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經濟市場化與農村基層治理模式的轉型
(一)農村市場化發展與基層治理的歷史變遷
中國歷史上鄉村治理的形態是和不同歷史時期的經濟政治制度相聯系的,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是社會政治結構變遷的基礎和必然要求,每一次經濟社會的重大轉型都帶來了基層治理結構的歷史變革。中國作為有著悠久歷史的華夏文明,經歷了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古老的傳統文明向現代文明、由古代的自然經濟形態向現代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幾千年漫長過程,與這一變化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結構和管理形態也經歷了從宗法自理型、皇權支配性和地方保甲型到基層自治型的演變過程。這一變化的歷程,反映了中國社會由皇權到民權,由封建專制到現代民主和法治的進步,反映了農村政治文明現代化的發展歷史。1978年開始的農村市場化改革,開創了農業經濟市場化發展的道路,農村社會生產力得到了解放,土地不再是維持農村經濟發展的唯一資源,農村市場化的不斷發展使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農村建立起來,這一時期國家先后制定了許多“三農問題”的發展政策,農村經濟社會獲得了巨大的發展。隨著農村市場化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加固,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激發了農民的發展熱情,激活了農村的社會空間,農村社會自主性顯著增強。農民在經濟上獲得了獨立和發展,其對民主權利的要求越來越高,政治意識增強,農村的社會權力結構發生了悄然變化,村民自治由于能夠滿足農民對民主政治權利的需求,由國家推動在我國農村廣泛建立起來。中國農村基層治理與經濟市場化發展是密切相連的,市場化發展是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的基本前提。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改革開放的大潮,引發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刺激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空前大發展,農村經濟發展開始了市場化的變革趨勢。隨著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的推進,傳統農村的政權機關、經濟組織、基層社會三種功能高度混合的體制,很快就被市場化的經濟改革瓦解,農村社會出現了“權力真空”,處于無人問津的狀態。在這一背景下,1980年底廣西的部分農村自發組建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政府維持社會治安,后經中央政府認可,成為基層農村群眾的自治組織。與此同時,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開始漸趨成形: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農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此為基礎開始探索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的制度建設。1987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公布,農村的基層群眾性自治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和運行依據,在國家的推動下,基層群眾性自治作為農村基層治理的基本制度在全國各地相繼建立起來,村民自治走上制度化的軌道。與農村市場化改革同步,中國農民在創造了聯產承辦責任制的基礎上,又創造了村民自治這一既適應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濟體制,又能與整個市場化經濟發展戰略相耦合的農村公共權力新的制度安排。中國基層治理制度建設是以農村市場化改革后基層出現的民主選舉為出發點的,經過選舉,“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運用民主規則和程序的民主實踐形式,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通過選舉,公民可以審定或否決送審的政治決定,同時,送審的統治者也就對公民負起政治責任”。在民主選舉的過程之中,基層的政治生活得以延續,基層的政治秩序開始形成。盡管在農村市場化改革的初期,基層選舉的政治層次較低,選舉技術和操作規程較為粗糙,村民的民主素養和法治意識還有待提高,但選舉成為農村基層治理發展的突破口,成為基層政治參與的起點,成為基層有序政治參與的最重要形式。“在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且市民社會力量相對薄弱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緊密,則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在民眾中生根、生長的可能性就越大”。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正式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發展策略,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激活和激發了人們的發展活力與發展激情,全國經濟迎來了大發展的良好勢頭。