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存在的主要風險
(一)出口:風險資本退出機制不通暢
順暢的退出機制是創業資本實現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國創業投資還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暢成為我國創業投資的一大障礙。首先,退出方式比較單一。我國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權轉讓。受證券市場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權轉讓成為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主導方式,而其他方式運用極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規和制度體制不利于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完善,與創業投資有關的規章制度存在著許多不利于退出的條款。再次,產權市場混亂。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過多過濫,監管滯后,產權交易法律缺位等問題阻礙著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的形成,加大了創業投資退出成本和投資風險。
(二)人才問題:缺乏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
人才是農業科技創業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由于我國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的發展不成熟,目前多層次、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創業企業家,未形成創業企業家隊伍。很多商業案例充分說明:一流管理與二流技術結合,可以獲得成功;一流技術與二流管理結合,則極可能失敗。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術又能開拓市場,敢冒風險尋求高額收益的綜合型投資者。我國存在不少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但由于我國的市場開放時間不長,以往高等院校的專業分工過細以及現行的人事管理體制和教育體制等,不利于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所以目前能滿足創業投資要求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很少。
(三)運作問題:科學管理運作制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運作機制不完善,隨意性強。首先,風險投資管理未按照風險資本的辦法管理,存在“首長貸“”人情貸”現象[3],未建立對投資對象系統的篩選和評估體系,資金利用率較低。其次,面對各種風險管理機制,創業投資家對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投資后不再關注企業經營管理,缺乏規范的運營機制和管理制度,使得農業科技企業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不能滿足農業科技企業發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機制不合理。農業科技企業國有投資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少數大股東掌握著實際權力,其他股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這些系列問題嚴重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公司還存在管理體制陳舊、監管機制缺失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創業投資作用的發揮。
(四)中介機構問題: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近幾年創業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迅速,但是有實力特色并與農業科技創業投資相匹配的中介機構還未真正形成。中介機構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大多數中介機構經營不規范,獨立公正性和科學權威性差,它們往往只是提供價值較小的參考信息,造成資源浪費。二是中介機構信用缺失。我國對創業投資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準則較少,雖然200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暫行辦法》,但是關于創業投資中介機構的管理未做規定。中介機構缺少統一規范的執業標準,致使中介機構缺乏信用認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機構中涉及創業投資業務的較少,對農業科技的創業投資業務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對創業投資的研究,阻礙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的發展。
二、我國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開辟多元化融資渠道
加大融資支持,建立農業科技企業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銀行資金。為鼓勵銀行資金進入農業科技領域的創業投資行業,我國政府可以借鑒美國SBA(小企業管理局)采用“杠桿融資”的模式來引導銀行富余資金參與創業投資[7]。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民間投資,充分利用民間的閑置資金。培養我國居民的風險投資意識,減少對個人、企業、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參與風險投資的限制,讓更多的民間資金融入到農業科技創業投資領域,擴大民間融資的渠道,豐富融資的多元化,實現了雙贏。再次,健全資本市場,減少中小企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TC)與發達資本市場的差距,早日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降低農業科技企業融資門檻,鼓勵農業科技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海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同時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從事風險投資業務,拓寬投資領域。
(二)暢通資本退出渠道
風險項目退出渠道不暢通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障礙之一。有效的資本退出是創業投資成功的基礎,成功退出意味著從一個項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去,循環推動高新科技成果不斷轉化,從而實現高額回報。根據先進發達國家經驗,公開上市是資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國約有30%的風險資本采取公開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國要加快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盡快開設創業板、國外二板市場或香港創業板上市,設立和發展柜臺交易和地區性股權轉讓市場,為規模較小的農業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和交易市場,并充分利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并購方式,積極培育投資銀行,充分發揮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對私募市場進行規范,并放松對股權回購、清算退出、買賣上市等場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養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
創業投資跨越科技與金融兩大領域,涉及評估、投資、管理、審計和高科技專業知識等多學科,實踐性、綜合性強[9],需要具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金融投資知識,善于捕捉市場信息,具有國際視野高層次專業化人才和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當下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尤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加快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對其提供優厚的薪資待遇,加強人才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拓視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動教育改革,加強與國外農業科技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作,學習先進的知識和管理經驗,培養在農業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請國內外優秀的專家來企業指導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請國內外著名創業投資機構及專家到企業內部交流和座談。
(四)完善創業投資運作機制
為了保障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的順利進行,改革和完善創業投資運行機制是關鍵。要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業投資的科學管理,建立一套嚴格的、適應我國國情的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構建農業科技風險項目的篩選、評估體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務,合理利用各方資源,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同時要加強對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重視,制定運營管理規章制度、產權保護制度和先進的信用體系,減少交易成本和投資風險,使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更加規范化、制度化,促進農業科技企業健康發展。必須調整、改變農業科技企業的股權結構,降低國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資本市場,增加控制權在市場的競爭。要建立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規范農業科技企業行為,促進我國科技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五)完善中介機構服務體系
完善的農業科技中介服務體系是農業科技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一批適合農業科技企業發展的中介機構,如農業科技成果交易中心、農業科技項目評估機構、投資顧問公司等。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人員素質,專職服務于農業風險投資,加速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流通,使之更好地為農業科技企業提供全方位、綜合性的服務。二是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政府應健全中介機構在農業科技創業投資方面的法律體系,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用法律規范和規章制度明確中介機構的職能,約束中介機構的行為,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變創業投資中介機構混雜以及機構人員信用缺失的現狀,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三是加強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培養具有扎實專業知識、較強管理能力的高素質員工,為農業科技企業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
作者:蘇明明 王建中 高祥 單位:河北農業大學商學院 中國地質大學長城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