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農業保險論文
一、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保險產品品種單一,數量少
由于我國農村地域、農業各方面(自然、經濟和技術優勢)的不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日益發展,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半自給經濟呈現向較大規模的商品經濟轉化的趨勢,相應的農業保險制度也應有所差別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保險的需要,所以目前針對性不強、不夠靈活,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的農業保險產品品種單一,數量少無法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
(二)金額偏高的農業保險收費標準
作為盈利機構的保險公司開說,經營的險種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險種,農業保險費率從保險公司自身經營來說通常高于一般財產和人壽保險。但作為參保的大量農民而言,過高的收費標準不僅讓他們在經濟上無法承受,同時也因保險意識淡薄大大減低了投保的熱情。因此,當突發災害來臨時,不足或沒有的農業保險補償不了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自然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三)數量偏少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二、解決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的對策
科學發展農村保險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和商業保險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現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幫助農戶和鄉鎮企業分憂解難“這是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穩步推進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有步驟地建立各類保險服務機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險、社會保險、法定保險、商業性保險以及合作保險在內的廣泛意義上的保險融合。
(一)增加新險種
要想讓農業保險市的良性發展,就必須讓投保戶和準保戶了解保險基礎知識、認識保險的意義所在、購買保險的功能作用、宣傳保險的好處意義,農民易于接受的險種開發設計原則上要做到低額保費、最低保障、責任較寬才行。因此保險公司按照市場運作的經濟規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針對經濟收入的強弱和需求的大小設計農業保險產品。例如地方農業政策保險公司將農業種植養殖業保險所面臨的特定風險作為政策性保險業務。啟動于2007年8月的鹽城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做到有人問、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辦實、實事辦好。
(二)提供各種政策優惠,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1)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才能相對化解保險公司承擔的與其他保險相比的較大風險。
2)讓利給投保的農戶,才能有效提升他們的積極性。
3)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大多處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潛在狀態,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開發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保險產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有利于農業保險發展的有利環境。實施健全的政府推動加上共保經營及農民廣泛參與的共保經營制度。按照獨立建帳、單獨核算、盈利同享、風險分擔的原則運行的共保體經營農險、涉農險兩類范圍農業保險。
5)推動農業保險發展,采取科技興農、減負減稅措施,創造條件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三)農村保險供給主體有效增加
1)國家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和農村金融部門代辦農業保險,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2)國家還會以優惠的經濟政策鼓勵建立股份制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在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和農業保險的機構設置方面,增加保險供給。建立多元化、多層次農村保險保障體系就是要形成以農業保險農村社會保險和農村商業保險為基本構架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有效的農村風險管理體系,保障農民生活安定和農村社會穩定!
作者:馬鑫馳 單位:遼寧錦州渤海大學文理學院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