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西部法學評論》發表的一篇法學論文,是由甘肅省教育廳主管、甘肅政法學院主辦的法學專業學術期刊。創刊于1990年,為雙月刊,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當前云南省黑惡勢力犯罪的形式、手段和特點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局部地區黑惡勢力犯罪已成為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大突出問題,成為影響和阻礙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毒瘤”。從公安機關的角度出發,結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實踐,著重研究、發現在偵辦農村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問題和困難,探討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的一些對策和方法。
【關鍵詞】:農村;黑惡勢力;對策。
一、云南農村黑惡勢力的活動規律和特點。
(一)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演變形態。
1.沒有組織結構的結伙犯罪階段。這個階段的小團伙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團伙成員較少,臨時勾結在一起。沒有固定的組織成員和長遠的犯罪目標,犯罪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團伙成員之間的聯系也不太緊密,大多為臨時結伙。通常實施一次或者數次犯罪便散伙,不是長期地、經常地糾集在一起實行犯罪。
2.組織結構松散的團伙犯罪階段。這個階段的黑惡勢力組織主要靠成員間的犯罪意識、利益及“哥們義氣”維系團伙組織,沒有明確的幫規條約或者不成文的規定,用于支持團伙發展壯大的資金還不夠雄厚。有相對固定的骨干成員,一般成員不固定,由一定地域內的、自愿結合的、具有反社會傾向或越軌行為的人共同組成的落后小群體。成員之間也無明確的、固定的分工,組織結構較松散;從犯罪的特點來看,突發性、隨意性強,犯罪前一般沒有明確的計劃、方案,實施犯罪時往往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犯罪的活動范圍廣泛,危害面較大,大多數團伙實施多種犯罪,侵害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綜合性,侵害對象往往不特定;犯罪手段兇殘,不計后果。
3.組織較為緊密集團犯罪———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中級形態。這一階段的特征:一是犯罪人數多(3人以上),骨干成員固定或相對固定;二是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三是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四是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五是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嚴重。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經過結伙犯罪、團伙犯罪的發展形態之后,就發展到集團犯罪的形態。
4.組織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發展的最高形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針對黑社會在我國發展的不成熟階段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根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二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三是通過賄賂、威脅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四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手段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發展的最高形態。
從調研的情況看,云南省農村的黑惡勢力,表現為黑社會組織少、惡勢力團伙多,大多處于發展初期,大多數還處于結伙犯罪和團伙犯罪階段,局部已開始向集團犯罪演變。目前云南省農村黑惡勢力盤踞的地盤基本是局部的,以鄉鎮一級為多,還沒有發現有能在一縣一區范圍內稱王稱霸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二)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表現形式。
1.通過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來達到自己聚斂錢財、稱霸一方的目的。憑借著人熟、地熟、關系多的有利條件,以地緣、血緣、臭味相投為紐帶糾合在一起,強拿惡要,盤踞一方,給當地群眾心理上造成恐慌。
2.采取非法手段謀取錢財。主要表現為私設地下賭場、放高利貸,插手各種經濟糾紛,受雇行兇,敲詐勒索,以兇、橫、霸、狠稱霸一方;近年來,農村賭博歪風盛行,賭博窩點相對隱蔽,不易發現和搗毀,賭博方式多樣,流動性大。賭徒利用農村地形隱蔽,易于疏散聚賭人員等條件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極易滋生黑惡勢力犯罪,這種所謂的“流動賭場”帶壞了風氣,污染了鄉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3.追求經濟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壟斷行業。
