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農業教育論文
本文作者:楊燕 翟印禮 單位:山西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 沈陽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發展演變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各站推廣人員力量強。多數推廣人員來自于工農兵大學,他們經常深入基層到試驗地搞試驗推廣以及化肥測驗,滿足農民的技術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重視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日常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該階段我國農業技術推廣效果是最好的。20世紀90年代初至2000年三權下放,推廣體系開始收縮 20世紀90年代初由于片面理解有關中央關于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農技推廣機構刮起了斷奶之風,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減撥或停撥事業費,對農業技術推廣組織與機構造成了較大程度的沖擊。[1]1986~1995年我國的農業技術推廣投資強度始終未能趕上1986年水平(0.41%),1990年達到最低點(0.35%)。以后雖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該投資強度不僅遠低于工業化國家20世紀80年代投資強度(0.62%)的水平,而且低于世界低收入國家平均投資強度(0.44%)的水平。[4]基層專業農技人員缺乏,特別是鄉鎮一級的農技推廣站(所),農技人員做著行政工作,而不是農業技術推廣,導致一些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很難及時推廣到田間地頭。例如,1990年遼寧省營口市農科站歸縣農業局管理,人、財、物權由縣下放到鄉鎮后,農科站實行自我管理。“割臍斷奶”使得農科站只能依靠自己生存下去,為了賺錢,農科站的推廣人員搞經營,既開荒又賣藥。1992年全國有44%的縣和41%的鄉農技站被減撥或停撥事業費,約1/3的農技員離開了推廣崗位。[5]遼寧省營口市鄉鎮政府給每位推廣人員2000元的人頭費,將基層農業推廣人員劃歸鄉鎮政府管理,推廣站的辦公樓被鎮政府占用。由于缺乏經費,技術推廣無法開展。以營口市高坎鎮為例,搞農業技術推廣的農科站只有8~10人,農科站的推廣作用開始減弱。
2002年至2003年機構改革,削減農業科技推廣體系 對于從事公共農技推廣工作的機構,由于政府財政撥款不足,特別是一些政策性補貼和福利,各級政府都是“給政策不給錢”,所以多數仍在進行著經營性創收。2002年我國政府公共農技推廣機構的經費總收入中,政府撥款占經費總收入的84%,其余的16%來自技術推廣部門的各種經營與創收活動。[6]2002年至2003年遼寧省對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機構改革,使得政府機關和事業編制的界限開始明晰。負責農業部門的省農委和農業廳合并為省農委,縣一級的農業部門歸省農委管理,鄉鎮一級的進行綜合建站,將原來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農機、水產推廣站合并為綜合性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原來每個鄉鎮推廣站有30個編制,經過機構改革之后縮減為10多個編制,鄉鎮人員打亂重新分配崗位,現有人員編制滿員,對于工作30年的推廣人員女性50歲以上,男性55歲以上,實行一次性退休政策。2004年至今選聘機制趨于完善 按照事業單位推行全員聘用制的改革要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根據人員崗位數,引入競爭機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農技推廣人員實行公開招考、競爭上崗和全員聘用。[1]由于采取競爭選聘機制,選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參照公務員考試,因此,近幾年來大學生所占比例加大。但由于女性善于學習,通過考試的女性比例較高,例如遼寧省營口市大石橋市2010年招聘農業技術人員,5名均為女性,這不便于基層農技推廣工作的開展。
經驗分析
從以上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的發展演變過程來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發揮的作用很大,例如,當時很多農作物的新品種都是通過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推廣并使用的。而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所從事的工作已經脫離了它為廣大農民提供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的本職工作。計劃生育、稅費征收和補貼發放、社會糾紛調解、教育衛生工作、地方選舉、土地征用、拆遷、移民等幾乎涉及鄉鎮的所有黨政中心工作已成為基層農技員的主要的日常業務。農技員平均只有1/4不到的時間用于其本職工作。由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經營創收是基層農技推廣系統對國家農技推廣投入不足做出的無奈的選擇,其后果已經越來越嚴重影響到我國公益性技術推廣職能的發揮。[7]為什么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用顯著,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作用微弱呢?首先我們要明確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的性質,即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屬于公共產品還是私人產品。
1954年,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提出了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他指出:集體消費產品是指這樣一種產品,“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8]在西方經濟學界,公共產品的兩個基本特征———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成為公、私產品界定的基本標準。非競爭性是指他所能具有的不會因某一主體的消費而減少其他主體對這一產品的消費量。非排他性是指即使某一經濟主體沒有支付相應的費用,也無法將他排除在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之外。同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產品,而只具備這兩個特性中的一個產品則被稱為準公共產品。[9]在比較中外國情差異的基礎上,朱明熙(2005)構建了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公共產品理論概念:公共產品是指社會正常存在與發展所必需的,而個人又無力獨自提供(無論他是否自愿),而必須由社會最具權威和影響力的公共機構(如國家或政府)負責組織提供的具有社會性的物品或服務。[10]
劉戰平(2011)認為,農業技術屬于準公共產品屬性。首先,農業技術具有非排他性。這是因為一項農業新技術一旦提供出來就可以被許多農戶同時消費,且每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那么技術最初使用者的投資既無法從其他農戶那取得補償,又無法限制其他農戶的消費,最初使用者將被迫承擔所有購買技術的花費,這就導致了農業科技投資供需調節市場的失靈,市場無法使其投資達到經濟的最佳水平。其次,大多數農產品缺乏需求彈性。技術進步造成的產量增加使得農業生產者收入減少,消費者受益。因此,農業生產者投資動力不足,為了促使農業生產者擴大再生產,必須通過政府轉移支付政策來補償一部分農業科技投資,這些是私人企業和農戶無法承擔單獨投資農業科技的任務。[11]再次,由于農業技術推廣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即社會共享性和外溢性特征,其受益對象是整個社會。農業科技推廣必須以公共產品形式由政府提供。匡元配等(2011)也認為,無論從“三農”的大背景,還是從農技推廣的職能和地位,或是從主體、客體的角度和從效益的角度,農技推廣都具有公共產品特征,政府應該按照“財權與事權對等”的原則,供給農業技術。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作為介于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橋梁,其推廣項目完全是為農民無償進行技術服務,具有社會性特點。所以,農技推廣行為完全是一種社會公益性服務,而不是以謀求利潤為目的的經濟營銷活動。[12]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對農業科技推廣體系的投入大,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完備,該體系曾為農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目前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處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尷尬境地,受市場機制的影響,政府、企業、農民都不愿意或無力對基層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投資,經費嚴重不足導致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重經營創收、輕農業推廣”,在全國很多地方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已經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