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學
為尋求發展,跟上人類文明進程的步伐,圖書館界人士清楚地認識到現代社會發展的緊迫感,提出圖書館業務活動從圍繞圖書開展工作轉向圍繞人開展工作,工作重心從圖書本位向人本位轉移的理念。讀者是圖書館的主人。圖書館從機構設置、資料信息收集和加工過程,信息傳遞和咨詢手段,都應圍繞讀者的需求展開,在這種需求的調節和推動下,形成適應社會變化的良性循環服務體系。這種以讀者為本位的理念已逐步被國內圖書館界人士所認同和接受。
讀者既然處在圖書館的中心位置,讀者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與之對應的圖書館義務有哪些?每位讀者與圖書館之間的關系是否平等?若讀者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應采取什么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讀者的法律地位問題凸現在我們眼前。
一、讀者的權利應得到法律的確認
至今我國沒有頒布《圖書館法》。《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尚處于務虛階段,沒有進入實質性立法程序。1982年文化部制訂了《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隨后,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訂了《市、縣圖書館工作條例》。這批法規文件就公共圖書館的性質、方針、任務、主要業務工作和干部隊伍作出粗線條的原則性規定,定性條文多,具體措施少,操作性不強。就讀者而言,這些“條例”沒有提及讀者的法律地位,讀者平等利用圖書館的權利沒有做出法律規定。
每所圖書館都制訂有一套讀者服務的規章制度。它們都是圖書館單方面制訂的,在制訂的程序中沒有讀者的參與。現行制度都是遵循傳統的圖書館管理思路,以藏書為本位,著重是保護藏書不受損失,對讀者而言只有遵守制度的義務,沒有規定讀者應該享有什么樣的文獻信息服務的權利。例如:《閱覽室規章制度》、《采編室章程》、《讀者須知》等制度,從文字上看都是使用禁止性詞匯:“請勿”、“不許”、“禁止”、“若違反……將……處罰”等等。制度針對讀者而言都是限制性的,這種制度會給讀者產生冷漠感,缺乏人文關懷。我們不妨進行一次換位思維,讀者走進圖書館,他應該享有哪些權利,他可以獲得何種類型文獻信息的服務,其服務質量達到何等程度。保障讀者的合法權利只停在職業道德范疇中討論,沒有提升到法律措施的層面上。
二、在與圖書館的相互關系中讀者處于弱勢地位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指出:“每一個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權利,而不受年齡、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國籍、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服務。”每一位讀者都應該享有公平獲取文獻信息的權利,這應該是《圖書館法》基本價值取向。從法律的價值角度來看,要形成以權利為基礎的新格局,表現為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移,權利構成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他因素都是由權利派生出來的,并由權利決定和影響。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共圖書館宣言》集中體現了保護讀者權利的價值取向。
圖書館開展服務活動的實踐中,讀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圖書館管理層對這一點缺乏深刻的認識。從表面上看,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圖書館各項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圖書館管理層絲毫沒有把讀者置于弱勢地位的主觀愿望和故意損害讀者權益的行為。相對圖書館而言讀者的弱勢地位是客觀存在的,其成因有以下幾種:讀者與圖書館借閱和咨詢活動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對知情的服務關系。圖書館員具有文獻信息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他了解文獻的出版、藏書體系、載體開本、檢索方式,掌握讀者急于想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獻信息,圖書館可根據不同類型讀者開展形式各異的服務,可以說是知彼知已。讀者缺乏文獻信息和服務項目的專業知識,尤其是高技術設備裝備的現代圖書館,設備操作技術含量高,這些都會增強圖書館的強勢和讀者的弱勢。
讀者接受圖書館各種服務是個人對組織的關系。讀者是單個的自然人,圖書館是社會機構,是法人。雙方地位不均等。部分圖書館門衛森嚴,“衙門”味十足,甚至規定沒辦借書證不得入內借閱,圖書館制訂的針對讀者的規章制度沒有規定讀者應當享受哪些服務的權利,這類制度均是讀者只有遵守它的條文的義務,對讀者設定諸多限制,以此來規范讀者行為。報刊閱覽室,每隔半個月或一個月,就將報刊整理或收藏到資料室,讀者無權再查閱。讀者習慣于被動地接受這類制度的規定,很少有人對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讀者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讀者與圖書館的經濟實力是不均等的。
讀者個人的經濟能力十分有限,這決定了讀者選擇文獻信息的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如讀者使用遠程文獻檢索或查找各種數據庫的文獻信息,因圖書館采用有償服務方式,讀者要承擔這類經濟支付,從而限制他查閱范圍。圖書館在文獻檢索服務領域有設備、知識、技能和經濟實力的強勢是不言而喻的。
中國傳統文化博大精深,歷史沉淀太深太久,對讀者心理、人格和文化有一種潛在意識的影響。傳統文化中的“義利”觀深入人心,“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在調節人際關系時傳統文化主要通過道德自律,不是采用法律手段,提倡“禮義恭謙讓”,主張“和”為貴。面對圖書館各類收費服務項目,讀者交了費沒有獲得滿意的服務,很少有讀者與圖書館據理力爭,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感到“矮人三分”,處于弱勢地位。
三、讀者應該享有的基礎權利
民法學認為權利是中心范疇,義務是權利的伴生物。市場經濟是主體地位平等的經濟,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的履行義務。我們討論讀者的法律地位時,必然會涉及讀者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范疇。圖書館現行的規章制度是從保護藏書的角度出發,對讀者作出種種限制性規定,也就是強調讀者的義務,忽視了讀者的權利,從民法學觀點來看,就必須換位思維,首先制度應明確讀者享有哪些權利,這樣才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共圖書館宣言》的精神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