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 經濟學論文
1新制度經濟學與產學研合作創新
制度理論由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和國家理論構成。交易費用是指交易中獲得信息的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欺詐等行為所形成的成本以及檢查、監督實施合約造成的高昂費用。產權是個人支配其自身勞動及其所擁有的物品與勞務的權利,主要包括對財產的使用、從財產中獲取收入以及讓渡一種資產或資源的一系列權利。產權的界定和保護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保障。降低交易費用和界定保護產權,離不開具有強制力的國家,因為在非人際關系化交換的條件下,純粹自發的第三方實施系統的交易費用是相當高的,而由政治組織作為第三方,動用強制力量來實施合約則在監管與實施合約方面存在著巨大的規模經濟效應。也就是國家通過提供一個產權結構規定競爭和合作的基本規則,從而減少交易費用,促進社會產出的最大化和國家稅收的增加。
產學研合作創新是指企業、學校以及科研單位等創新主體,在利益期望的驅動下,通過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在資金、人才、信息、技術等方面進行交流與協作以實現合作創新的一種組織間的交易方式。但這種合作交易是在市場環境下進行的,所以產學研合作并不是一個“布羅代爾鐘罩”,不會將產學研各創新組織外的其他資源和組織一律拒之門外。產學研合作的目標是創新,方式是創新主體的合作交易,而有交易就需要獲得一定的信息為交易雙方的理性選擇提供衡量判斷的準則。但由于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人的理性自利性,交往中難免存在機會主義等背信欺詐行為,為此就需要創造出一定的規則來為個人或組織交往提供稽查背信行為所必需的充分信息,主要通過建立交流機制為交易雙方提供約束和稽查缺失的規定,比如一些條例、法規對交易中的行為界定以及懲罰規定等,這樣才能降低交易費用從而得到合作解。產權是交易的前提,產學研合作交易離不開產權的界定和實施,產權的界定首先是把局外人排除在利用資源的強度以外,而后發明規章限制局內人利用資源的強度。
排他性抑制了“公地悲劇”的產生,而專一公有產權的確立則增加了局內人提高資源基礎生產率的收益努力,從而也成為技術創新的動力來源。產權的界定保護和實施還有利于非人際關系交換的產生和形成;無保障產權、進入遭遇障礙、壟斷限制存在則會抑制發展創新的激勵,從而不利于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我國大鍋飯時的撞鐘后去勞動和實現生產責任制后人的自覺積極性以及而后農村翻天覆地的變化就可以看出產權在此變化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由此可見,新制度經濟學及其理論對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具有理論指導意義,它定能為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持。
2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中存在的制度問題
產學研合作創新體現為創新資源投入與創新成果產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輸入的是資金、人才等創新資本,輸出的是知識和技術等創新成果,這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過程,但產學研合作創新和一般的生產過程不同的是各創新組織間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也需要輸入信息由此造成交易費用增加,所以目前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中存在的問題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主要是合作前的產權準入問題、合作中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交易費用過高的問題以及合作后的產權歸屬利益保護的問題。
2.1輸入過程中產權限制的制度問題
2.1.1教育體制、人才交流機制導致的人才短缺的問題。眾所周知技術競爭就是知識競爭,知識競爭就是人才競爭,人才是技術創新各要素中的主體性要素,隨著全球范圍的科學技術發展,新知識大量涌現,原有知識不斷老化,這些使企業產生了對創新應用人才資源的大量需求。而人才的供給一方面靠教育培養,另一方面要靠現有人力資本的充分合理利用。這就涉及到我國現有的以政府投資和管理為基本模式的國民教育體制和人才流動機制的問題。由于教育計劃體制的存在使得我國高校無權對現有的學科、專業設置、科研組織和管理方式、人才培養模式等進行自主設計,使其與經濟發展和企業需求緊密結合。從而造成了產學“人才兩張皮”的現象,導致企業缺乏具有創新和實踐能力的科技人員,而大學畢業的學生面臨畢業就等于失業的窘境。造成我國產學研合作人才缺乏的另一個原因是大學和產業間人才流動機制的僵化,尤其是大學限制有知識懂技術的人才到企業或者其他創新機構做兼職的規定,使得教師被束縛在象牙塔內埋頭探索,雖然這種人事制度可以提高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效率但這種制約一方面使得企業難以充分利用有知識和技術的專家學者,另一方面也往往造成研究者的研究脫離現實,以至于研究成果很難在實際中加以運用。教育體制和人才機制的僵化問題究其實是一種產權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給學校以權力使其根據社會和市場需要培養人才而不是根據計劃來,給科研人員以自由流動的人事自主權使其達到合理利用自身的優勢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盡力。