農村的市場化改革也取得了成功,鄉村在市場經濟發展體制下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民主、平等、自由、權利等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政治理念在廣大農村擴展開來,使得農民的民主政治意識、民主自治要求不斷提高,村民普遍認同并親身參與到基層治理的實踐之中,將自己的政治理想寄托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的制度體制之中,全國在一段時期內掀起了村民自治的大高潮,民主程序和自治理念得到了較大程度的貫徹與落實,村民自治取得了實質性的進步。也正是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和鄉村村民自治廣泛且實質性實施的大背景下,需要對基層治理取得的成績進行認真總結,需要對基層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理性思考,需要對基層治理的更大發展進行規范和保障,1998年11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歷經11年的自治實踐,終于去掉了“試行”二字,意味著村民自治作為農村基本的治理模式被正式地確定下來。11年村民自治理論的豐富發展和11年村民自治實踐的艱辛探索,反復說明一個問題,即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與農村市場化發展是密不可分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農村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平等與民主精神投射到農村政治領域,引發了基層治理的根本變化,最終解放了村民的自治精神,將中國農民由傳統政治的邊緣者轉變為中國民主政治的參與者與建設者。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于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這是我國對1998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首次修改。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深入,農村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發展,而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在實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村委會組織法從多方面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豐富了村民自治組織體系,拓展了村級民主的參與渠道,著眼于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程序與制度,主要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農村市場化發展帶來基層治理根基的變化
鄉村社會的治理結構必然是建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良好的經濟基礎和經濟發展模式能夠為農村治理結構的優化和提升提供豐富的社會資源,能夠為鄉村社會的轉型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農村市場化改革開始了鄉村市場經濟發展的探索之路,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模式和經濟增長體制刺激了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社會的自主空間隨著鄉村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展,傳統農業經濟形態在向現代農業發展跨越的同時,使鄉村社會的治理資源和社會基礎發生了質的變化。
1.鄉村社會的經濟結構改變誕生于1978年的安徽小崗村農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偉大實踐,揭開了中國農村市場化改革的宏偉序幕。農村實行市場化改革的經濟發展道路,是對傳統農業發展模式的一個創新和變革,是推動整個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一環。農村市場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農村經濟市場化,就沒有完整的市場經濟體制”。完整的中國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需要健全和完善的農村經濟市場體制,只有完全的農村市場化體制,才能讓傳統的經濟計劃保護不會再對農業生產起到任何約束的作用。時至今日,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釋放出的巨大活力已經成為推動農村現代化發展的根本動力,在農村市場化改革進程中農村經濟發展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偉大成就,農業發展蓬勃向上,農村面貌欣欣向榮,農民生活整體水平顯著提高。農村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市場化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主題,“農業市場化是當前中國農業發展的關鍵。