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財政稅收
一、引言
2004年我國啟動了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并于2009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的主要差別在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直接抵扣。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在購入環節抵扣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要求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固定資產價值通過折舊轉入產品價值后作為產品增值部分再行征稅。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在購入環節將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直接進行抵扣,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理論上,增值稅轉型改革有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起到激勵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的作用。但增值稅轉型改革能否起到預期的效果,以及不同地區的實施效果是否存在顯著差異,仍有待經驗證據給予解答。
從2004年第一批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開始,我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經歷了長達5年的試點期,于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作為增值稅轉型第一批試點的東北地區,資本密集度相對較高,其稅收負擔中增值稅占相當大的份額。在東北地區率先開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希望通過允許企業直接抵扣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革新,并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產業結構調整。2007年在中部地區、2008年在內蒙古東部地區和四川地震災區先后開始的增值稅轉型試點也主要強調了轉型改革的減稅效應,希望通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和地區產業結構調整。
以往評價稅收負擔對企業行為影響的研究大多基于橫截面數據,容易出現內生性問題。2004~2008年在東北等地區實施的增值稅改革試點為我們評價增值稅改革政策的實際效果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自然實驗”,使我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避樣本選擇的內生性問題。同時,較長的試點期也給我們研究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政策影響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使我們可以更好地對轉型改革的長期政策效果進行評價。
二、制度背景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稅款抵扣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所得差額即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根據計算增值稅所含稅金時的不同扣除政策,可以將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種。生產型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除包括納稅人新創造的價值外,還包括當期計入成本的外購固定資產價款部分;收入型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時,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的折舊部分;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
我國于1994年開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當時采用生產型增值稅有助于抑制投資膨脹(楊志勇,2009)。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進一步發展,生產型增值稅暴露出對擴大投資、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的抑制作用。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消費型增值稅,在這樣的國際主流下,我國依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很好地與國際接軌,不利于本國經濟貿易的發展(方震海,2009)。
2004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11號)開始對東北三省進行增值稅改革試點。此后,相關規定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東北三省部分行業率先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為今后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做好鋪墊。試點涉及的行業有裝備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和農產品加工共六個行業。這些行業的企業在購買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時所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增量抵扣。抵扣行業隨后加上了高新技術和軍品行業。同時,抵扣方式也逐步由增量抵扣改為全額抵扣。
2007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0號)進一步選擇中部地區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部分行業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試點。這次試點涉及到中部地區6個省份的26個主要工業城市,試點的行業與2004年東北地區試點的行業基本一樣。2008年將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的部分城市和地震災區。同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標志著我國增值稅實行了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化。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設計
于1994年開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在當時經濟過熱的宏觀環境下有利于抑制投資膨脹,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生產型增值稅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首先,從我國的地域特點來看,中西部地區自然資源豐富,采掘業、能源等基礎產業所占比重大,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相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低的東部沿海部分省份,稅負也相對較高。其次,由于現階段我國的產業政策是加強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的建設,促進勞動密集型向資本、技術密集型轉變,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已征稅額部分的重復課稅問題在客觀上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抑制基礎產業、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發展,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
2004年開始的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允許直接抵扣企業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消除了生產型增值稅制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方震海,2009)。但是,目前增值稅轉型研究從宏觀層面分析的較多。而從微觀角度研究轉型對企業影響的文獻相對較少,對于增值稅轉型政策效果的實證分析則更少。
聶輝華等(2009)發表了第一篇以大樣本對增值稅轉型改革問題進行實證分析的文章。通過以雙重差分方法對1999-2005年增值稅轉型試點前后全國國有及規模以上企業統計數據的分析,發現增值稅轉型改革顯著促進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但是,由于該文使用的只是大樣本統計數據而沒有考慮到企業具體特征,影響了文章結論的一般性。同時,評價一項政策的影響時通常需要考慮其長期效果,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調整作為長期決策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對政策變化有所反應,而文章只涵蓋了轉型改革之后一年的數據,其研究結論是否穩健也值得商榷。以雙重差分模型研究稅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在國外經濟學文獻中是較為普遍的一種方法(Eissa 1995,Feldstein 1995),但在我國的經濟學相關研究中應用較少。由于我國的增值稅轉型從2004年到現在足夠長的試點期間有利于我們對政策效果的詳細分析;而且,上市公司的公開財務數據也方便我們在考慮企業特征前提下從企業微觀層面加以分析,避免了統計數據在企業行為分析中的不足。因此,本文選擇2001-2008年(即試點開始前3年到試點開始后4年)的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對增值稅轉型政策影響做進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