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偵查學論文
作者:肖軍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一、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再次提出
隨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于2011年3月頒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沉寂多時的偵查學學科定位(或曰屬性)問題再次引發熱論。雖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并未涉及到偵查學,但它將法學和公安學并列為一級學科之做法使得對偵查學學科的定位問題有了一個“額外”的證明依據,這個依據為研究偵查學學科歸屬等基礎問題提供了契機,也為偵查學其他基礎問題,如偵查主體改革問題的研究奠定了基調、確立了思路。偵查主體作為偵查學基礎理論范疇應該體現偵查學的核心價值,而偵查學的價值又可從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推導出來,所以在研究偵查主體改革問題之前,應該先把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厘清,因為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不僅能夠解決基礎理論問題,使得偵查主體的改革有理論支撐,而且還能為偵查主體的改革提供某種思路。反過來,在研究偵查主體時,可從偵查主體這一角度發現偵查學研究的現狀及存在的基本問題,尤其是其學科定位問題的解決不可逃避這些問題。只有解決其中一個,另一個才能迎刃而解。也即,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和偵查主體問題兩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研究偵查學的定位問題也是在研究偵查主體問題,而研究偵查主體這一偵查學基礎理論問題同樣為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在我國,對偵查學理論的研究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理論與實踐脫節無疑是其最大的“特點”,且被認為“理所當然”,從偵查學到底屬于哪一學科(學科定位,或曰學科歸屬)至今還未定論便可知一二。此外,在保障人權方面,偵查學的研究也具有滯后性,即相比于打擊犯罪,對基本人權的保障“顯得”不那么重要。這些都是有原因的:偵查學研究對象是犯罪行為和偵查行為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等[1],因此重點當然會落在打擊犯罪及偵查破案的對策、方法上,而必定會“厚此薄彼”。這種現象似乎從實務界部分學者對學科定位、歸屬的觀點上得到更加“充分”的解釋。
二、偵查學學科定位問題的爭議及其解決
(一)學科定位的爭議及新動態偵查學的學科定位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至今仍未有定論。主要觀點有:偵查學是刑事法學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支柱(通說認為偵查學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并稱為刑事法學“三大支柱”),或定位在犯罪學下,抑或定位到公安學里。還有一些“模棱兩可”的定位,如定位為法學交叉、邊緣學科、應用學科甚至是綜合性學科等等。還有學者定位在準備建立的刑事科學體系中(與刑事法學體系有區別),不一而足。而將其歸到刑事法學、犯罪學或交叉法學、應用法學中的話,就是說偵查學還是屬于法學的;如果將公安學也定位為法學分支的話,顯然,這些不同的學說之爭論主要發生在法學內部(除綜合性學科外,刑事科學體系尚未建立,故暫不考慮),即不論歸屬于哪個學科,畢竟基本還是在法學學科的框架下。
然而,《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的出臺沖破了這層束縛,使之發生了改變。根據相關內容,將法學(0301)和公安學(0306)并列為一級學科——它們屬于法學(03)學科門類(屬于該學科門類的一級學科還有0302政治學、0303社會學、0304民族學、0305馬克思主義理論),于是使得爭論主要集中在法學和公安學之間了。也就是說,偵查學的學科定位涉及到法學和公安學的定位、屬性和劃分問題。而公安學為我國特創,與國外的警察學有交叉也有區別,其本身的稱謂之科學性就飽受爭議。不過,筆者無意厘清公安學和警察學的關系,只是在定位偵查學的時候不可避免有所涉及,所以暫時按照我國現行說法稱其為公安學(而且公安學一級學科的成立對其概念、范圍等的界定無疑指明了一條道路,有助于規范這一學科)。但是這份目錄中并未涉及偵查學,那么偵查學應該歸屬于法學還是公安學(抑或其他學科)呢?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修訂一稿)》中,明確規定030601K治安學、030602K偵查學、030603K邊防管理等屬于0306K公安學類,法學類(0301,下設有030101K法學)是與之并列的一級學科(當然它們都從屬于法學學科門類03法學,如無特殊說明,后文提到的法學是指“法學”一級學科,而非法學學科門類),即在本科專業中,早已將法學類和公安學類視為平級且具體規定偵查學是公安學類的下屬學科。但是,在《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2008年)中卻未發現“公安學類”的身影。也就是說,由于在《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公布之前缺少與“公安學類”本科專業對應的碩士、博士專業,故理論上似乎只能將偵查學劃為0301法學中的030106訴訟法學,這樣它成為法學的三級或四級學科,層級為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刑事訴訟法學(三級)——偵查學(四級),抑或法學(一級)——訴訟法學(二級)——偵查學(三級)——即學界對此觀點也不一:有人認為應該屬于刑事訴訟法學下屬的學科(專業方向),有的則認為應該與之并列為同一級學科(這也是為什么有的學者為提升偵查學的學科地位而不斷呼吁),甚至有的學校將其直接掛靠在刑法學學科之下,抑或干脆直接成為法學二級學科。不管怎樣,至少在他們看來,偵查學應該屬于法學下屬的學科,而現實中也這么做了。但本科專業分類和碩士、博士專業分類又是極不協調的,這就引起了更大的誤解。不過有學者還是堅持認為偵查學應該從屬于公安學,是公安學的下屬學科。但他們的觀點卻被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92)》以及2009年修改后的標準(GB/T13745-2009)反駁:刑事偵查學(820•3060)與刑事訴訟法學(820•3050)、民事訴訟法學(820•3040)、行政訴訟法學(820•3030)、憲法學(820•3010)、刑法學(820•3055)等并列(三大訴訟法也分開且都與偵查學并列)成為法學的三級學科(它們從屬于820•30部門法學這一二級學科),顯然沒有公安學一席之地。簡言之,之前對于偵查學屬于法學的立論依據之一就是公安學也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其本身就無法和法學相抗衡,而討論偵查學是否屬于公安學也僅是在它們都是屬于法學的情況下進行的,本質不會改變,所以問題似乎并沒那么嚴重。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一經出臺,偵查學屬于公安學科這一觀點在立論上又占據了一定的“高地”——既然公安學已經分出,之前立論的依據不成立了,是該將偵查學還給“公安學”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