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財政經濟論文
作者:1瞿學良,2王勝浩 單位:1江蘇廣播電視大學,2江蘇蘇港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設備采購方面,不按合同預算進行,未執行聯合評議程序
調研中發現58個項目未嚴格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進行設備采購,55個項目新購大型科研設備未遵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用于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資金須經聯合評議后方能使用”的規定,執行聯合評議程序;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調整沒有按照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虛報預算,預算設備費支出與實際采購設備的經費支出差異較大,或未進行設備采購而由依托單位調撥,預算采購國產設備的采購了進口設備等。如:某研究所2009年立項共性技術服務平臺(滾動建設)項目原項目申報書及合同顯示新增設備預算為500萬元,全部為國內購置,項目完成時累計公司新增設備支出為519萬元,其中有210.5萬元由研究所廣州總部購買調撥使用,部分設備為國外購置,并沒有在國內采購。某公司2010年立項的項目部分設備實際購置支出與概算嚴重偏差,如:直流單臂電橋經費概算50萬元,實際支出僅0.05萬元;數字直流(雙臂)電橋經費概算23萬元,實際支出僅0.24萬元。某中心項目設備費預算150萬元,而實際列支了94.7萬元的房屋租賃費,在購置設備費支出中真正用于采購設備的僅為28.58萬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購置設備、儀器、軟件等,設備采購的管理是項目經費管理的重點。項目單位如果對設備購置不執行預算,隨意購置,那么整個項目的經費管理就偏離了方向,項目實施也會大打折扣。
部分項目經費中的人員費未能充分發揮其引進科研人員和培養人才的引導作用
部分項目承擔單位人員支出未嚴格按照有關科技服務平臺人員支出重點用于人才引進和培養的規定,有違科技服務平臺資金是用于引導科技人才創新培養的初衷,調研中發現存在虛列人員費用、發表日常企業經營人員費用的現象。
項目經費支出存在“以撥代支”問題
在調研中發現,部分項目對合作共建或子項目“以撥代支”,不能反映實際支出的真實情況,對資金的最終使用方向缺少管理和監控。如:某大學承擔的2009年立項的公共技術服務中心項目,經費總額1500萬元(其中省撥資金100萬元),財政下撥100萬元專項資金分散掛至項目研制人員的個人賬戶,“以撥代支”,用途不明。
部分立項項目忽視經濟指標,項目經濟效益太低
在重點調研的項目中,同類項目所定考核指標有很大差異,主要是參照了項目申報單位的預計目標。有的對經濟指標沒有涉及,對指標的要求剛性不足,也沒有統一的標準。與千萬左右的項目投資比,經濟效益很低,如:某公司承建的公共服務平臺滾動扶持項目,項目合同規定承接標桿企業、重點企業的大型模具、精密模具的設計業務新增數應超過20項,服務收入應新增20余萬元,該項目經費總額680萬元(其中,省撥款100萬元),產生經濟效益較低。而實地調研發現,其20萬元的經濟效益也未真正實現。某公司承擔的新藥開發公共技術服務中心項目,項目經費總額1000萬元,其中,省撥款100萬元,而年產生經濟效益僅36萬元。
沒有按規定對項目經費統一管理、獨立核算
調研過程中發現77個項目沒有對項目經費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占被調研項目總量的近80%。如果不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就無法區分本項目資金與其他項目資金、自有資金的界限,科技平臺專項資金、配套資金與自籌資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和核算也就無從談起。項目承擔單位各類資金來源和使用相互混淆,資金投向、用途等將無法監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確保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就沒有實現的基礎。
項目經費管理內部控制薄弱、基礎工作不規范
經調研,86個項目都建立了《項目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范》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基本能夠得到執行。對規范專項資金立項項目的規范運作奠定了基礎,但在調研過程中也發現部分項目經費管理中存在會計處理不規范、支出手續不全、缺少必要的原始資料、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
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是綜合因素造成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調研分析認為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夠高
1.對于地方業務主管部門來說,存在“重項目數量,輕項目監管”思想,重視項目的申報及申報的成功率,輕視對申報單位申報條件的審核把關,項目立項后,對項目執行情況沒有進行全過程跟蹤。
2.對于地方財政部門來說,存在“項目推薦把關主要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思想,對申報項目沒有進行進一步認真把關,有的市縣財政部門主辦業務處室對項目單位情況知之甚少,對申報材料蓋章了之,沒有發揮基層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的審核把關、宣傳引導職能。基層監督調研業務處室認為多爭取資金是為地方經濟建設有好處,項目推薦把關在業務處,沒有主動參與監督。
3.對于項目承擔單位,一些領導存在財政資金“不要白不要”,“要到了就是自己的”、“重申報,輕管理”等錯誤思想,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嚴肅性認識不足,不能從思想上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給予足夠重視,不能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認為只要個人不裝腰包怎樣使用問題都不大,不能做到專款專用,于是就出現挪用、擠占、隨意列支等現象。個別承擔項目單位甚至認為整個項目建設主要靠單位自籌資金,財政專項資金僅僅占很小比例,不需要也沒必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范要求對整個項目資金進行執行等。把爭取到的專項資金僅僅看作是經濟利益,而沒當做一種責任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