2.1.2民間資本限入與創新資金不足的問題。在產學研合作的問題中,資金缺乏是首要因素,資金的稀缺一方面是由于投資總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資本產權限制導致融資渠道狹窄造成的。我國R&D投入主要是企業和國家投入,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資金薄弱無力承擔風險,尤其是面臨承擔高風險巨大壓力的企業當先期投入的創新資金數額超出它本身的承載能力時,它們往往會對高新技術的開發望而卻步,或者對于科技成果轉化只愿承擔部分而不愿承擔全部風險;學校和科研機構自身不具備自我轉化的資金能力和實力,而對高風險高回報具有濃厚興趣的民間資本卻由于壟斷和限制進入很難參與合作創新。例如我國民間資本在壟斷性行業如電力、電信、郵政、金融、煙草、石油、鐵路、航空等中所占比重較低,都在10%以內。另一方面民間資本主要在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工程和其它公共服務領域可以進入,而在經濟和社會領域民間資本則被限制進入,這種限制性規定阻礙了民間資本參與融資的機會,同時也阻礙了企業創新的動力,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結果一方面導致中小企業創新動力不足從而轉向短期的且固定資本投入較少的投資,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資本的“黑市交易”,而一旦企業破產投資者的資本將一去無回,利益嚴重受損,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的產學研合作創新。產學研合作創新對資金的大量需求使金融資本成為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這造成了資金與創新技術的相對價格變化,根據制度變遷理論,這種相對價格的變化定會造成相應體制機制的改變,在國家和企業投資水平一定的情況下賦予民間資本以參與合作創新的權力是應有的制度選擇。
2.2產學研合作過程中交易成本過高的制度問題
2.2.1產學研合作創新過程中制度保障不足導致交易費用過高。產學研合作過程中,由于科研院校在人才培養、知識傳播和研究開發等方面具有信息優勢,而產方在市場、生產、營銷等關系、信用、組織文化等方面占有信息優勢,這樣就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再加上產學研合作中不同的創新主體有同的價值偏好和不同的利益訴求,這樣就常常引發風險溢價等欺詐行為,風險溢價取決于另一方背信行為并給第一方帶來成本的可能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人的理性自利性客觀上阻礙合作的順利進行,增加了產學研合作中的交易成本,這就需要具有強制力的國家為合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制度保障:完備的溝通交流基礎設施和積極的意識形態引導。可是目前我國雖然在通訊、網絡上進行了大量的投資,但針對產學研合作的信息發布平臺卻非常少,沒有一個能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耳熟能詳的知名信息發布平臺,因而他們之中若有合作供需信息自然也很難考慮到通過產學研合作信息渠道發布,取而代之的是通過個人社會網絡聯系。
2.2.2產學研合作創新過程中信用體制的問題。產學研合作是建立在各創新主體交流和溝通的基礎上的,溝通的成敗直接影響合作的結果,所以溝通過程中的信用機制的建設舉足輕重,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市場的信用體系還不完善,所以交易過程中存在各種主觀上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無法靠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來消除,只有靠信用體制的建設來約束,所以產學研合作過程中因信息溝通造成的交易費用問題離不開非正式約束的建設。
2.3輸出過程中知識產權歸屬和剩余價值索取權的問題
產學研合作創新輸出的一方面是知識技術等知識收益,另一方面是創新技術投入市場后的經濟收益也就是所謂的剩余價值。但是由于利益所趨使得產學研合作后的組織間的知識權益歸屬問題和個人收益的剩余價值索取權的問題成了目前影響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的兩大難題。
2.3.1組織間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在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主要是合作組織間的問題,主要由《合同法》來調節,《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也就是在產權歸屬上采用約定優先,共有作為法定補充的原則。但是在約定的談判中由于人的理性自利性以及信息不對稱性,難免會出現欺詐以及違約行為,增加了合作的交易費用,即使沒有合作前的約定,作為共有的知識產權在制度實施上也是困難重重,一是其他共有人能否阻止任何共有人實施共有的知識產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阻止任何共有人實施知識產權。二是其他共有人對任何共有人實施知識產權所獲得報酬的分配方式如何確定。雖然專利法做出了某些規定,但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引起爭端。
