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的不足
1.現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統性
我國農村金融的監管更多體現在對銀行業的監管上。由于農村金融的特殊性,農村金融的監管與商業金融有很大差異,銀監會更多地是依靠銀行業的監管制度對農村金融的監管,然而這些制度并不完全適合農村金融發展,必然會造成沖突。
2.農村金融監管主體缺乏統一性
我國的農村市場范圍大,隨著農村金融的發展,農村的金融機構也逐步轉向多元化。由于有關監管措施相互重疊甚至產生抵觸現象,缺乏一個統一的監管主體準確定位各自職責,導致農村金融建設始終形成不了監管合力。
二、完善我國現有農村金融法制建設的建議
(一)轉變金融立法傾向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完善的農村金融法律體系在發展和完善農村金融業中扮演重要角色。許多國家通過不斷制定和完善相關農村金融法,農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國家金融立法活動應高度重視農村,逐步傾向農村,加快農村金融改革進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進程。
(二)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立法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規的金融機構對資金借貸有規模大、時間長等要求,農村小額、高頻資金的需要得不到滿足,這就為農村民間金融發展提供了空間。由于民間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監管機制落后,許多違法金融活動日益猖獗,如高利貸、非法集資等嚴重干擾了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必須完善民間金融立法,對這些活動加以監督控制。首先,需通過法律明晰農村金融的產權制度,對投資者的權利及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充分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的同時對其進行合理監督,使得農村產權制度逐漸完善,農村民間金融逐步走向規范法;其次,通過法律引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化與合法化,明確限定民間金融機構的設立標準,適當鼓勵私有股份參與銀行股份制改革,將原本的非法資本引入到正規、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專門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設置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監管機構
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在開展業務、盈利能力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農村金融監管機制應不同于城市金融監管。城市金融監管的主要依賴銀監會,但現實生活中,由于銀監會層級較高、不了解農村的現實情況,很難做到對農村金融的有效監管。相應部門應考慮農村金融的特殊性,設置合理的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對農村金融進行有效監管,做到權利下放,層層把關,分散管理,將監管落到實處。
2.通過法律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
民間金融的發展具有自發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間監管制度,依靠群眾進行自我監督、相互監督,必然會更貼近實際。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發揮法律作用引導協會發揮其相應作用,明確其正常工作機制以及管理辦法,逐步完善規章制度。
3.完善現有的民間金融監管制度
通過法律進一步完善監管主體和具體措施,強化民間金融監控和風險防范,逐步構建金融信息和金融防范機制,有效遏制金融風險。通過法律進一步明確非正規金融的監管主體,細化監管者的責任,對符合正規金融組織實質要求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可以按照一般金融組織的監管方法進行監管。
作者:李芝瑞 單位:中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