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工業建筑管理論文
本文作者:王達山 單位:復旦大學社會科學基礎部
在廠長負責制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財務工作均由廠長負全責,工礦企業中黨委對企業的重大決策沒有最后決定權,僅負責“保證廠長負責制的正確實行”。〔3〕這一狀況基本延續到了1956年《論十大關系》發表之后,相關的具體的改革措施在1957年9月至10月間召開的中共中央八屆三中全會上提出。這些措施首先擴大了地方管理工業的權限:第一,大部分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企業被下放給了地方。第二,地方可以在保證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的情況在企業之間調劑所申請分配的物資,地方不僅可以參加對地方企業生產的超出計劃的產品進行分成,還可以參加大部分當地中央直屬企業超產部分的分成。第三,中央下放給地方的企業,全部利潤的20%歸地方,80%歸中央。其次,企業主管人員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權限得到擴大:第一,國家減少了指令性的指標,擴大了企業主管人員對計劃管理的職責。第二,國家和企業實行利潤分成,分成比例確定后三年不變。第三,改進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員、主要技術人員以外,其他一切職工均由企業負責自主管理。〔4〕
同時,地方對制定經濟計劃的權限也擴大了。地方只要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任務,就可以調整本地區的工農業生產指標,只要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就可以在不增加國家投資的前提下調整本地區的建設規模、建設項目數量和投資的使用,地方還有權支配多數產品的超產部分等。〔5〕在地方權力不斷擴大的同時,企業內部的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變化。剛剛確立不久的廠長責任制開始受到動搖。1958年1月,毛澤東在《工作方法六十條(草案)》中強調要將全力集中于黨委集體,在國營企業中黨委應“大權獨攬”,企業大事應首先由黨委決定,并且黨委要在執行過程中加以檢查。毫無疑問,這將進一步削弱廠長在企業中的地位。很快,這套改革政策被總結、發展成了“兩參、一改、三結合”的群眾工作路線,并在1960年將其上升為“鞍鋼憲法”,而與其相對的“廠長責任制”則因為與群眾路線相對立而受到了政治批判。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這次下放工業管理權的改革存在這樣幾個問題:第一,中央企業下放過于倉促。盡管在1958年初中央仍有對權力下放有所控制的意愿,〔6〕但是畢竟到1958年中期時國家的工業生產已經開始進入了大躍進的軌道,不到一個月的工夫,八大二次會議就又在批評放權工作“直到最近以前,還執行的很慢、很不徹底”,之后中央企業下發的步伐大大加快。第二,中央下放給地方的是不徹底的自主權,具體說來,是只下放給地方層層加碼的權力。從前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地方不管是在分配物資、分配產品還是進行生產建設方面,其進行調整的前提都是完成國家的指標———不是向社會公開的“必成指標”,而是更高的“中央期成指標”,即所謂中央的“第二本賬”,不僅如此,地方還要制定出比這更高的“地方期成指標”。〔7〕很明顯,這將導致各地在制定經濟計劃時幾乎不可避免地帶有很大的盲目性,而通過這種體制制定出的國家經濟計劃也將很難做到全國范圍內的綜合平衡。第三,廢除廠長負責制,代之以“兩參、一改、三結合”的管理方式的確有助于企業的管理者從實際出發、改變官僚主義作風。但是在大躍進極左思潮的影響下,“群眾路線”由極左的政治觀念掛帥,專業技術人員被人為地放到了群眾的對立面,成為被批判的對象,發言權也被剝奪。此時對于偏離了經濟運行規律的政治路線,專業技術人員無力加以糾正。
政策上的失誤必然會帶來實踐中的困難。剛剛進入1959年,倉促下放中央工業企業引起全國工業生產局面混亂的問題就暴露了出來,工業戰線上出現了原材料和運輸力不足的現象,〔8〕中央不得不因此重新重視起綜合平衡的問題來。2月24日《人民日報》的社論《全國一盤棋》強調要集中領導,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統一安排全國主要商品的生產、統一分配全國的原材料,統一調撥和收購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兩大部類的主要物資。隨后,問題進一步暴露,經濟計劃的不合理性也逐漸顯現。5、6月間,中央對一些過高的指標作出了調整,此后國家的經濟狀況稍有好轉。然而黨中央此時還是沒有從指導思想上否定大躍進,在工業生產中仍要“以鋼為綱”,廬山會議后全黨又將已經形成的糾“左”風氣打斷,轉而批判“右傾機會主義”。到1960年重新提出了不切實際的鋼產量指標。
但是客觀的經濟規律并不會因為人的主觀意愿而改變:1960年當年并沒有完成不切實際的高指標。所以在1960年冬召開的第九次全國計劃會議上李富春總結了過去幾年的經濟工作,認為過去制定計劃時沒有留足夠的余地,容易陷入被動。如果要讓國家經濟健康運行就必須全國一盤棋,內外一本賬。李富春的講話實際上已經否定了過去制定計劃時分“第一本賬”、“第二本賬”,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加碼的做法。由于國民經濟的困難已經發展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這次對“左”的錯誤的思考并沒有被打斷。在1961年1月八屆九中全會后,中央初步形成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經濟調整八字方針,開始對大躍進中的一些錯誤政策進行調整,國家的工業管理體制也因此發生了一些變化。1961年8月下旬到9月中旬召開的中共中央廬山工作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當前工業問題的指示》和《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即“工業七十條”),對工業管理體系進行了較大的改動。首先,中央開始集中經濟管理的權力。《指示》認為前一段時期權力下放的過多、過于分散,所以現在要把權力更多地集中到中央一級,并強調嚴格執行國家計劃,不得在計劃之外層層加碼,在之前下放給地方的中央企業中,凡是產品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調度的,現在一律收回中央等等。〔9〕第二,在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方面,國家也收回了許多企業的自主權。“工業七十條”規定企業必須按照“五定”(即國家給企業定產品的方向和生產規模,定人員和機構,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和動力的消耗定額和來源,定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定外部協作關系)和“五保”(即企業向國家保證產品的品種、質量、數量,保證不超過工資總額、保證完成成本計劃、保證完成上繳利潤、保證主要設備的使用期限)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