2.3.2個人剩余價值索取權問題。產學研合作創新經過了合作前資本的籌備,合作過程中的精誠合作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成現實生產力才對經濟發展有利,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科研成果轉化率卻很低,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是80%,我國僅為25%,而真正實現產業化的不足5%。造成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創新者的剩余價值索取權的偏離造成的。科技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產力一般對企業對社會能帶來難以估量的收益,但目前我國產學研合作創新主體科研人員的收益卻通常限制在論文發表、成果鑒定和獲獎以及職稱評定上,沒有產業化的收益抑制了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使得許多科技成果停留在樣品、展品階段,鑒定會變成了葬送會[8]。這種合作結果不能不說是失敗的產學研合作,只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激勵合作各方的積極性,使得合作長期有效進行。針對產學研合作前產權的確立問題、合作中交易費用的問題以及合作結束后產權的保護問題,我國亟需進行制度改革制度創新為產學研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加強制度建設為產學研合作創新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3.1輸入過程中的人事自主權和金融體制改革
3.1.1教育體制和人才流動機制改革。對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及我國當前教育體制以及人才流動機制的僵化造成了人力資本的短缺,需要技術人才的創新型企業和需要憑人力資本來獲得收益的大學亟需政府出臺政策,賦予大學面對企業需求而實施人才培養的權力以緩解人才的供需矛盾,賦予科研技術人才機動靈活的人才流動權力,以充分合理利用現有人才,也就是賦予大學和個人以人事自主權。人事自主權作為個人謀取收益的社會性制度約束,首先要在宏觀上破除各種制度障礙,其次還要在微觀上設計合理的人力資本的激勵—約束機制,這樣才有可能建立以企業為中心的科技創新體系,實現企業和大學的共贏。首先,以政府為主導建立按社會需求培養人才的體制機制。為了支持如生物技術,醫療和金融服務類的“戰略”化行業,新加坡政府不斷擴大這些學科的高校招生,并首次允許設立私立大學。政府根據社會需求進行學科設置,并允許社會辦學共為社會發展提供亟需人才,這樣一方面滿足了企業所需,另一方面也緩解了金融風暴帶來的失業危機。其次激勵學校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或者做咨詢,對企業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可以滿足企業對高科技人員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豐富了他們的實踐經歷。大學可以制定激勵機制以獎勵那些參與創業活動和區域產業的顧問,包括通過修改績效評估指標以及實施各種方案,如對那些運作孵化中心、在工業培訓處勞動、在公司實習以及在當地企業咨詢等的人員進行獎勵。再次,體制創新激勵企業為學生實習敞開大門,實用人才的培養離不開企業這個“試驗田”,面對企業擔心試驗打亂其生產秩序的的顧慮,政府可以通過稅收政策或者財政政策激勵學研合作的企業,為這類企業提供免稅收或者提供一定經濟補貼,從而使企業為國家創新人才培養提供實踐平臺。
3.1.2金融體制改革拓寬融資渠道。產學研合作創新對資金的大量需求使金融資本成為一種相對稀缺資源,這造成了資金與創新技術的相對價格變化,根據制度變遷理論,這種相對價格的變化定會造成相應體制機制的改變。如為了拓寬融資渠道以發展經濟、拉動內需2005年我國國務院出臺“非公36條”“答應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行業和領域,加快進行改革,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反壟斷法》、《關于2009年深化經濟體系體例改革工作意見》以及2010年(13)《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頒布進一步拓寬了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指示,為民營資本民間資本平等競爭、平等進入進入壟斷行業掃清了軌制上的障礙。但這些法規制度對于民間資本參與國家創新還是設了門檻,如《意見》的第二條就規定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由政府投資,這就把民間資本排在了門外。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產學研合作技術創新來支撐,產學研合作創新離不開資金的支持。我國現在仍處于發展中國家,合作創新僅靠國家和企業投入根本不能滿足高技術創新資金的需求,為此我國要進一本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擴大市場準入、拓寬融資渠道為民間資本參與技術創新和發展經濟提供保障和服務,也為國家的創新和稅收提供新的來源。
3.2合作過程中的溝通交流機制建設
加強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建設。根據制度變遷理論,產學研合作中信息成本的增加,勢必催生相應的信息收集和發布的組織機構的創立,以形成規模經濟從而減少交易費用。因為信息一旦被搜集到,任何數量的買者和賣者都可以利用。搜集信息的成本不受利用信息的人數影響,在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時代,信息成本還不受距離的影響,而且人數越多,單位成本越低。