具體的說,農業市場化是推動農業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農業投入市場化、農業產出市場化、農戶收益市場化、土地市場化、資金市場化、勞動力市場化、技術市場化等農村市場化體系不斷建立和完善,農業和農村經濟關系發生了重大的標志性變化,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1)農產品供求關系和供求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由全面短缺走向結構性和地區性相對過剩。(2)農村產業結構和勞動力就業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業比重下降,非農產業比重上升,全國工業化加快了進程,二元經濟結構開始被打破;與此同時,農業部門勞動力就業總量下降到50%以下。(3)農業增長方式和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突出的特點是勞動力和土地貢獻作用不斷減弱,資本和技術對農業發展的作用顯著上升。(4)農業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業產業化經營,即農業生產的商品化、區域化、專業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農村分配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5)農業和國民經濟的關聯度日益加強。目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700美元以上,農業占國民經濟比重下降到20%以下,農業部門從業比重下降到50%以下,城市化水平達30%。這一系列指標表明在國內經濟轉軌和國際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生產方式、生產關系發生重大變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市場機制已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對農業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也帶來農業經營方式的變化,促進農業經營朝著專業化、組織化、一體化方向發展,已經改變了傳統農業的經營管理體制和農村的經濟結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促使傳統農業走上市場化道路。市場化農業的全新實踐,又必然突破傳統的理論范式,提出許多農業發展中需要重新認識和解決的新課題,從而要求相應的理論創新”。
2.鄉村社會走向開放和流動社會結構的靜態穩定、社會空間的保守封閉和社會文化的遲滯落后是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基本特征。農民被嚴格限制在土地上,土地成為了農業經濟發展的惟一資源,也是農民生活的惟一來源,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高,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這是中國傳統農業經濟的基本狀況。與傳統農村社會和小農經濟相適應的是,農民和農村人口不能自由流動,長期固定在一起,彼此之間生產和生活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農民生活區域形成了以血緣為紐帶、具有健全體系的家族組織,在家族組織的控制和影響下,農民的生活行為、社會關系都受到了嚴格的規制,再加上深受傳統思想文化的熏陶,農民的封閉思想和保守意識愈加堅固,這是中國傳統農民生活的基本形態。“由于種地的產出極為有限,小農無法進行必要的積累,他們承擔風險的能力弱。加之鄉土社會中對發財致富者總是懷著極端的敵視和嫉恨,以及鄉民對外部世界的不了解,這種種因素都使得鄉民們悲觀保守,凡事只會按老樣子做、跟著大家干,不敢冒尖”。近代農村在國家整體遭受外力強制干預的情形下開始社會轉型,但它不是基于中國經濟社會自身發展的自然需求,體現得更多的是一種壓力性的被動選擇,雖然客觀上使很多現代社會基因和進步因素逐步滲透到了農村基層,但并未真正開啟農村社會現代轉型的歷史征程,反而因為農村社會結構在被動轉型過程中的變更,而新的農村社會秩序結構尚未建立起來,鄉村社會陷入了一時秩序混亂的困境,鄉村本土資源流失,這一時期的農村基層治理結構崩解。農村市場化改革開始了鄉村市場經濟的發展道路,農村社會逐步開放,農村人口開始流動,封閉保守的鄉村社會開始變革。體現在:第一,市場化運行機制使得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生產積極性不斷提高,鄉村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增強,土地不再是農業經濟發展的惟一資源,農村經濟在市場化機制調整下不斷開放,鄉村經濟開始通過市場走向外部,構建起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經濟發展空間,同時,外部經濟通過市場走入了農村,改變了農村經濟的傳統生產方式。第二,農村市場化改革帶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業生產力得到了解放,大量剩余農村勞動力走向了城市,他們成為連接農村與城市之間的橋梁,在不斷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豐富的勞動力資源的同時,也把在城市獲取的經濟資源、開放觀念、進步思想帶回了農村,給農村社會注入了新生活力,農民的思想意識、文化觀念、心理結構逐步改變,傳統的村莊共同體意識不斷瓦解,農村社會在市場化改革中逐步打破了落后封閉的格局,走向了開放。第三,農村市場化改革在農村社會中傳播了科學觀念和發展思想,將先進的科學技術引入了農村,提升了農村經濟發展的科學水平和技術含量,科學技術的廣泛引入改變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傳統模式,也改變了農民傳統的生活方式,密切了農民之間的社群聯系,加快了農村的社區建設。