在農村,各類黑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為達到壟斷經營的目的,對不聽“勸告”的,輕則恐嚇、威脅,重則進行毆打,甚至行兇殺人。在暴力開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魚霸“、”砂霸’、“路霸”等。
4.受雇傷人,暴力插手經濟糾紛,惡勢力犯罪職業化、市場化趨勢明顯。調查發現,一些社會散閑人員拉幫結伙,以出賣拳頭為業,各團伙均有相對固定的召集人和中介,一旦受雇于人,依托方便快捷的現代通訊和交通工具,短時間內迅速聚集,動輒數十人,多則上百人,規模越來越大,有的甚至有統一標志,作案工具也有固定的擺放地點,用時統一發放,不用時又由專人收回保管,每次受雇“辦事”的路費、伙食費由專人負責開支,“辦完事后”每人收取100-500元的出場費,少數團伙已具有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
5.黑惡勢力逐步向政治領域滲透。近年來,云南省農村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在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同時,一些地方的政治治理卻發生了退步。在當地流傳這樣的關于基層組織的順口溜:
“壩區選老板,山區選惡霸”,這說明,黑惡勢力經過最初的明爭暗斗、打打殺殺后,有些原始資本積累過程已基本完成。一些組織頭目逐步遠離犯罪現場,轉為幕后指揮,有的沽名釣譽,收買人心,成為“社會名流”戴上各種各樣的耀眼光環。有的農村干部甚至插手破壞基層選舉,利用宗族勢力參加基層選舉,撈取政治資本,為了維護私人、宗族、小團體的利益,搞權錢交易,或阻撓、破壞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落實,或發展成黑惡勢力,或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農村黑惡勢力侵入國家基層政權有兩種基本模式:
主要表現為“村官”的黑惡化和黑惡勢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惡化是指農村黨政干部向黑惡勢力蛻變,這種蛻變不僅表現為他們作為黑惡勢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還表現為他們的施政行為在方式和性質上已具有黑惡勢力的基本特征;黑惡勢力的“村官”化則主要是指一些農村黑惡勢力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進入村兩委會獲取合法外衣,并運用手中掌握的基層政權從事罪惡勾當。如2006年打掉的昆明市東川區朱XX惡勢力團伙中,團伙主要成員朱XX、王X系銅都鎮人大代表,黃XX系碧谷鎮人大代表,團伙成員張XX系村文書、李XX系村組長,自2001年糾集東川區銅都鎮起嘎、龍潭等村的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人員,涉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沖擊國家機關、故意傷害、濫砍濫伐破壞國家森林資源等多起惡性案件,致傷33人,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
(三)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特點。
從組織構成上看主體成員構成相似的特點:
一是本地人多。無論是惡勢力首要分子還是盲從的外圍人員,基本上是本地人。
二是社會閑散人員多。團伙成員大多無正當職業和謀生技能,成天四處游蕩,不務正業。
三是年齡結構低。團伙成員向低齡化發展,有的甚至是在校初、高中學生。
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團伙成員文化素質普遍低下,缺乏社會公德,法制觀念淡薄,謀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賭博、嫖娼、打架斗毆、好吃懶做的惡習,他們講究哥們義氣,崇尚外國黑社會、幫派中“亡命徒”式的行為模式,把吃喝玩樂、享受和稱雄稱霸作為追求目標。
五是有“前科”的人員多。多數惡勢力成員是有前科劣跡的“兩勞”釋放人員或被刑事拘留、治安處罰過的違法犯罪人員,有的甚至是“二進宮”、“三進宮”人員。這些人都是經過打擊處理卻劣性不改,甚至以此為“炫耀”資本的人員。調查表明,惡勢力成員中受過打擊處理的人員越多,或惡勢力頭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惡勢力團伙的“惡”性程度越大,社會危害性越嚴重。
(四)農村黑惡勢力犯罪的活動區域當前我市農村黑惡勢力活動的區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經濟相對發展的鄉鎮、城鄉結合部、鄉村集貿市場。
二是在飯館、歌舞廳、網吧、電子游戲室、洗浴及其他娛樂服務等治安復雜場所,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動的主要場所。
三是礦山、建筑、征地、交通運輸及一些季節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業。如晉寧縣蘇XX惡勢力團伙,該團伙為了壟斷段明村、雙龍灣等地的野生蘑菇生意,采取毆打、威脅和干擾等手段,不許其他商人收購,強迫村民以低價成交。又如東川區郭XX惡勢力團伙,該團伙在湯丹鎮進行非法采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取豪奪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云南省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方,這些民族與周圍的漢族之間,可能因信仰、習俗、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債務糾紛等各種各樣的矛盾引發沖突,以致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若處理不好各民族之間的問題,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群體性事件。如石林縣以敖XX為首的漢族惡勢力團伙,與以李X為首的彝族惡勢力團伙之間,因爭地盤、充老大、爭女友等原因相互多次發生械斗并涉嫌多起傷害案件。
