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現狀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截至目前,我國已制定出40多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諸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已經逐漸系統化,形成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和法規的集合法群與總體框架,且日趨科學合理。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和認證制度
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基本生產條件審查;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要求,是經過檢驗的合格產品;合格產品進入市場銷售時,必須加注QS(QualitySafe:質量安全)標志。當前,我國多部門對農產品進行多種形式的質量安全認證:農業部設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分別對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進行認證管理;國家環保總局成立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對有機食品進行認證和管理;國家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三個部門對地理標志產品(農產品)進行認證、監督和管理。
二、存在問題
(一)部門多頭監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鏈的不同環節(見表1),造成了多個部門“多方散分、齊抓共管”的局面。部門的多頭管理,中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溝通,致使出臺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現了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易出現相互推諉、問責無人的現象。管理機構之間權屬關系模糊,監管內容亦有重復,不但加重了市場主體的運營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費了管理資源,而且也會發生許多矛盾,引致各部門之間監督和管理權限相互摩擦與沖突。
(二)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缺陷
我國有一部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和法規出臺時間較早、覆蓋面不寬、標準不高,難以適應現階段廣大消費者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變化;部分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制度比較籠統,可操作不強,具體實施起來或多或少“無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規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執行部門協調不一致等狀況;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規范性和持續性,背離了制定法律和法規的初衷,降低了它們應有的效力。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認證及檢驗檢測體系問題突出
1.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始建于20世紀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國家標準2000余項,行業標準2900余項,地方標準1200余項,基本建立了以國家標準為核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為補充的食品(農產品)標準體系。受食品(農產品)產業發展水平、風險評估能力等因素制約,現行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1)各部門分別制定各自的相關標準,雖總體數量較多,可相互間既有交重、又有脫節,其協調性和銜接程度較低;(2)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中的個別重要指標和標準存在缺失,尚不能滿足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求;(3)一些標準標齡較長,通用性不強,部分標準、指標欠缺風險評估依據,影響了其科學性和合理性;(4)相關標準技術性強、執行要求較高,需加強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
2.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體系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經過不斷探索,業已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認證種類繁多、標準多重且不統一;(2)相關監督和管理部門對認證后食品(農產品)的監管機制不健全,存在懲處不嚴、執法不力的情況;(3)認證體系仍不完善,缺少專業技術人才;(4)認證知識普及率不高,致使認證產品不能得到社會認可。此外,我國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方面的宣傳力度還很小,政府、企業、生產者(農戶)和消費者等各利益主體未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的重要性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有些農產品雖然已經具備了申請和認證條件,可對農產品的認證意義認識不充分,覺得其農產品只要能以自己認為不錯的價格賣出去,沒有必要將資金和精力投入到認證的注冊、認證及管理上,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認證。
3.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體系、標準體系與檢驗檢測體系互為補充,促進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發展。目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存在的問題是:(1)相關職能機構、部門設置重復,相互間協調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質檢機構、實驗室環境條件較差,檢驗檢測設備老舊低效,檢驗檢測手段比較落后;(3)質檢機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高、精、尖的技術型人才,同時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質檢機構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質檢機構、實驗室的建設滯后,基層設置幾乎空白。
三、發展策略
(一)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
法律法規體系、質量監管體系和行政管理體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在農產品管理體系中,法律法規體系是基礎,質量標準體系是依據,行政管理體系是主體(周應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認證條件確認與申報、生產(種植)標準和技術規程的制定和評價、生產基地和市場流通中相關的檢驗檢測等技術鑒定和質量安全監管等工作職責,才能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共同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需要從法律法規體系、質量監管體系和行政管理體系方面著手:
1.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頒布實施專門的食品安全法,在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對其強化和完善;對當前諸多種類繁多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擯棄那些“過時”、“不適用”的“舊法律法規”,完善整個法律法規體系;加大觸犯或違犯農產品法律法規的處罰力度。
2.健全質量安全標準、認證及檢驗檢測體系
繼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及認證的研究及修訂,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當前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認證體系,合理設置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認證體系的層級構成。引進國際領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建立統一、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
3.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管理體系
梳理各個農產品(食品)管理部門的權責關系,進一步調整、明晰其監管職責,盡可能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建立和完善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信息披露機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產品(食品)控制體系。
(二)建立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明確供應鏈各環節責任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的宣傳,增加對信息可追溯系統相關知識的了解程度,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如:電視、報刊、雜志、培訓等),促進對加貼信息可追溯標簽農產品的消費和購買。另外,加大對加貼信息可追溯標簽農產品的供給,通過多種途徑降低加貼信息可追溯標簽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性和信譽,要積極指導注冊人規范使用、管理商標標識,對違反標準的生產者(農戶)或企業吊銷“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志產品)的標識使用資格。推廣使用商標防偽標簽技術,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編寫條形碼、保存相關記錄,從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各個環節進行追蹤,當農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便可進行信息追蹤,盡快發現問題所在環節并進行控制,從而明確供應鏈上各利益主體的相應責任。
(三)加強對質量安全農產品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對從事質量安全農產品生產農戶或企業進行專項補貼,使之“有利可圖”,這樣才能極大地刺激質量安全農產品的生產積極性;大力扶植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特別是從財政資金上給予傾斜或補貼,更好地發揮其在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化、質量安全性及銷售中的推動和促進作用;運用財政資金支持質量安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建設、基地農戶標準化的生產技術應用和推廣工作等,以期保證生產基地能夠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出符合標準的質量安全農產品;大力扶持從事質量安全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企業,從財政上支持其銷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舉辦質量安全農產品展銷會,建立網絡銷售平臺,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
(四)加大對質量安全農產品的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讓生產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等利益主體充分認識到,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于農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提高、農民增收以及整個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加大消費者對質量安全農產品的認知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了解和認知,通過相應的市場營銷策略,努力做到讓消費者可有效識別并及時舉報有質量安全問題的農產品,充分發揮消費者在維護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喚起社會上每一位消費者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護意識,從簡單的保護意愿轉化成切實的行動。
(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監管力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創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督和管理機制,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凸顯政府的核心作用;進一步加大執法和懲處力度,適時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制假造假、以次充好事件及“敗德行為”,杜絕假冒偽劣農產品充斥市場,保證質量安全農產品的市場聲譽,切實維護質量安全農產品生產農戶、企業和消費者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多種信息披露方式,規范媒體在信息披露中的行為,正確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定期、及時、動態披露或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測、抽檢結果、處理意見,農產品認證信息和企業品牌信息等,努力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作者:劉瑞峰 單位:河南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