3.2.1加強溝通交流機制建設。信息的溝通交流首先要靠基礎設施建設從外部減少交易費用,為此政府一方面要出臺相應政策規章為產學研合作交流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包括搭建信息服務平臺、設置信息流通傳遞網絡、提供科技情報專用數據庫、組建科技中介機構等。從而增強合作各方的互識并權衡其中的相關因素,減少不確定性以實現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培養綜合素質高的專業科技中介服務人才為各行為主體的溝通交流創造條件。其次,出臺相應政策激勵相應機構建設使交易成本內部化從而獲得各方效益最大化,像德國的弗朗霍夫協會、日本的政府聯合企業集團、澳大利亞的跨部門合作研究中心等都是由產學研以及政府積極參與組織的合作機構。合作機構具有統一的資金和組織管理、統一的戰略目標、合同和組織安排以及作為政府行政程序一部分的評估措施、擁有個別的研究人員渴望穩定的就業機會、或至少有明確的職業發展途徑。這種穩定性的機構避免了產業或者大學因其在合作中的優勢地位而產生的“偷利”行為,但需要一定的規模、技術能力、資源能力與經濟管理能力。我國的產學研合作組織要一邊積累經驗和財富一邊向交易成本內部化努力。
3.2.2加強合作道德等非正式約束建設。對于產學研合作創新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或者不完全而產生的欺詐等行為,除了靠等級、合同和法律等正式制度來實施、監督、強制執行外還需要以合作道德為核心的非正式約束,尤其是在產學研合作交易過程中,非正式約束可以對正式制度進行闡釋、延伸和修正從而減少實施正式制度的成本如用來檢查搭便車和減少強制執行法律和法院決議的費用等從而減少交易費用。但作為前理論的道德是一種意識形態,即個人的日常行為受一組習慣、準則、行為規范所支配,這些習慣、準則、和行為規范最初得自于家庭(初級社會化),而后得自于教育過程和教會一類其他制度(次級社會化)由此可見非正式約束的形成要靠教育的灌輸和日常行為潛移默化的影響。對產學研合作組織進行合作道德教育可以使合作合約順利實施、合作交易順利進行,相應減少交易費用從而達到合作的帕累托最優,正如薩格登所說:當一個團體中幾乎所有人都遵從慣例時,慣例就凝聚了道德的力量,同時,若個人遵從慣例并與其交往的他人也都遵從慣例時,情形就對每個人都有利。
3.3輸出過程中的產權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建設
3.3.1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制度。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產權制度來確定科研成果的歸屬激勵創新組織的創新動力,為此首先要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合同法》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如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知識產權轉移細則》等,使其不但對屬于個人的知識產權而且對于共有知識產權轉移后的利益分配根據不同的情況加以詳細規定,從而使各項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連續性。同時為避免政出多門和減少踢皮球現象的發生,要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使每一項政策措施都落實到具體的實施部門,以此減少合作爭端為以后長期合作以及整個合作系統的良序發展提供保障。其次,針對產學研各方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談判中的欺詐行為,一方面要加強道德意識等非正式約束的作用,另一方面建議建立具有專業人士組成的中介組織機構協調雙方的利益沖突。再次,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依法保障自己的產權收益。
3.3.2明確利益分配制度激勵發明人。在發明和創新的個人收益和社會收益之間,幾乎始終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而排他性的產權將激勵所有者去提高效率和生產率獲得更多的知識和技術。正是這種激勵的變化解釋了人類在過去一萬年中所取得的巨大進步以及相形之下在原始狩獵采集時代緩慢的發展。美國1986年通過的《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了專利轉讓收入的15%歸發明者所有,從法律上保證了發明者的權益,強有力的推動了產學研合作的深入開展。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案,但總體還不完備,有的法案的陳述不太明確具體,所以需要進一步豐富完善。同時制定與之相匹配的政策、法律以保障制度的順利執行。其次,改革教師及科研人員的評估制度將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納入到績效考核中去,改變過去重立項輕應用、重成果輕轉化的局面。在一些應用性很強而“橫向成果”又易于客觀度量的學科,適當增加“橫向成果”在職稱晉升中的評價權重,這樣不但可以增強教師參與產學研合作創新的激勵,也能夠為高校增加急需的研究資金。有激勵才有動力,激勵發明人就是激勵創新,就是激勵經濟發展和國家強盛。
總之,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交易費用理論以及國家理論來分析產學研合作創新的問題,為產學研合作創新實踐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支撐。但實踐中,只有把理論細化為具體的規則、并給予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實施監督才能使問題得以圓滿解決,所以我國的產學研合作創新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制度,另一方面要給予法律支持以保障制度的實施和有效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產學研合作創新的長期穩定有效的進行,為經濟發展提供不竭動力為創新國家建設提供核心競爭力。
本文作者:孫慶梅、李有剛 單位:東北大學文法學院、泰山醫學院社會科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