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教育培訓論文
本文作者:李先波 陳俊豪 單位:湖南警察學院
課程建設在民警培訓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學者石偉平教授認為,課程不只是課程內容及其排列順序,而是包括課程資源在內的整個教育系統,這個系統由教師、學生、課程資源與情境構成。課程比學科、專業、職業更重要。專業指向社會職業,但都通過課程實現,課程是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基本產品[1]。可見,課程不僅是指文本層面,它包含了整個教與學的要素,涵蓋了教學活動的全部內容。課程開發與建設不僅要開發課程內容、編寫案例與教材,還要開發包括課程資源在內的整個系統,構建師生共同學習的教學環境。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實行教學宏觀管理、可持續推進課程整體教學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是推進管理觀念更新和實現教學管理創新的重要方面。因此,公安教育培訓在課程設計上必須從公安工作的現實需要和公安隊伍能力建設的全局出發,從民警的專業學習需要和職業能力培養入手,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安機關的現有文化資源、管理資源、教學資源,豐富課程建設內容。
課程建設從構成要素看,包括開發主體、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實施、課程評價等五個方面,從工作環節看則分為需求分析、課程規劃、課程研發、課程實施和課程評價五個階段[2]。需求分析解決“是否需要培訓”的問題,課程規劃與內容主要解決“培訓什么”的問題,課程實施解決“怎么培訓”的問題,課程評價則是了解“培訓怎么樣”的重要途徑。一個高效的課程模式,其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師資隊伍、教學設施保障,應圍繞著課程任務所規定的,與職業能力、崗位工作緊密相關的行動化模塊進行構建。學員則圍繞行動化學習項目,在體現職業環境的教學氛圍中,開展有目標的行動化學習,并從中積累實踐知識、獲取理論知識。職業培訓課程建設的目標指向就是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彰顯職業教育特色,提升學生職業能力,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滿足社會對職業、技能型人才能力、素質的要求[3]。在經濟、技術和社會治安形勢不斷發展變化的時代,民警培訓課程建設必須把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治安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安工作崗位能力要求以及學員的培訓學習需求轉化為具有適當標準、適當內容、結構優化、功能優越的課程,通過職業化、行動化的教與學保證教學訓練質量。
當前民警培訓課程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公安部積極構建“大教育大培訓”體制背景下,民警培訓已形成了包括初任訓練、專業訓練、晉升訓練和專項訓練在內的相對完善的“兩級教育、四級培訓”教育訓練工作體系。目前,公安部沒有制定與民警職業特點、職業發展需要相統一的課程體系,缺乏課程目標和課程規劃。我們不難理解初任培訓主要是培養警務技能和體能,使其能勝任人民警察工作崗位,在執法執勤中減少傷亡。專業訓練突出業務能力的提高和專業發展,能夠讓民警正確、有效、迅速、安全地完成警察任務。晉升培訓旨在提高參訓民警的政治理論和管理決策和指揮能力,能夠勝任領導崗位。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對不同崗位不同類別的課程模塊和內容的規定比較概括和抽象,學習訓練內容都包括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公安業務、警務技能與體能訓練,只是在副處以上領導干部的崗位訓練中增加了指揮管理、領導科學的內容。從培訓內容上看教學模塊趨向同一,層次體現不明顯,課程體系缺乏民警職業教育的長遠規劃和整體設計。
在當前的民警培訓教學訓練的組織中,不同類別的培訓具體設置哪些課程,沒有統一規定。培訓課程一般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部相關文件的規定或者培訓主管部門的調訓計劃確定內容,缺乏培訓需求分析。培訓需求分析與調研仍處于薄弱環節,需求分析和調研往往流于形式,缺少對民警的職業需求、職業發展的研究以及與民警“終生學習”教育理念相一致的中、長期規劃[4]。調訓、送訓和執訓部門三者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聯系,不能形成合力,難以客觀反映公安實戰部門對培訓的需求。在培訓的課程設置方面,沒有建立權威的課程設置或者訓練指導機構,對參訓民警缺乏訓練目標和職業能力標準的評判制度。培訓課程的取舍主要根據訓前或課堂的隨機問卷調查的結果進行確定,而參訓民警的個人素質、學科喜好對課程內容的選擇有著重要的影響。如政治理論課作為各級各類民警培訓的必修課程應該學習什么內容,如何體現層級差別,具體開設什么課程,均無權威的課程內容設計或指導性意見,導致重復學習、重復訓練現象嚴重,訓練效果不得而知。
高質量的培訓課程一般應具備四個要素:符合培訓需求的訓練內容,高素質的教師、教官,科學的訓練方式,完善的評價制度。課程的組織方式和評價方式對課程開發的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課程教學的組織實施決定著教學效果和學員的學習收獲,課程評價方式影響其推廣和發展。在當前培訓的課程組織中,教學組織部門沒有及時把設置該門課程的開設背景、教學目的、核心內容、授課擬解決的核心問題等告知授課教師,教學內容難以符合課程開發的初衷,教學組織部門與授課教師缺乏溝通甚至會直接導致不同課程教學內容的交叉與重復。課題組織上,教官課堂教學方式單一,教學以理論講授為主,缺乏案例分析、研討交流與模擬演練等情景教學的設計,教學效果不佳。在課程質量監控環節,課程評價主體、評價方式比較單一,主要以課堂問卷測評為主,缺少配套的課程考核標準、評估指標體系,課程后續推廣應用制度的缺乏使課程實施難以產生較為持久的影響并形成相對穩定的課程體系。
民警培訓課程建設之前瞻
課程建設與實踐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創造活動,因而必須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任何課程建構如若不考慮價值取向問題,如若沒有哲學價值論的引領,都將陷入盲目和混亂,從而以失敗告終[5]。公安教育培訓是具有鮮明的職業化特征的教育,民警培訓課程建設具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其任務和目的就是要提高參訓民警的職業能力,實現公安隊伍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民警教學訓練課程的選擇、組織及教學實踐必須遵循以下原則。職業為本原則所謂職業能力指的是勝任工作任務所需要的所有要素的綜合,包括知識、技能、態度、價值觀等。職業能力從內容看,可分為專業能力、方法能力和社會能力、從性質上看,可分為基本職業能力和關鍵能力[6]。任何職業能力都是具體的,脫離具體的工作任務的職業能力是不存在的。專業能力是警察職業的關鍵能力,是在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方法獨立完成任務,解決問題的能力。它是和職業直接相關的能力,具有職業特殊性,一般通過專業教育獲得[7]。警察作為社會職業的一種,具有政治性、社會性、規范性、服務性等特征。公安教育培訓課程建設應當從提高警察的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出發,研究民警應當具備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標準,將民警的法律素質和偵察、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勤務手段等綜合業務能力的培養作為課程建設的首要任務,建立以“職業培訓為重心”的公安教育培訓課程體系,培養民警適應崗位轉換的能力和職業發展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