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財政建設論文
作者:焦巖 單位:甘肅省財政科學研究所
隨著強農惠農政策力度的不斷加大和農村綜合改革的深入推進,鄉鎮財政管理職能顯著增強。鄉鎮財政履行的主要職責由向農民收錢的“征管型”向給農民發錢的“服務型”轉變,由以抓收入為主的“收入型”向以抓管理為主的“管理型”轉變,由“單純業務型”向“綜合協調型”轉變。鄉鎮財政職能發生了深刻變化,而鄉鎮財政管理和運行保障機制并沒有適時改進和完善,導致鄉鎮財政建設面臨著一系列突出問題。
(一)鄉鎮財政機構設置和管理體制不規范。一是管理體制不統一。如甘肅部分市縣明確了財政所的副科級別和獨立地位,實行“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部分縣區仍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真正意義上由縣財政局統一垂直管理(人員統管,自主調配)的體制并未形成。二是鄉鎮財政機構設置和名稱不統一。有的實行“鄉鎮財政所”模式,有的實行“鄉鎮會計核算站”模式,有的實行“鄉鎮財政農經管理服務所”模式。鄉鎮財政機構設置和名稱不統一給規范化管理帶來了很大障礙。三是混崗問題突出。由于以前財政所大都“以塊為主”管理,鄉鎮統一安排人員,部分財政所編制被其他人員占用,而財政所又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現在涉及整建制劃轉,使問題更加突出。同時,鄉鎮財政干部除了擔負財政本職工作外,還從事鄉鎮的各項日常工作,造成鄉鎮財政管理工作重心偏移,影響了鄉鎮財政職能的有效發揮。四是存在大量臨時聘用人員。如甘肅鄉鎮財政人員中臨時聘用人員占到30%左右,其中主要原因是1993年后按有關規定已聘用的農財員再沒有轉正過,問題遺留到現在。同時,部分鄉鎮還存在違規聘用人員問題。
(二)鄉鎮財政編制矛盾突出。一是鄉鎮財政現有編制與承擔的職能難以匹配。鄉鎮財政現有編制總額是2004年核定的,當時由于農村稅費改革,鄉鎮財政職能嚴重弱化,各地對鄉鎮財政核定的編制總額普遍較少,這與當時的職能是匹配的。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鄉鎮財政工作量加大,而編制總額未變,編制內人員基本上無法完成現有的工作量。二是鄉鎮財政編制性質與職能不符。鄉鎮財政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履行著監管、檢查、罰沒等大量行政執法職責,但鄉鎮財政機構均為副科級或股級事業單位,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制約了鄉鎮財政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鄉鎮聘用人員待遇偏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為了加強農稅征管力量,各鄉鎮臨時聘用了一批農財員,其中大部分已成為鄉鎮財政工作的中堅力量,但他們的身份問題長期未能得到解決,工資待遇低下,且沒有辦理“三金”。加之近年來公務員已落實了津貼補貼政策,聘用制人員工資水平與正式人員的差距進一步拉大,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突出,嚴重挫傷了工作積極性。同時,近年來,與農財員同一時期的,農林水、計生、司法等部門長期臨時聘用人員的身份都已解決,農財員更加感到不平衡。
(四)鄉鎮財政辦公條件較差。如甘肅大多數鄉鎮財政所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普遍與鄉鎮政府合署辦公,辦公室大部分也只有1—2間。同時,鄉鎮財政所辦公設施落后,電腦等設備老化,信息網絡化建設滯后,不能滿足“金財工程”建設和惠農補貼工作的需要,絕大部分鄉鎮財政所都沒有配備交通工具,個別的也僅有摩托車。
(五)公用經費不足。隨著惠農資金發放量日益增加,行政成本不斷提高。目前甘肅省對財政所核定的公用經費一般都在萬元以內,而且基本納入鄉鎮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里每年補助每個鄉鎮的13萬元公用經費,用到鄉鎮財政管理方面的也少之又少,鄉鎮財政運轉經費缺口很大。
(六)鄉鎮財政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隨著鄉鎮財政職能轉變,鄉鎮財政干部隊伍老化、知識老化,業務水平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問題日益突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近年來受編制和待遇所限,大部分鄉鎮財政沒有補充大中專學生,人員結構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二是學習培訓不夠,財政干部知識嚴重老化,難以適應新形勢下財政工作的要求。
為強化鄉鎮財政建設,增強基層財政公共服務能力,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平穩較快發展,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明確機構設置、人員及編制,理順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機制。一是規范鄉鎮財政機構設置。由于受編制所限,現階段從財政部門業務管理角度出發,可以提出和細化鄉鎮財政“統一名稱、統一崗位設置、統一管理體制”的要求,將鄉鎮財政所作為縣區財政局的派出機構,級別明確為副科級。二是爭取國家和省級增加鄉鎮財政編制。出臺適應鄉鎮財政職能轉變調增編制的政策,明確鄉鎮財政所編制標準,從根本上解決鄉鎮財政人力不足的問題。省級也要督促市縣在各自現有編制總盤子內,調劑增加鄉鎮財政人員編制。三是清理核實鄉鎮財政人員。由各縣市區清理核實鄉鎮財政實際在編在崗人員,尤其是臨聘人員,看究竟屬于哪一級審批,區分情況分類解決。對于統一招錄的長期從事財政工作的農財員,在新招錄鄉鎮財政正式工作人員時,優先錄用,通過轉變身份徹底解決待遇問題。對于沒有批文,屬鄉鎮自行招聘的臨時人員及短期借用人員,由鄉鎮自行清退。
(二)落實鄉鎮財政人員待遇。一是建議規定農財員和臨時聘用人員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為農財員落實“三金”。三是對面臨退休的農財員(男60歲,女55歲),可暫時比照“農村中小學代課人員發放養老補助”的標準執行,即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工齡補助的辦法發給養老補助。四是因工作需要目前確需聘任臨時人員的,由縣區財政局統一聘用、調配,聘用人員名額一年一定,合同一年一簽。一經聘用,依據《勞動法》落實基本待遇,經費由縣區財政局統一安排。
(三)加大鄉鎮財政建設支持力度,逐步改善鄉鎮財政所辦公條件。建議在落實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的基礎上,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級設置鄉鎮財政建設專項資金予以支持。一是加大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建議結合財政惠農補貼支付方式改革,由省級財政根據需求統一研發軟件,兼容鄉財縣管及惠農補貼軟件,并配備相關辦公設備,為鄉鎮財政職能強化進一步夯實基礎。二是試點標準化鄉鎮財政建設。建議在強化鄉鎮財政職能工作中基礎比較好的縣市區,每縣選擇1—2個人口適中、業務全面的鄉鎮作為標準化鄉鎮財政建設試點,由省級財政給予專項補助,建立標準化鄉鎮財政服務大廳,修建獨立的辦公場所,改善基本辦公條件,配備必需的辦公設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資金監管職能,提高服務水平,為各地鄉鎮財政標準化建設起到模范帶動作用,全面推進全省鄉鎮財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