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風險管理論文
1、構建社區銀行的法規監管框架
設立社區銀行首先需要法律法規的許可。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并提出發展普惠金融,為社區銀行的設立和發展開啟了政策窗口,但社區銀行設立的法規條件還不具備。從目前申請設立民營銀行的主體看,其目標也并非社區銀行。因此,社區銀行的設立和發展還需依賴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框架,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社區銀行的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應過多限制,根據本文前面分析,可以是民營企業、公有制企業,也可以是現有各類金融機構,其最低資本金可以比照目前縣域農村商業銀行的標準;二是嚴格社區銀行的經營范圍。社區銀行的業務主要是存貸款、支付結算等銀行基礎業務,有條件的可涉及現代銀行所有業務,但要明確社區銀行的宗旨是為當地社區服務,必須嚴格規定社區銀行不得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向區域外貸款和投資;三是明確社區銀行的監管部門及其職責。鑒于銀監會在縣域監管力量過于薄弱,根據目前改革趨勢,社區銀行應由地方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或設立金融監管局負責具體監管。社區銀行為地方小微金融機構,完全為地方經濟服務,特別是為地方弱小群體服務,地方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地方政府金融辦或金融監督局可以利用其影響和便利為社區銀行服務,但應避免地方政府對社區銀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干預。
2、建立有效的支撐政策
社區銀行服務對象主要是弱小群體,保護扶持弱小群體是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是各國普遍的做法。多年來,我國政府采取貸款財政貼息、提供政策性擔保、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支持弱小群體。為促進信貸資金均衡配置,防止資金逆向流動,各級人民銀行都加強了“窗口指導”,制定指導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加大對弱勢產業、弱小群體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還制定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
這些措施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顯,未能從機制上解決問題。更主要的是這些非市場化的手段與現有商業銀行的特性、目標和經營理念相沖突,治標不治本,受到商業銀行或明或暗的抵觸,其效果也大打折扣。因此,政府應該轉變思路,大力扶持專門為弱小群體服務的社區銀行發展。一是地方政府對組建社區銀行的營業場所和相關設施提供適當便利,對社區銀行給予低稅甚至免稅政策;二是人民銀行指導、幫助社區銀行建立支付結算等銀行服務功能,并在資金拆借、繳存款準備金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從近幾年村鎮銀行發展的情況看,遇到的主要困難是存款不足,民眾普遍存在“銀行小、風險大”的思想,不放心把錢存入小微銀行,社會上這種思想觀念將對社區銀行的業務發展構成巨大約束。事實上,政府及監管部門也存在這種思想,以往我國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高,信貸市場以大型銀行為主,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政府一直承擔著處置金融風險的近似全部責任,對金融業的管理偏重于社會穩定,忽視了金融市場需求多樣性特征,對金融機構設立實行過于嚴格的管制。開啟社區銀行及民營銀行市場準入大門后,我國銀行機構的數量和小微銀行所占比重都將大幅增加。因此,政府應該改變理念,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方面讓市場承擔金融風險,為政府放松社區銀行的設立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另一方面,以“存款保險”制度消減普通民眾的顧慮,從而為社區銀行的生存發展創造公平環境。
4、結束語
總的來說,社區銀行有別于普通的大中型商業銀行,具有十分鮮明的個體特征。社區銀行的發展有利于實現現有銀行組織結構的優化以及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社區銀行的發展路徑和風險控制對于我國社會穩定發展而言具有十分關鍵的影響意義。
作者:趙耀 單位: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