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概述
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主要是指在醫療工作人員進行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如果患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主要是由于醫務人員診斷和治療中出現的錯誤,則需要相關的醫務人員承擔責任,主要是通過對患者進行賠償來負責。而在醫療損害中重點是醫生錯誤的診斷和患者的權益受損之間的聯系。醫療損害責任具有其發展中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醫療損害出現之后責任的一方均為合法的醫療機構,但是如果出現醫療損害問題主要是因為醫師個人進行的診斷,而并非在醫療機構中進行的診斷而造成的傷害,則需要醫師個人承擔責任;二是醫療損害責任人主要是醫療工作者,主要包括在法律規定中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和具有資格證的專業人員;三是醫療損害行為主要包括有對患者身體、生命和心理上的損害,需要具有相應的過錯;四是醫療損害的行為中的具體診斷工作還包括有對患者進行的康復治療、行為診斷和治療以及美容方面的醫療活動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根據出現問題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醫療技術方面出現的損害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指在進行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由于醫療工作人員本身在技術方面的失誤導致出現的患者人身傷害的問題,需要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責任。其主要包括有在診斷中的失誤、在治療中的失誤以及對患者進行護理的過程中出現的失誤等情況所要承擔的損害責任。在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中最常見的責任承擔是由于醫療工作人員誤診造成的,主要是醫生對患者進行病情的檢查和診斷過程中判斷錯誤,而造成耽誤了患者的治療時機最終對患者的身體和生命造成了損害;二是醫療診斷和治療中醫生倫理上的錯誤需要承擔的損害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出現的倫理失誤,做出的診斷和治療的工作違背了倫理道德,主要表現是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違反法律中規定的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情況下要求醫務人員存在倫理上的錯誤,同時侵犯患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權益以及醫生的過失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具備這些則需要其承擔醫療損害的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
(一)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原則
對于我國出現的醫療損害的責任方面的認定工作主要是根據相關的《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首先需要遵循在一般情況下出現過錯的責任認定的原則。過錯可以包含有失誤的過錯和故意的過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由于醫療工作者存在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害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醫療損害責任中過錯需要承擔的責任的主體為醫療機構,主要是進行替代的承擔責任,是通過將責任人和受害者之間相互分開,責任人主要是對別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法律上的相關規定。由于醫務人員是從屬于醫療機構的,雙方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合同關系,因此醫療工作者在醫院中的工作是屬于義務的,需要從屬的醫療機構承擔在醫務人員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傷害的責任。這一原則使得醫務人員能夠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保障下進行醫學上的工作。其次醫療損害責任認定遵循的原則是在特定的情境下,過錯責任推定的原則。這種原則主要體現了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主要是一般情況下由醫療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來管理就醫的患者的信息,所以過錯責任的推定原則也可以在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問題中使用。這個原則能夠不斷的提高醫療工作者的綜合能力和素質,保證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最后需要遵循的原則還有醫療機構的不承擔責任的原則,醫療機構承擔的醫療損害責任為有限的責任,并不是承擔所有的責任,相關的法律中規定了某些狀況下醫療結構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一原則能夠幫助醫療機構不用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同時能夠使醫務工作者根據自己的義務積極的進行工作,使患者可以有地方接受治療。
(二)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類型
醫療損失責任認定中主要包含有三種類型,即醫療事故技術責任的認定、法官的推定以及司法程序的過錯鑒定這三種。法官的推定工作主要是根據相關的鑒定結論來判斷醫療損失的責任,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作為進行鑒定工作的原則。工作的重點在于醫療損害出現糾紛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否符合專門的研究范圍,在進行推定中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工作都是專業的問題,因此這些問題不需要進行法官的鑒定工作。這種可以根據對其過錯的判斷進行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的推定,最終通過醫療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的情況進行責任認定。醫療事故的鑒定是在進行醫療損害事故過程中進行的認定方式,而司法鑒定則是通過法院委托具有專門工作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整個事件進行專業的鑒定和判斷,明確需要承擔責任的一方。
(三)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分配
醫療損害中舉證責任是指通過提供相關的證據以鑒別需要承擔責任一方,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需要遵循兩個原則。一是主張人和舉證人即為責任人,具體是指提起訴訟一方和提起訴訟的被告人員均需要承擔責任,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分配遵循這個原則能夠體現出審理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不僅符合人們的思維和認識規律,同時還符合法律的正當化的規定。二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根據和相關的舉證原則中的一般分配的原則相反的原則來進行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于在醫療損害的案件中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工作,首先是患者具有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醫療錯誤的行為和造成人身傷害事件的行為進行舉證的責任。在整個醫療糾紛的案件中,患者受到侵害之后需要收集醫療機構及其相關的醫務人員在診斷和治療中具有的違法行為,之后需要將其提供給檢察機關或者法院作為證據。其次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分配包括因果關系的舉證,在進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之前需要正確的認識這種因果關系,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療工作者的違法行為,對患者的健康或者生命等造成傷害的后果,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系。如果出現了醫療損害的糾紛之后,需要進行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相關機構分析受害方和過錯方之間是否存在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的過錯以及受害方人身傷害之間的因果聯系是對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與否進行科學判斷的依據,因此需要將醫療損害舉證責任中的因果責任舉證放在重要的位置,提起高度的重視。
三、總結
總而言之,隨著法制化社會建設的不斷加快,人們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因此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解決醫患糾紛問題。其中醫療損害中責任的認定以及舉證責任分配工作是其中重要的兩部分,需要對這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進行科學的理解和分析,使其能夠為解決醫療損害的糾紛提供依據和指導,保證法官的判決公平公正的實施。
作者:欒鳳云 單位:吉林佳譽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