改革開放后的中國呈現出經濟飛速發展和科技日新月異的勃勃生機,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應用于社會生活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特別是交通、通信等現代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于農村社會加強了村民之間的聯系,拓寬了鄉土社會的社群空間,傳統封閉、保守、落后的農村社群發生變革,原有的農村村莊共同體開始瓦解。傳統農村的風俗習慣隨著鄉村社會信息化建設加快而逐漸發生變化。農村人口流動開始加快,村民聯系日益頻繁,社會空間逐漸擴大,村民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的范圍和內容不斷增加。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現代科技的廣泛運用已經提高了農村社會生活的開放與流動程度,帶來了農村治理空間的拓展和農民政治需求的提升。
3.鄉村走上市場化發展道路中國的改革開放使我們堅定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道路,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加快了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和發展的進程,由此也帶來了中國社會的轉型,這是與西方國家明顯不同的社會轉型背景。計劃經濟體制強調的是政府行政命令對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發展的全面管控,政府行政權力成為調動資源的惟一基礎,根本不存在農村市場對發展資源的配置,農民生產積極性和農業生產水平不高,農村發展進程緩慢。改革開放使中國農村走上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軌道,市場成為配置經濟資源的基礎,農村市場化改革加快了農業經濟商品化和市場化的發展進程。在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體制下,農民的生產生活不再具有傳統社會的盲目性和計劃時代的被動性,農民可以獨立自主的面對市場。市場不僅影響著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影響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活力,也改變著農村基層治理體制的社會資源和物質基礎。計劃經濟背景對應的鄉村治理基礎是深受傳統宗族影響的國家全面控制農村的政治生活和社區公共生活,市場經濟體制對應的是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背景下的農村民主政治生活和社區公共生活,不同的農村生活模式折射的是不同的農村治理狀態,而這一切,都與農村市場化改革中國家和鄉村關系的根本轉換有關,市場化的變革,不僅定格了國家與市場的特殊關系,而且還主導了國家在鄉村治理中的“進”與“退”,這些都給農村的基層治理帶來了巨大的影響。鄉村治理是在農村基層運用權威維持公共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農村市場化的變革使廣大農村走向了市場化發展的資源配置道路,市場化轉型帶來了農村基層公共生活的逐漸繁榮,農民主體意識的增強,農民自主力量的增強,這種主體意識和自主力量的增強,正在重新塑形著國家和鄉村的關系,改變著鄉村治理結構,促進著鄉村治理向現代轉型。從一定程度上說,農村市場化改革帶來鄉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農民參與政治的程度在不斷提高。同時,農村市場化改革帶來農村經濟發展模式的根本變革,帶來農村經濟社會的轉型,也帶來農村基層政治結構和治理模式的悄然變化,成為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基礎性原因和本原型動力。農村經濟社會轉型期,加快以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為核心的農民民主政治建設就是在不斷探索與尋求和農村市場化經濟發展模式相適應的基層政治體系和治理結構。
4.鄉村新的社會分層農村市場化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培育和壯大了鄉村的社會階層。農民在鄉村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已經實現了經濟上的獨立自主,享有了經濟收益的合法保障權利。農村在市場化發展中不斷探索民主政治建設道路,農民已經實現了政治上的獨立自主,并且享有管理村內事務的民主自治權,國家建立了農民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各種政治參與渠道和形式。農村在市場化改革進程中社會空間不斷擴大,農民已經實現了社會生活的獨立自主,農民通過各種形式在為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由此可見,鄉村社會在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層,知識、權力和財富已經成為新時期農村社會分層的主要標準。“人們已不再考慮家庭、家族、整個村子的利益,而只考慮本人的經濟利益”。市場化帶來了農村社會結構的復雜,促發了新的鄉村社會階層的出現。農村市場化改革后,鄉村出現了下列新的社會階層:(1)農村私營企業主階層。