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民法論文
作者:易軍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類型缺乏體系性
民法體系不僅包括外在體系,還包括內在體系。內在體系是支配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這些原則之間的實質聯系,???其重要內容之一即表現在圍繞著各該基本原則(核心價值)形成和諧一致的價值體系。我國民法學界對多數基本原則建立了較精致的體系。如私人自治原則不僅典型地體現為合同自由、所有權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等民法具體領域的基本原則,而且還隱藏在無權代理制度、無權處分制度、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制度等背后,是它們賴以立基的價值判斷,???不僅如此,僅就合同自由而言,其在合同法領域內還具體呈現為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內容自由、形式自由等價值,由此所形成的樹狀結構完全符合體系性的特征。有關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類型化的研究更甭多論。不過,我國公平原則類型化的研究卻存在較大不足。如有觀點認為,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主要表現在由其派生的情勢變更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兩項民法具體原則上。???還有觀點認為,公平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1)民事主體參與法律關系的機會均等,在民事活動中須進行正當競爭,反對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2)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利益應均衡,合理分配權利義務。(3)在責任面前要合理負擔。???魏振瀛教授認為,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負擔與風險的平衡。???有學者指出,公平原則具體體現為:(1)民事主體有同等機會參與民事活動,行使和實現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2)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不得顯失公平。(3)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都無過錯的,應由雙方對損失合理分擔。(4)當實際情況發生顯著變化已導致維持原法律關系效力顯失公平時,其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也應得到相應的變更。???大體上看,我國民法學界對公平原則類型的列舉較為隨意與粗疏,且各被列舉的具體類型之間關聯性不強,缺乏體系性。“只有在考慮其不同程度的具體化形式,并且使這些形式彼此之間具有一定的關系,如是才能由之構建出‘體系’來。”???筆者認為,公平原則表現為交換公平、歸屬性公平、分配公平與矯正公平等具體類型,而這些類型之間存在一定意義脈絡。闡述如下:
(一)交換公平(commutativefairness)交換公平涉及個體之間的法律交往,其所關切者,為個體與個體在財產交易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合理的對待。交換公平在民法中體現為:相互性原則、等值性原則、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的公平確定等。相互性原則強調“某人以某種方式對待他人,所以他人也以這種方式對他”。???它極典型地表現在雙務合同的牽連性上,即一方當事人所以愿意負擔給付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等值性(?quivalenz)原則要求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具有同等價值。“從道德層面看,參與貿易的每個參與者必須得到與他所放棄的相等的東西。這就是理解當今契約的公正性的核心。”???關鍵的問題是,應根據何種標準來衡量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具有“同等價值”。對此雖還有爭議,但現代社會較普遍地信守主觀價值標準,僅例外地采取客觀等值標準。主觀等值意謂“只要每一方合同當事人根據他們自己的判斷,認為另一方提供的給付與自己所提供的給付具有相等的價值,即可認定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具有等價關系。”???簡言之,“給付若保有形式的、主觀的均衡,原則上即屬充分。”???僅在顯失公平、情勢變更、格式條款有效性的判斷、違約金的增減、瑕疵擔保責任等情形,法律才例外地直接置評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的公平性,直接規定與給付相公平的對待給付的內容。風險負擔關涉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依各國或各地區民法通例,一般實行“債務人主義”的風險負擔規則。“債務人主義較能說明雙務契約本質上存續之牽連性,為交換的公平理念所要求。”???利益承受則涉及應由哪一方當事人享有標的物所生收益的問題。對此,世界上多數國家或地區皆采與風險負擔相同的規則。
(二)歸屬性公平(attributivefairness)物權法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要解決如何使各人初始地獲得物權的問題,從而為交易的展開奠定基礎。藉先占(occupation)、時效(prescription)、添附(accession)等細密的制度設計,物權法提供了“一些人們依據它們就有可能從特定的事實中確認出某些特定的東西究竟屬于何人的規則。”???人們據此能初始性地獲得對某項或某些財產的持有,從而實現“定分”的目的。由此可見,物權法領域不僅是公平問題的發生環境,而且其旨在實踐的公平為歸屬性公平而非分配公平。德國宗教神學家白舍客將該領域的正義稱為“歸屬性正義”,而美國政治哲學家諾齊克將此領域的正義稱為“獲取的正義”(acquisitivejustice),均十分精準。
(三)分配公平(distributivefairness)分配的公平所關切者為社會合理地分配利益給社會上的每一份子,并合理地承擔義務。“分配正義是給每方應得之物,其結果必須與人們的自然稟賦相一致,與社會學或經濟學的義務或是政府的意志相一致。其目標不再是確保公正和公正的契約程序,而是確保客觀公正的結果。”???職此之故,分配正義主要涉及政治領域,“分配正義是政治的故鄉”。???民法雖不以分配正義為念,但仍有不少制度以其為旨歸,如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9條)、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條)、公平的損失分擔(《侵權責任法》第24條)、拋擲物致損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7條)等,均旨在實踐分配公平。(四)矯正公平(correctivefairness)矯正公平意在矯正“不公”,“把事情矯正”(setthingsright),具有盡可能恢復被某種或某些不正義的行動所部分毀壞了的那種正義秩序的作用。???矯正正義因而成為現代合同法、侵權制度(雖然合同法和侵權法也允許超越“矯正正義”的損害形式———侵權法的懲罰性賠償和合同法的期待賠償)、賠償和刑事司法的基礎。???由于“矯正正義并不關注全社會的利益與負擔的綜合分配,因此區別于分配正義。……它僅僅關注雙方當事人以及將他們卷入其中的私人交易。”???在民法中,矯正公平的理念尤其典型地表現在違約或侵權的完全賠償、不當得利返還、損益相抵等制度上。???(五)諸公平類型之間的意義脈絡人類力求將公平正義以可靠而且可以理解的方法實現在人間的努力,已促使法律學采用體系思維向體系化的方向運動。???藉精心的體系化,各民法基本原則有望被鍛造成為有序、不可任意變動的整體,從而減少價值取向上的盲目或恣意,并成為約束立法者、司法者恣意擅斷的利器。依筆者所信,公平原則依其適用領域分別呈現為交換公平、歸屬性公平、矯正公平與分配公平。其中,前三者居立一般地位,分配公平為例外;而在交換公平的判斷標準中,主觀標準為一般,客觀標準為例外。這一梳理相對清晰地凸顯了公平原則的意義脈絡,增進了公平原則的體系性,體系化后的公平原則相較于片段的價值主張,更能發揮對民事立法與裁判的正確性的控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