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人事管理論文
在報中國足協備案的合同中,只是報送與國內運動員簽訂的關于基本工資的協議。使得運動員一旦和俱樂部就薪資支付問題產生爭議或糾紛,難以找到相關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從而達到不支付運動員合理收入的目的。例如原上海申花俱樂部球員孫吉討薪案就是一個著名案例。
運動員職業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賠償問題缺乏現行法律支持:國內運動員在與俱樂部簽訂職業合同時,俱樂部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失,常會在合同條款中加入“如果運動員違約,則需支付俱樂部違約金若干”的內容,以期制約運動員。這種做法在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不但難以找到有力的支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有在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用或者有競業禁止條款時,才能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足球從業人員缺乏基本常識,對國際足球運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不足:目前國內職業足球的從業者除去從小接受專業訓練的運動員外,俱樂部管理層、經營人員大都來自其他行業,從事足球管理工作時間有限,對國際足聯、中國足協的相關章程、制度等不夠熟悉,缺乏從事足球運動的專業化知識,這就容易造成在與運動員簽訂職業合同時,出現違反國際足聯或中國足協相關規定的條款,從而造成合同的效力不被國際足聯或中國足協承認。
運動員自身的文化水平限制,使其在與俱樂部簽約時難以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國內運動員受我國青少年培訓體制的限制,其具有的文化水平較低,特別是缺乏法律方面的相應知識,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簽約時往往難以識破俱樂部在程序問題上使用的小伎倆,使得自己極易陷入俱樂部設計的“收入陷阱”中。一旦雙方就薪資支付問題產生爭議時,運動員才發現上當,叫苦不迭。
足球俱樂部投資者身份魚龍混雜,其投機性強的特點決定了他們容易忽視或犧牲球員的利益:國內目前的足球俱樂部除去北京國安、山東魯能等少數俱樂部具有國企背景外,包括廣州恒大在內的球隊多數均為民營企業投資經營。與國有企業從事職業足球運動相比,民營企業在經營職業俱樂部過程中,更加注重投資收益,強調對俱樂部經營成本的有效控制,對比賽錦標的渴望也更甚于前者,它們更希望通過球隊優異成績的取得,成為打通其與當地政府建立良好合作關系的有效途徑。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各家民企背景的俱樂部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有的一擲萬金,花大價錢廣納優秀的教練員和球員,增強球隊實力,如廣州恒大俱樂部;有的采用以小博大的方式,簽約一至兩名國際著名球員,同時下大力氣進行輿論宣傳,在聲勢上不輸他人,如上海某著名球隊;還有的財力有限,量入為出,在選擇簽約球員時精打細算,注重積累,使球隊通過時間上的磨合逐步取得比較好的成績,如江蘇舜天俱樂部。雖然球隊的經營方式不同,但比賽錦標畢竟只有一個,當俱樂部的戰略目標一旦難以在短時間內得以實現時,一些俱樂部所做的不是加大投入,而是想方設法的來控制當年的經營成本,在此背景下一些名星球員的高額工資就成為他們首選的調整對象。俱樂部采取拖延支付、限制出場比賽、停止訓練等手段迫使運動員被動減薪或放棄應得的獎金,從而達到控制經營成本的目的。在俱樂部投資者眼中,球員只是球隊取得成績的工具,并不是球隊的主體,與維護投資者自身的利益相比,球員的個人權益是微不足道的,是可以被忽視的。
俱樂部處于強勢的慣性思維,使其在與運動員商談合同條款時容易無視法律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合法保障:當前一些俱樂部投資人、管理者人認為,是俱樂部為球員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平臺,沒有俱樂部的支持和培養,運動員根本難以為繼,所以俱樂部是球員的衣食父母。在這種思維的影響下,俱樂部在與運動員商談簽約條款時,常常會提出一些令運動員難以接受的苛刻內容,俱樂部將自身利益凌駕于運動員個人權益之上,從而使得雙方的協商簽約失去平等的地位,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損害了運動員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解決存在問題的建議
足協應發揮足球運動管理者的作用,加強對俱樂部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符合職業足球運動發展的需要:作為我國足球運動的管理組織,中國足協應當主動發揮其自身的作用,對于所存在的俱樂部管理人員缺乏足球專業常識的問題,應積極組織業務培訓,開設相應的培訓課程,幫助他們較快地熟悉足球環境,了解足球運動的發展規律,掌握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相關章程和制度。中國足協應當在職業聯賽章程中明文規定:俱樂部的主要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國際足聯或中國足協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后,方能從事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管理工作。這樣既可以提高俱樂部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也可以保障俱樂部的日常管理行為能夠遵循國際足聯和中國足協的相關章程和制度,從而避免類似于唐淼“合同門”事件的再次發生。
鼓勵運動員聘請專業經紀人,為運動員合法維權提供合理的救濟途徑:對于國內運動員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在與俱樂部簽約時不能有效維權的現實困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提供幫助:(1)鼓勵運動員聘請專業經紀人。體育經紀人作為職業體育發展必不可少的一個角色,在當今的職業體育運動中已經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體育經紀人可以通過自身的專業知識、豐富的業內資源為運動員提供優質的服務,從而最大限度的為運動員爭取合法的權益。我國職業足球聯賽發展至今,國內足球經紀人從無到有,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他們在眾多運動員轉會、與俱樂部簽約、續約、解除合同等問題上為球員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彌補了球員自身條件限制所存在的不足。一些國內優秀足球運動員還專門聘請國外的足球經紀人,專門為自己打理留洋事宜,其中不乏運作成功的案例。因此,我們應鼓勵國內足球運動員聘請專業的足球經紀人,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2)足協應嚴格杜絕“陰陽合同”現象,加大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力度,為運動員合理維權提供支持。對于個別俱樂部與運動員簽訂兩份合同的情況(俗稱“陰陽合同”),中國足協曾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對俱樂部與球員私下簽訂的合同效力不予承認。在 2013 年初球員于濤從上海申花俱樂部轉會至上海申鑫俱樂部一事上,足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沒有采納申花俱樂部提出的與球員私下有補充協議的說法,支持了球員的自由轉會,可以說為規范運動員與俱樂部的簽約行為開了一個好頭。筆者認為,足協應當在此基礎上加大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力度,不僅對產生的“陰陽合同”不予承認,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通過行業處罰來打擊這種表面上損害球員權益,實質上損害中國足球運動發展的投機行為,從而有效地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3)發揮足協仲裁委員會的積極作用,為運動員合法維權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對于國內運動員在與俱樂部就合同的簽訂或執行產生糾紛時,如何需找有效的救濟途徑,有關學者已經專門撰文進行了研究[3],對此問題筆者不在在這里贅述。作為中國足協內部的足協仲裁委員會,它主要承擔著對廣大國內球員合同糾紛的管轄,因此可以被視為國內球員尋求解決合同糾紛的主要途徑。要發揮足協仲裁委員會的作用,需要改變它目前存在的專業人員少、程序不規范等不足,積極吸收國內體育法學界的專業人士加入,規范程序,提高對合同糾紛的仲裁效率,從而既為運動員合法維權提供有效的救濟,也保證了中國足協管理工作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