市場化改革的突出特征就是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涌現,城市如此,農村社會同樣如此,而且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私營企業發展非常迅速,私人企業主逐步對農村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產生重要影響,他們是鄉村市場化改革的先驅和市場發展的主體,是農村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者和受益者,為20多年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他們對于政治地位上的訴求也越來越強烈,成為變革鄉村傳統治理結構的新型力量。(2)農村個體工商戶階層。農村市場化改革也帶來了農村個體工商戶的大量出現,他們有足夠的資金自己開業經營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決定要不要雇傭其他勞動者,這一階層的數量相當多,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階層的數量還會逐步增多,他們的實力也會與日俱增。同樣他們的出現也對鄉村社會治理結構的變革提出了挑戰,市場化的不斷發展,他們要求經濟上的更大自由,尋求經濟上發展的愿望非常強烈,他們對于鄉鎮政府過多的干預表示出不滿,希望鄉村自治治理的程度越來越高,要求自治管理的范圍越來越廣,從而會因自身經濟上的發展創造更加寬松的自治空間和政治環境,從一定程度上說,他們對傳統鄉村治理結構變革的影響較大。(3)農村農民精英階層。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村“致富能人”和鄉村政治精英成為農村政治經濟事務中起著重要作用的角色,其中有一批精英成為農村村民自治的“村官”,成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和村內事務的管理者,他們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后,從事鄉村治理工作,他們是農村治理結構的強力紐帶和鄉村治理事務的干將砥柱,他們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有能力實現自主治理。
5.外出務工群體的出現農村外出務工群體的出現是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和發展的突出現象,他們相對于城市來說是邊緣群體,相對于農村來說是新興群體。他們在城市體制內無法得到應有的生存條件和發展基礎,因而與城市社會產生分化。他們對農村體制寄予較大希望,渴望制度創新,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行程。在城市體制內無法得到的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的滿足,催生了他們在農村體制內得到滿足的要求和欲望。他們是農民身份,卻又具有“非農性”,成為農村社會走向現發表展進程的推動力量;他們具有傳統農村深厚的家族或家庭觀念,但又具備城市市民社會的自主治理思維和權利意識,因而在傳統行政體制無法結構性變革的條件下,他們在農村體制內實行民主治理和自主管理的利益要求越來越強,成為農村社會新的鄉村社會自主組織群體,成為推動鄉村治理結構變革發展的新生力量。
6.貧富差距的加劇農村市場化的制度環境與制度結構雖然有距離,但它畢竟是一種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資源,是一種催化社會轉型和治理變革的重要源泉。貧富差距的加劇是農村市場化發展難以避免的現象,甚至會影響市場化的發展進程,但正因為對經濟增長的掣肘之處,使得市場化條件下制度結構的變遷成為強烈需求,使平等、民主、自治等政治要素在改變農村貧富差距的經濟過程中成為必然要求,而當把這些要素注入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之中就會演進為一種制度環境的深層次變化和制度結構的根本性變革,成為基層治理基礎,不斷激勵著農村經濟市場化的效率遞進,刺激著農村自治結構現代化變遷的創新導引。
二、市場化進程中加強農村基層治理建設的根本內容
農村經濟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社會多元化已成必然之勢和發展之趨,農村的政治結構、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等正經歷著深刻變革,農村經濟社會在市場經濟的推進下開始逐步轉型。農村經濟進步呼喚更加穩定的治理環境,農村社會轉型需求更加健全的治理框架,農村利益多元要求彰顯文明的政治生活方式。基層群眾性自治是國家自上而下主導推動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民主政治制度和鄉村社會治理模式,它深深植根于農村基層的經濟背景和社會環境之中。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鄉村經濟社會的轉型,改變了農村基層的治理環境,客觀上使得基層治理的變化具有必然性。
(一)維護農村市場化進程中的鄉村社會秩序農村市場化變革帶來整個社會利益的變化調整與重新組合,新的利益關系逐步形成,各種利益關系的沖突和摩擦難以避免,因而誘發基層不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隨市場化變革而產生的經濟社會轉型是摸索實驗的過程,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社會的不穩定性注定將伴隨經濟社會轉型的始終。正如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所說:“落后國家不穩定不在于其落后,而在于其由落后向發達的歷史轉變。”“不僅社會和經濟現代化產生政治不穩定,而且不穩定程度也同現代化的速度相關”。法治具有根本性的社會穩定保障作用,因而經濟社會的轉型在根本上依賴于良好法治秩序的構建。事實上,法治秩序隨著經濟社會的轉型在不斷變遷發展。法治實踐在經歷了近代西方的曲折歷史和中國的艱難探索之后,以人類政治文明優秀成果的豪邁姿態展現在當今世人的面前,讓人們在日新月異的經濟發展和復雜多變的政治改革中,深刻體會到法治文明的巨大發展給人類帶來的無限福祉。