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社科相關
摘要:逃稅行為不僅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會直接影響到對GDP的統計,加大了誠實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出現了經濟學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本文應用同一博弈模型分析了企業的幾種特殊逃稅方式:地方政府干預情況下的企業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合謀博弈逃稅方式;第三產業、地下經濟中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謀博弈逃稅方式;企業與企業之間逃稅的傳染機制;企業與中介組織之間的合謀博弈逃稅方式,最后提出幾點治理對策。
關鍵詞:逃稅;博弈模型;逃稅方式;治理
逃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而逃脫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由于稅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非政策的征稅技術因素、不同利益相對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不同行為等,使得逃稅不可避免,逃稅問題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據不完全測算,在我國從1995年到2009年,每年的逃稅額平均超過4000億元人民幣1。逃稅行為不僅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會直接影響到對GDP的統計,也使得資源配置受到扭曲,加大了誠實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出現了經濟學中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本文的寫作中,筆者摒棄了復雜的數學模型,通過建立一個簡單明了的博弈模型來分析在不同的環境下,企業與征稅機關之間(有地方政府干預的情況)、企業與客戶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中介組織之間的幾種特殊合謀博弈逃稅方式。
一、博弈模型構建
1、模型假設
模型假設參與人雙方既有依存性,又有對立性,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因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便構成一個既斗爭又合作的博弈過程,為了便于分析,首先做出如下假設:
(1) 雙方均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
(2) 博弈的規則是既定公開的,參與人雙方都清楚自己的成本收益;
(3) 納稅人為風險中性者,即納稅人對于風險沒有特殊的愛好或厭惡;
(4) 國家稅收制度不夠完善。
2、模型構建
在這個博弈模型中,我們簡單地以參與人甲來表示有逃稅動機的企業,而乙表示與企業逃稅行為相關的參與人,在既定規則下,參與人雙方只有“合謀”與“不合謀”兩種策略可以選擇,為了直觀,選擇的結果用代表效用的數字來表示,效用表示在既定的條件下,參與人所獲得的額外收益,數字越大,表示參與人所獲得的效用越大,由于參與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一次博弈可能出現以下四種結果:一是參與人甲合謀、參與人乙合謀;二是參與人甲合謀、參與人乙不合謀;三是參與人甲不合謀、參與人乙合謀;四是參與人甲不合謀、參與人乙不合謀?,F實中參與人雙方博弈是多次博弈的結果。 甲乙雙方之間的博弈效用矩陣可以用下圖表示:
參與人甲、參與人乙 合謀 不合謀
合謀 A: 10 10 0 3
不合謀 3 0 B:2 2
顯然,在上述博弈中有兩個納什均衡A和B,則參與人甲、乙該選取均衡A還是均衡B?對此我們容易根據收益標準和風險標準來得出。收益標準也就是經濟學的帕累托最優標準。而風險標準通過偏離損失比較法來判斷。就收益標準而言,參與人甲、乙合謀的期望支付為:0.5×(10+0)=5.0;不合謀的期望支付為:0.5×(3+2)=2.5。顯然,均衡A相對于均衡B來說具有帕累托優勢,故均衡A成為參與人甲、乙的共同選擇。就風險標準來說,參與人甲偏離均衡A的損失×參與人乙偏離均衡A的損失>參與人甲偏離均衡B的損失×參與人乙偏離均衡B的損失,因為(10-3)×(10-3)>(3-2)×(3-2),因此均衡A相對于均衡B還具有風險優勢,這意味著如果偏離均衡A,參與人甲、乙雙方的損失會更大,因此,對于參與人甲、乙來說最優選擇仍然是均衡A。
二、幾種特殊逃稅方式產生的根源——從非對稱信息和博弈論的角度對其進行解析
1、有地方政府干預情況下的企業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合謀博弈逃稅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博弈模型中的參與人甲代表對地方經濟和稅收有重要影響的大型企業,參與人乙代表征稅機關,這種大型企業由于其對地方經濟和稅收具有重要影響,屬于地方重點培育和保護對象,而他們正是利用其在地方經濟中特殊地位來對地方政府和征稅機關施加影響。為了自身的利益,他們在“逃稅”和“不逃稅”中必然會選擇“逃稅”,通過尋找各種途徑,比如虛增成本、隱瞞收入、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尋求享受各種不應有的稅收優惠待遇等,盡最大可能減輕自身的稅負,為此他們會利用和地方政府的特殊關系來對稅務機關施加壓力,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以遷移、撤資等相威脅,尋求與征稅機關進行“合謀”,使其逃稅行為不被查處。
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各個地方政府千方百計招商引資,培育自己的龍頭企業,而這也是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非常重要的指標,在這一過程中各個地方政府之間是相互競爭的關系,為此各個地方政府采用各種優惠政策來吸引投資,對于落戶在各個地方的大型企業,當地政府必然會給予其特殊待遇。當那些對地方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大型企業與征稅機關出現矛盾時,地方政府為了避免出現企業撤資而把資金投向其他更為優惠的地方等對當地經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時,必然會積極的在企業與征稅機關之間進行周旋,以期取得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對于征稅機關來說,他們有“合謀”與“不合謀”兩種選擇,“合謀”意味著其妥協于企業和政府,默許企業一定程度的逃稅行為;“不合謀”意味著嚴格的征稅和逃稅查處。如果征稅機關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規,那么一旦真正出現前述撤資等情況,對于征稅機關以后年度稅收任務的完成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而同時地方政府也會對其施加壓力,因此,征稅機關的理性選擇是“合謀”,即對國家隱瞞企業逃稅的事實,因為,根據經驗,他們預期被審計查處的概率很小。最終,上述博弈模型中的納什均衡A就成為對地方經濟和稅收有重要影響的大型企業與征稅機關之間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