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證券交易論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1資產證券化幫助銀行業轉移風險有一定限制
由于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業提供了另外一條轉移風險的渠道,使得銀行可能愿意持有更多風險資產,比如放寬貸款條件等。然而如果發起銀行對證券化資產提供信用擔保或隱含追索權,這意味著風險依然留在發起行,并沒有轉移到表外。因而,發起行仍然承擔與證券化相關的信用風險。SPV可以由發起機構設立,發起機構往往是大型金融機構,由于SPV的破產隔離機制,其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往往能夠得到比母公司更高的評級。母公司往往會給SPV提供信用擔保或回購等形式,以使證券化順利發行,這種行為就違背了真實出售原則。事實上風險依然留在發起機構表內,一旦危機爆發,證券化產品無法兌付,新的證券化產品難以發行的情況下,發起機構將面臨著巨大危險。
2沖擊貨幣政策的有效性
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在促進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發揮著重要的功能。央行貨幣政策效能的高低,直接關系國民經濟的穩健運行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資產證券化會通過信貸渠道和貨幣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加大經濟和金融風險。一方面從信貸渠道上看,證券化導致的金融脫媒,改變了銀行在傳統融資業務中的地位,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貨幣政策的影響范圍和力度。對企業來說,證券化為其融資帶來了新模式,和股票、債券一起,對銀行的貸款業務帶來沖擊;對銀行來說,證券化成為轉移風險,促進資金使用效率,改善資本結構,提供融資渠道的工具,使得傳統銀行的經營邊界從傳統的貨幣市場延伸到資本市場。這些都使得以影響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的信貸渠道的貨幣政策效果不盡理想。另一方面,從貨幣渠道上看,如果證券化主體持續進行證券化,則會不斷創造流動性,就會出現類似于貨幣乘數效應的“流動性效應”。從這個角度上看,資產證券化的出現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貨幣流通速度,但同時也加大了貨幣計量的難度,導致貨幣乘數穩定性的下降。
3影子銀行蘊藏著巨大風險
次貸危機中,影子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幫助商業銀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自身也承擔大量風險,給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沖擊。由于影子銀行體系缺乏監管,且沒有資本充足率限制,也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場外衍生交易的結算體系又沒有受到監管,且常采用高杠桿操作,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影子銀行體系在對抗風險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有著不可避免的敏感性和脆弱性,當經濟狀況良好時,它會不斷促進整個金融體系膨脹,而一旦過度繁榮,必然會使以前隱藏的危機暴露出來,進而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最終會波及實體產業,這從次貸危機中可以看得出來。
二、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次貸危機中資產證券化暴露出來的風險,使得人們開始重新審視這一創新工具。本文認為我國防范證券化風險方面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相關法規防止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擴散
加強對基礎資產池監管。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是證券化資產得以定價、發行的基礎,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管就是保障證券化信用鏈條上參與各方利益的關鍵。第一,為了使投資人方便識別風險,給入池資產訂立嚴格標準和信息披露機制,制定價格標準,披露資產池存量、現金流等信息。第二,發起行將全部信貸資產移至表外,不再占用發起行資產和撥備,但是買入方須全部入表。發起行應保留一部分基礎資產作為風險留存,以使發起行有充分動機監管信貸資產,盡可能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規范發起行資產證券化行為。發起行通過提供隱性信用擔保、追索權或回購等形式,方便證券化產品發行,以釋放監管資本,提高流動性。這樣一來,違背“真實出售”原則,實質上是“擔保融資”,非但沒有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反而要承擔證券化的所有風險。因此,應該促進證券化過程的合法合規,增加透明度,嚴防違規操作和違規行為。
2提高資產證券化條件下貨幣政策有效性貨幣政策工具中公開市場操作并不包括證券化產品,應將證券化產品納入公開市場操作范圍,央行通過買賣證券化產品控制信貸總量,實現貨幣政策對該市場靈活控制,有效對證券化產品施加影響。由于準備金調控主要針對存款,我們可以對發起行出售信貸資產獲取資金收取準備金,一方面控制信貸規模,另一方面督促發起行對信貸資產還款進行監督管理。另外也應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體系,對其計提準備金和滿足資本充足率。
3加強對影子銀行監管影子銀行本身的高杠桿性和對抗風險方面的敏感性和脆弱性,與傳統銀行間的緊密聯系,加上缺乏監管,當經濟形勢逆轉,其本身聚集的風險極易釀成整個金融體系的災難。國外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措施主要是將其納入監管范疇,提高透明度,加強信息披露,計提準備金,滿足資本充足率,限制其自營交易。2011年下半年我國資本市場仍處于發展階段,影子銀行與國外相比還不成規模,但對其也不能忽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溫州地區的民間借貸危機,就是影子銀行風險的表現。未雨綢繆,我國應加強對影子銀行監管。第一,規范民間借貸,促進其合法化和透明化;第二,管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第三,嚴禁大型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再貸款行為。
三、結語
金融系統運行是動態的,除了傳統微觀審慎監管之外,還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這次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風險,就是在各個金融機構滿足監管條件下爆發的系統性危機,因此加強對整個金融系統的宏觀監管就具有特別的意義。巴塞爾協議Ⅲ頒布以來,我國也針對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和流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我國銀行業面臨新的經營壓力,也為成功轉型創造了契機,資產證券化作為增加流動性、改善資本結構的工具對于我國銀行業具有特殊意義,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規模和風險。隨著利率市場化推進,資本市場不斷擴容,必然導致銀行存貸款期限錯配,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克服這一風險最便利的選擇。金融風暴中暴露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我國應吸取教訓,認識到風險,采取宏觀審慎監管措施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循序漸進,逐步進行制度建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完善資本市場,進而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本文作者:趙營軍、紀衛輝、王純 單位:天津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