法治已經成為維系國家秩序穩定、經濟社會發展的文明體制,成為各個國家政治經濟體系改革發展的標桿模式,成為世界現代化進程的文明標志。在市場化日益快速發展的農村,基層的經濟社會轉型與自治治理注定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均是為了為村民提供更大規模、更高標準和更高質量的社會生活,構建和維持基層的發展秩序。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是自下而上的村民需要而應由國家自上而下主導推行,法治化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轉型的需要,形成國家主導下的農村理性政治生活秩序。農村轉型期發展秩序的構建不是只要基層治理制度的變革轉向就可以完成,它更需要在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之后形成更多的基層社會理性力量,即法治化自治治理模式下的基層社會組織與村民個人的有效運行框架,形成基層民眾對自治治理法治化的意識認同和法治制度文化的根本接受。有學者曾說,推動國家的民主政治進程不僅需要在國家憲法條文和法治體制中規定民眾的政治參與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和維護民眾的思想信念、利益追求,這是一種真正彰顯民主政治精神的態度和心理,這就是一種民主政治的文化精髓,法律只是規范民眾政治行為、構建社會政治秩序的一種制度規則,真正要規范民主政治的運行秩序僅有法律是很難實現的,關鍵還在于形成一種民主政治的文化體系。
(二)促進農村市場化進程中的鄉村經濟發展市場經濟是指這樣一種形態:“市場導向對社會資源的配置發揮基礎性作用,價值規律在商品生產和交換中顯示支配性功能。”農村市場化發展使得農村市場經濟體系在不斷發育和形成,要接受市場經濟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和規范引導,市場機制所帶來的資源優化配置和生產效率提高使農村的經濟生活呈現欣欣向榮的局面,但由于市場經濟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會使農村社會出現經濟活動和商品市場的種種無序狀態。農村基層現有的政治與社會體制機制在應對市場化弊端方面存在天生的缺陷,無法準確把握市場化發展釋放的各類信息,再由于對市場規則的陌生和應對市場競爭無序的經驗不足,以及農村財政支持有限而導致公共產品供應匱乏,市場化波動使得農村容易造成社會結構性的紊亂和非周期性的不穩,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構建起與農村市場化發展和經濟社會轉型相匹配的治理體制,現有治理模式在應對市場化變動時凸顯愚鈍。農村市場經濟必然是有序經濟,公平的競爭秩序、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有效的經濟運行秩序是未來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要重視建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農村市場經濟權利本位思想,以此來構建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模式,規范和理順基層治理之中錯綜復雜的權力關系,保障村民的政治、經濟等各項權利,充分發揮基層治理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中的規范功能、調節功能和保障功能,推進農村和農業的市場化進程,這種法治式的基層治理模式和農村民主政治體制能夠為農村“創造一個其他政治體制所不能獲得的長時期的經濟發展優勢”。
(三)實現農村市場化進程中的鄉村政治文明在探索和實現政治文明的過程中,體制和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穩定性。體制和制度是政治文明的骨架。對于政治文明來說,制度具有兩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變動不居的,而是使人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趨于穩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況下它可以反復持續地起作用,因此通過制度可以評價人的社會行為并預見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針對個別人和個別事,而是對一定范圍內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種通行的準則和模式,起到實行社會控制和調整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是以人民自治為基礎的,要“建立由群眾自己從下面來管理整個國家的制度,讓群眾自己從下面不定期管理整個國家,讓群眾實際地參加各方面的生活,讓群眾在管理國家中起積極作用”。基層自治是適應中國現實政治國情的民主制度設計、治理制度安排和自治制度創新,它代表了中國社會主義政治體系的文明內涵和發展方向,從無到有地設計了中國農村基層的民主模式和自治治理結構。2010年10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將原法“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表述替換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顯然,村民自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嶄新表述意味著基層自治所包含和推進的文明涵義將更加廣泛,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都完完整整的融入了基層治理的制度建設之中,這也是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基層治理對于推動農村政治現代化建設和鄉村政治文明進步的制度意義。基層群眾性自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實現政治文明是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的目的,基層治理應當服務于基層民眾追求文明生活的理想,評價基層治理的核心指標應包含它對促進政治文明發展的影響程度。
