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證券制度論文
信息披露制度又叫做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定期向證監會和所在證券交易所報告該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并且還要把這些資料告知全社會公眾,這樣做是便于保護投資者收益,使上市公司得到社會公眾監督,便于投資者及時充分了解企業實際情況。具體包括:發行前的信息披露、上市后的信息公開兩大部分,其中上市后的信息公開包括招股說明書、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1]。
從主體上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線是由發行人和多個參與方共同參與的公示制度。從披露主體的作用和地位看,可將披露主體分為四種;一是重要主體,其發布的信息大多數是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方針,故可作為參考。這種主體包括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尤其是前者,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有著重要地位,這是因其不僅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還是有關制度順利實施的保障機構[2]。二是一般主體,主要是證券發行人,他們有義務承擔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所披露信息主要局限于和自己有關的。三是特殊主體,指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有義務披露信息,通常情況下沒有義務。四是服務機構,包括證券中介機構和一些自律性組織等,一般是對某些具體的交易規則進行制定,并且有時候也會在證券市場上發布交易制度或交易規則的改革等重要信息。因此他們也該按照某些規定來履行信息披露的職責。
在時間上,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是一個不斷持續的過程。從國外發達國家股份制企業的發展可以看出,證券市場的產生是股份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要想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支持股份制改革,就必須讓持股人有一定權利,使其在規定范圍內可隨時變更其股份份額,這樣才能實現資金規模化帶來的效益。
信息披露具有強制性。相關市場主體定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是法定義務,披露者無變更所要披露信息的權利[3]。站在發行證券角度,要籌資的證券發行人和要融資的證券投資人之間是契約關系,主要方面是證券發行人應嚴格遵守招募說明書里面關于對相關事項的承諾,依法披露公司在持續營業階段中的有關信息,次要方面是證券投資者,其最主要的在于國家的法律法規對證券發行人的強制義務,即必須及時披露相關重要信息。即使是在證券發行階段也有明確的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披露義務,其具體體現是發行人在制定招募說明書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及格式,以此為基準發行人只有有限的自主權,主要是發行人一旦披露信息就沒有改變的權力了。當然這些披露的信息都是在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同意后,在法律范圍內做出的強制性要求,此要求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切身利益,而不是簡單的由兩者協商確定。此外雙方必須保證其提供信息都是真實、準確及完整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單向的[4]。在法律上的最主要的特點:單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信息披露人僅僅承擔著信息披露的責任和義務,但是投資者沒有義務,僅有權利獲得信息。而無論是在證券發行、交易階段,證券發行人及其他特定條件下的披露主體只需承擔披露義務,沒有權利。不管是真實的還是潛在的投資者,都有權要求披露主體提供相關的披露信息材料。在我國,還沒有形成股票市場產權制度;而對股票發行規模控制方法存在著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致使我國上市公司行政特許極為嚴重;證券市場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證券交易所地方化問題突出,究其根本是制度性缺陷,它嚴重限制了我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健康、平穩、快速發展,造成了不規范的信息披露,直接導致市場內經常發生爾虞我詐,內幕交易及操作市場等問題,擴大了市場風險來源,嚴重阻礙了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為其設置了重重阻力。
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建立時間相對較短,但其發展很快甚至過熱,目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市場規范化程度不高,主要在上市企業進行信息披露過程中得到詳細體現。目前,雖然有關信息披露的制度還算完善,但由于相關部門監管力度不夠,仍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同時這些問題也表明證券法律法規相關體系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夠,同時也降低了投資者收益,進一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站在目前我國市場運作角度看,存在于信息披露中的問題還有以下幾點:
1.公司公開的不完整內容
公司信息的公開應依完整、全面為原則。完整性原則即充分性原則,它為了能夠保證證券投資者有足夠的投資意識判斷,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性質和數量上都有要求。公司必須公開全部信息,不能對信息進行保留。基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在信息公開時的數量必須要滿足法律有關規定;二是法律允許不公開的信息范圍不得任意擴大。所謂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須把全面資料并且不得故意隱瞞或者重大遺漏提供給證券投資人以供其判斷證券投資價值。全面性標準要求公開的信息首先是重大信息,即能夠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其次在信息公開的數量上必須使投資者有足夠的投資判斷依據。
2.公司公開的虛假內容
信息披露應以真實性為首要原則,信息的真實性強調發行人對市場發出的信息要務必真實且客觀,且必須遵循一致性原則,即:必須保證所要披露的信息和客觀事實對應,此外發行人還要對重要事件的披露信息和與財務有關的會計資料真實性負責。在場外交易市場上有些公司公開的信息內容嚴重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真實性要求公司對外公開的所有資料必須從公司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信息的公開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對投資者進行欺騙、不能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主要包括兩點:第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是在公司的持續經營管理期間發生的,是客觀的事實。第二,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與發生的客觀事實一致。它要求無論是通過書面文件還是口頭陳述,也無論是借助語言形式或行動方式,也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披露的信息應是以客觀事實為基礎的,或以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與意見為基礎的、以客觀事實的方式再現或者反映真實狀態。
3.公司公開的不及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