二、云南省公安機關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的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防范基礎工作薄弱,導致農村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難以及早發現。
黑惡勢力團伙并非一日形成,而是經歷了一個由小到大的演變過程,而這一演變過程使其具有長期性、隱蔽性強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運用嚴密的防控體系、堅實的基礎工作在源頭上控制黑惡勢力團伙的形成,以免其形成氣候造成危害。但從調查的情況看,基層工作中存在對刑釋解教等重點人口及其他列管工作對象控制管理不到位,對轄區的出租房、娛樂場所以及流動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等問題,特別是流動人口中無固定居所、無固定職業的高危人群或受過打擊處理的人或有涉惡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傾向的人不能完全發現并列管掌控。
一些農村黑惡勢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由于基層公安機關對黑惡犯罪性質特征不熟悉,加之農村地區是典型的熟人社會,民警和當事人雙方都是熟人,有的甚至是親戚朋友等,因而對一般的治安案件能調解就調解,盡量不傷和氣導致警方不得不在一些案件上有所妥協,致使一些農村黑惡勢力難以及早發現。
(二)對黑惡犯罪的定性需要大量證據支撐,實際操作中難于準確把握。
首先,黑惡勢力為規避法律,常打“擦邊球”,有組織地做一些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事,對群眾形成心理控制,擴大團伙影響力。如果孤立看待這些行為,很難認清其整體危害性,常常只進行簡單的治安處罰,不納入刑事偵查的視野,不利于對黑惡犯罪準確定性以及以后的定罪量刑,不利于將黑惡勢力消滅于萌芽狀態,不利于從根本上摧垮黑惡團伙。
其次,一些涉惡團伙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由于前期準備不充分、力量投入不足、辦案經驗欠缺、主觀認識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準確定性,把本應該是打黑案件當成一般的惡勢力案件進行偵查。隨著偵查的深入,逐漸意識到案件的重大時,大量證據已經遺失,一些同案犯罪嫌疑人已經潛逃,打擊的最佳時機已錯過。
而為突出打黑除惡這一工作重心,則容易將所有團伙犯罪都朝著涉黑涉惡方向偵查,從而常產生兩個弊端:一是戰線拉得過長,遍地開花,人人負重,辦案成本高,辦案效果差,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警力重點打擊;二是隨著偵查的深入,黑惡的定性如果在預審、起訴或審判環節被改變,將影響辦案部門和民警的積極性,不利于專項行動的順利開展,社會效果也不佳。
(三)偵查期限短,法定期限內難以偵查終結。
法定偵查羈押期限短是制約黑惡案件偵辦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公安機關偵查辦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提請逮捕、逮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起訴后補充偵查這幾個階段。對于一名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限逮捕前最多37天,逮捕后起訴前一般最多7個月,移送審查起訴后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2個月。因此偵辦團伙案件,自第一個犯罪嫌疑人到案,一般最多只有10個月零幾天的偵查時間。涉黑涉惡案件一般涉及人數較多,涉及面較廣,涉案人員反偵查能力較強,同案犯罪嫌疑人潛逃后獨立生存的能力很強,受偵查期限的限制,常出現以下情形:一是主要成員在逃,事實不清,期限屆滿難正常起訴,難有效打擊犯罪;二是在逃人員歸案時,曾作過案的犯罪嫌疑人因釋放、取保候審或未及時采取強制措施而潛逃;三是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串供、或反面宣揚,對證人和受害人造成心理影響,不利于緝捕、取證,帶來不良的社會效果;四是公安機關迫于時限,不能將個案證據收集充分,或者放棄個案偵查。
(四)調查取證、收集固定證據難。
偵查實踐表明,涉黑涉惡犯罪的組織者一般很少直接參與具體的犯罪活動,但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則遠遠高于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組織成員。
辦案單位對個案的證據收集比較到位,但疏于發掘單個犯罪同團伙之間的聯系,忽視了有組織犯罪證據的收集,或者沒有全面收集集中體現有組織犯罪的證據,導致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作用不能通過證據明顯體現出來。造成團伙頭目罰不當其罪,或遺漏重大案犯,使犯罪的策劃者、指揮者、獲利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打擊不力,留下后患。同時,黑惡勢力有其逐步發展壯大的過程,違法犯罪事實復雜,鎖定犯罪事實需要大量的調查取證。由于有的證人和被害人忍氣吞聲、怕打擊報復、不想舊事重提,或者老百姓對打擊工作心存疑慮,造成群眾不愿意履行舉證義務,對黑惡勢力的犯罪線索不舉報揭發、對黑惡犯罪證據不主動如實提供。辦案人員取證時,多次遇到證人躲避公安機關、直言受到威脅、對知情的犯罪事實含糊表述、作證時親屬一直阻撓等情況。雖然在詢問證人之前都按照規定提供了《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但實際操作中很難追究一般證人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責任,致使證據鎖鏈難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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