(四)建設農村市場化進程中的鄉村公民社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傳統國家與社會高度統一的一元性結構,形成了社會逐漸從國家集權控制下相對獨立和自治,同時又與國家相互依賴、彼此滲透、互為推動的新型的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的結構”。市場化進程中推進基層治理的現代化建設的核心內容是要農村社會隨著經濟的轉型實現由傳統向現代的變遷,通過治理結構的變化和治理模式的變革來推進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現代化。農村經濟社會的轉型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重新理順,農村市場化發展使得國家與社會二元化趨勢愈加明顯,國家權力應當在市場體制和市民社會建設中逐漸有所收縮,構建社會的主體地位,集中表現為國家權力從經濟生活中的剝離和民眾對政治事務的廣泛參與。沒有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公民社會所具有的通過參與和自治對國家政治決策進行影響的功能就無從實現。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了農民的主體意識、自治意識和參與意識,這些都是公民社會建設必不可缺的法治因子。有學者認為,公眾的政治參與是建立一個不斷發展著的民主政治體制的重要部分,只有公民不斷的參與政治,才能使民主政治體制處于正常的運轉之中,缺乏政治參與,政治民主和經濟繁榮將很難保證。廣泛性的政治參與和法治化的自治治理使每個農民成為一個有參與意識的人,一個有參與能力、為社會盡職的社會公民。
三、市場化進程中推進農村基層治理建設的路徑方法
理論界普遍認為一個社會的治理模式是由這個社會的基本性質和運行的基本形式來決定,但社會形態并不自動產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們主動地把握時機進行構建。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國家和社會的關系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已經相當明確,國家和社會已經形成為分工合作與協同共治的局面,國家的存在源于公民的同意,社會的強健源于國家的放權,社會和國家良性互動,國家和社會應當共同為農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有學者認為,法治對于農村和基層治理來說,“農村自身是無法產生出這些基本的民主政治概念的,需要從外部啟蒙和輸入”。在經濟社會轉型期,農村基層的治理模式具有多元性和雙向性。推進基層治理的現代化建設是在國家與社會分離過程中,為了解決國家與社會分離過程中出現的緊迫性公共問題而對基層治理體系的變革,變革的路徑是向基層社會和公民讓渡和下放更多治理權,重新構造對社會整合體系。
(一)遵循法治化的基層治理方法民主法治的文化和方法能根本性地改善基層治理行為,提升基層治理的法治層次,從而構建起基層治理的法治體制和法治秩序。法治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實施狀況往往是衡量一國民主和法治進程的重要標志,而基層治理不僅是法治制度的重要方面,更是體現一國法治實施狀態和政治文明標準的象征。可以說,法治和基層治理是現代文明社會追求的共同目標。“民主制度是有目標的政治實踐,目標是民主制度前進的方向,民主不是盲目無序的偶然試驗,為了使民主實現其預期的目標,需要給民主提供一種方法論的指導,需要一種設計民主的方法理論”。遵循法治主義的自治方法,將法治的研究方法導入基層治理的體制框架中來,既順應了兩者在影響一國政治文明現代化程度中的密切關聯,又抓住了兩者在發展機理和運行規則上的理念互通與制度嵌合,更揭示了轉型期基層治理變革應當順應法治化的政治發展方向,既體現了法治在農村基層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又彰顯了基層治理對推進國家法治建設中的核心地位。
(二)構建法治化的基層治理模式農村經濟社會轉型期構建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基層治理的運行體制中突出其蘊涵著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變革和發展農村基層治理的治理模式,不能割斷法治與基層治理的通聯脈絡。將基層治理置放到法治的宏觀視野中考察,其中閃爍著法治的智慧光芒:村民通過行使憲法賦予其的選舉權和自治權,與鄉鎮政府的國家權力及村黨組織的執政權力進行抗爭與博弈,從而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民主自治權利,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關系———“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在基層治理的偉大實踐中,“鄉鎮政府權力———村黨組織的執政權力———村民的民主自治權”三個維度的權力與權利的互動與沖突,構架了中國農村基層治理的法治基本結構,基層治理實踐過程中出現的“鄉鎮政府與村黨組織權力侵犯和壓制村民民主自治權”的現象是違背法治精義的“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行為在基層的典型投射。構建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基層治理體系中建設一種法治機制,形成有效的基層治理的法治程序,使得村民能夠真正通過行使民主自治權,管理自身事務,從而限制鄉鎮政權的國家權力與村黨組織的執政權力的恣意擴張和干涉,彰顯出基層治理獨具魅力的法治精神。因此,在經濟社會轉型期整合農村基層存在的各種矛盾、平衡其價值沖突是構建法治化治理模式的關鍵。
