨勢,這種變化對法學學生的基礎知識綜合運用能力和扎實程度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3.以“運用”為重點。司法考試作為國家選拔專業法律職業人的資格考試,其最終指向在于選拔合格的應用性人才,落腳點在“運用”二字上。將法律知識運用到實踐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親自處理法律實務的能力與專業技能。
三、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勞動合同法”課程改革的思路與具體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針對司法考試對法律教育帶來的沖擊與思考,我系針對“勞動合同法”的教學,引發一系列思考:如何調整教學方式與內容?課程設置怎樣體現社會對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對司法考試,是一邊倒的偏向應試還是力求通識理論與職業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徑與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證基礎性法律人才培養基本合格的基礎上,結合我系法學專業(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專業建設點的有益經驗和在勞動法領域出色的教學科研實力,我系充分認識到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事業的快速發展趨勢與轉型中國社會的客觀需求,利用勞動合同法學科起步晚、空白多、歷史負擔輕的特點,積極探索,以培養專業復合型、實用型、跨國型人才為中心任務,教學理念、課程設計、教學手段、師資建設、教材支持等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積極實施“勞動合同法”本科課程教學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