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高等教育
一、印尼高等教育法人化和市場化的演進
1.早期相關改革政策法規的出臺
盡管印尼受到亞洲經濟危機的影響,但高等教育自治改革從未停止過。早在1996年的第3個高等教育長期發展戰略時期(1996-2005年)一攬子高教政策改革就已經開始實施,并明確提出改革的第一階段應達到:1)通過富有活力的模式來應對劇烈的外部環境變化;2)把提高教育質量和學科關聯性作為高等教育發展參照的根本依據;3)提升社會的應變能力和促進社會的公平[2]。1998年亞洲經濟危機之后印尼教育加速了改革,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提高大學的自治能力。同時,印尼政府希望重點大學通過自治能在國家經濟發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培養高質量的畢業生方面被寄予厚望。1999年6月,印尼政府針對高等教育發布了兩條重要的法令(61號令和62號令),61號令涉及對高等教育機構管理的調整,62號令明確提出要把公立大學轉變為一個合法實體,即法人。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確定了以“質量、自治、責任、認證和評價”為核心的高等教育政策改革的5個主題,它被譽為印尼高等教育管理“新的范式”。
2.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從中央集權逐步走向高校自治
相比東南亞其他國家如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高等教育發展,印尼的高校正不斷地朝著更大范圍的自治方向發展。為了實現“新的范式”,政府挑選了一些著名的公立高校作為改革試點。從2000年至2005年間,大學自治運動改革盡管存在大量的問題但還是取得了重大突破。改革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組織機構調整和民主化的發展。在新的管理結構中,大學不再直接向教育部負責,而是向一個董事會負責,董事會代表著大學的利益相關者;其中的代表有來自政府、參議院學術委員會、學術團體(包括教師和學生)和社會的相關人士。2001年底,萬隆技術學院新校長成為第一個不是政府任命而是由董事會選出的印尼公立大學的校長,2002年3月、8月、9月加扎馬大學、印度尼西亞大學和萬隆農業研究所的負責人都分別由它們的董事會選出,任期5年。通過體制的改革,大學和政府之間關系有了較大的改變,盡管教育部的手中對大學仍有較大的權力,但高等教育機構的改制畢竟已邁出實質的一步。
3.實行有條件特許入學的學費自律政策
印尼政府實行公立高等學校改制為國有化法人大學法令,其目的是為了減少對公立高等學校的資助。該法令被認為是政府在減輕國家對高等教育的責任,因而受到人們普遍的批評。在印尼,人們對高水平的高等教育認可度特別高,學生和他們的家庭更偏愛公立高校,從中也可以看出公立高校的質量高于私立高校。僅占全國高??倲?.11%的公立高等院校,卻有63.70%的高中畢業生申請入學;在2007年,只有27.49%的學生被公立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公立高等院校只能滿足31.97%的學生高等教育需求[1]。這些數據顯示,對大多數學生來說選擇公立大學是一個奢求。因此,公立大學的入學更具嚴格和競爭性。對于改制為法人化的大多數公立大學來說,學生學費的支付比私立大學高得多。迫于自身經濟的壓力,法人化的大學訴諸一個確定的百分比入學定額給來自于高收入家庭子女。如在2004年頒布國有法人化大學政策之后,其中一個法人化大學試點單位———萬隆技術學院,每年只接受來自政府提供的20%的業務費,其余部分的資金來自研究開發項目(45.5%)和學生的學費(8.3%),這就使得萬隆技術學院盤算著如何彌補它的近27%的經費缺口。如同其他法人化大學一樣,一個解決方法就是采用給那些沒有通過國家入學考試,但能夠支付高學費的學生以入學的機會。在萬隆技術學院的一個物理技術程系,有10個指標就以每個225萬印尼盾的費用提供[1]。學費自律政策印證了高等教育把有形和無形的資本私有化,從而使高等教育產品和機會徹底商品化了。
二、印尼高等教育改革特點
1.實行國有高等教育機構法人化
1999年6月,印尼政府正式開始運作國民教育多元化政策,其中就包括把4所印尼古老而享有勝名的公立高等教育機構私立化[3],即把萬隆技術學院、印度印西亞大學、加札馬達大學和萬隆農業研究院等轉制為國有法人化,之后其他公立大學也不斷加入到這個名單內,其中包括泗水技術學院。但高等教育機構國有法人化對社會產生了重大反響,其中有關市場化和法人化的爭論點是:1)對來自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是否公正;2)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明顯減少;3)是否過度商業化。來自社會上大多數批評及反對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機構法人化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孩子進入高等教育的經濟負擔。
2.高等教育經費由政府主導走向來源的多元化
在向法人化實體轉變的過程中,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大學經費的改革。公立大學經費根本性改變必須經過目前的國家預算法和相關規則的詳細審視,不能隨意更改。直到今天,來自中央政府的經費被投放在特定的項目(即??顚S茫┮约俺R庮A算(DIK)和發展預算(DIP),怎么取得和使用都是有相當嚴格的條款規定。在未來的發展中,政府更多的只是充當一個資金的代理機構角色,并基于畢業生的總數而不是學生的入學人數去構建一個資金使用體制。除了政府經費外,大學還可通過其他途徑,如通過咨詢和與企業的合作等獲得收益。例如1990年,與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合作開始執行本科教學質量、本科教育發展和研究生科研教育等幾個計劃,通過競爭性方式(如項目招標等)給高等教育機構撥款,旨在促使其提高辦學效益,同時也要求高校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傳統上,政府不對私立高等學校撥款,但近些年來,印尼國家教育部普通教育委員會也開始探索如何對私立高等學校進行投資,并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公、私立高等學校在同一平臺上競爭高等教育經費,進一步淡化公、私立高等學校的邊界[4]。與先前完全由政府資助的大學不同,國有法人化的高等院校要為自己尋求資金謀求發展,不過大多數資金主要來自學生和他們家庭提供的學費。
3.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2008年12月17日,印尼政府宣布擴大教育私立化的范圍。同時政府也意識國有法人化法實施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政府又試圖通過教育法來進行規制。教育法特別提出提高來自低收入家庭學生的入學率,條例規定:“教育機構應篩選出不低于新生的20%的人數,這些人具有高的學術潛能但支付不起學費。”此外,根據對高等教育的承諾,政府加強了對公立大學的資助力度,其中資助金額占它們運作經費的50%。如萬隆工學院,國家50%的資助將基本滿足國有法人化大學的需求,從而避免大學因財政的壓力去尋求其他的資金來源。最后,教育法特別強調所有教育機構都是非營利的運行機構,學生的學費不能超過大學的1/3的開銷。盡管教育法關注到對法人化法的主要批評,但與法人化法一樣,教育法又導致了一系列新的批評,這些批評在很大程度上涵蓋了先前提到的3個主要話題(即對低收入家庭的學生的不公平,政府減少了對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以及促使公立大學過度商業化),并認為還忽視了3個潛在的問題,即如何解決教育不公平的需要、強調學術標準的需要及追求高等教育價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