(三)導入法治化的基層治理文化在當前農村經濟社會轉型期推行基層治理的法治化建設,更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將法治文化的形成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問題緊密聯系起來,特別是與農村基層治理相連接。因為在轉型期,法治主義對于實現基層治理變革具有指引性作用,法治主義的思想觀念和文化基因隨著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已經開始融入到基層治理的體制機制之中,如法治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國家政治權力在基層治理中的約束和規范、基層經濟社會發展與民主自治的變遷、法治秩序與基層社會穩定的鞏固、法治體制與農村市場化發展的關系等等將構成法治主義基層治理文化的基本內容,成為基層治理變革的法治命題,成為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能夠知曉民主的價值,形成自己堅定的民主立場、清楚的民主觀念,并且對民主實踐給予強大的支持和親身參與,那么這個國家建立穩定的民主制度的前景將會更加光明和美好。當然,如果這些對民主的認識、信念和踐行最后能深深的刻印在國家的文化之中,同時能夠世代相傳,那么這個國家就將擁有民主的政治文化,這將是對這個國家民主政治制度建立的最可靠的支持。
(四)搭建法治化的基層治理秩序搭建法治化基層治理秩序的實質是對村莊公共權力的制度性安排與結構運作,是約束國家權力和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手段,是基層政治現代化的表現。在這一秩序中,無民主自治即無法治,無法治亦無基層民主自治。搭建法治化的治理秩序最終目標不在于民主形式,而在于民主的自由、平等以及民主的實現等實質性內容,通過確立基層治理中的參與機制、競爭機制和法治機制,將國家權力置于特定的運行規則之中,保證基層村民自治權運行的實效化和科學化,使基層民主治理有規則、有秩序地運轉,擴大基層治理的參與程度,實現基層治理中民主、自治、自由、平等的法治目標。農村市場化發展帶來經濟社會的轉型,社會利益發生重新組合與調整,社會各種利益關系呈現出頻繁的變動性和趨利的快捷性、不確定性甚至非理性的特點,利益關系之間的沖突與摩擦在所難免,農村社會的穩定性需求一種有序的政治秩序。農村經濟社會的轉型會促進基層治理變革,轉型的長期性和需求穩定性,根本上依賴于一種持續良好秩序的維護,而法治能夠構建起良好的治理秩序,對基層治理具有根本性的引導和抑制作用。
(五)培育法治化的基層治理組織農村的基層治理組織是現代農村社會的基本結構單位,它是村民自治治理權利行為與農村基層治理組織結構的動態自治行為與靜態自治結構的統一。從法治發展的層面來看,培育法治化的基層治理組織是農村基層治理的發展必然,是基層政治文明和政治現代化發展的結果。從理論意義上來講,法治的實施需要公民及其構成的社會組織。法治的實現不僅僅體現為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分權制衡狀況,還體現為公民及其社會組織通過權利制約權力的形式而實現對國家權力行為和政治過程的監督與制約,法治不僅僅是政治技術和程序操作的問題,更多的應是政治社會運作的方式方法,即社會組織對政治行為的參與和控制。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利益的多元化,而權利明確與利益多元的市場化發展需要社會組織及其有序參與政治和社會治理來保障和實現其社會利益,而這需要社會組織的健全。自治組織本身缺乏公信力和執行力,會使基層治理無所作為。因此,加強經濟社會轉型期基層治理的組織建設,規范市場化運行中國家和社會的權利利益關系,把屬于自治組織的活動空間恢復和把守好,使其自主而有序地進行利益表達,在基層政治參與實踐中成熟起來,培育法治化的基層治理組織,這樣當農村基層公民社會培育成熟起來之后,基層治理的法治模式就會獲得一種更有力更穩妥的運行軌道,基層治理的法治化運行就能真正實現。
四、結論
農村市場化改革帶來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轉型期社會變遷的腳步隨著市場化的節奏在不斷加快,以“鄉政村治”為標志和核心的農村政治發展模式和基層治理結構在農村經濟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作為基層農村治理模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在運行中出現困境,產生很多糾結的問題,基層治理的實踐運作沒有完全達到制度設計預期的目標,村民自治的實踐與制度規定、村民期望之間存有相當大的距離。這里面既有制度上的欠缺、有理念上的偏見,更有認識上的羈絆,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基層治理制度沒有從根本上理順鄉村社會錯綜復雜的權力關系,沒有構建起適合鄉村權力運行實際狀況又能體現現代政治文明價值的體系結構,沒有在鄉村社會形成一種根本性的權力運行和秩序維持機制。隨著農村經濟社會轉型的加快,經濟市場化、利益多元化、社會復雜化等等發展問題給基層的自治治理加重了負擔。因此,農村基層治理制度期待著能夠進一步提升和變革,不論是外在形勢變化所逼迫,還是制度機理革新的內在催促,基層治理都必須正視當今農村經濟社會轉型的大背景,直面村治實踐中的種種問題和矛盾,通過外生性的法治文明基因導入和內生性的自治制度機制厘清,重塑廣大民眾對于基層治理的政治自信心和高度責任感。
作者:彭澎 單位:中共湖南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