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宏觀經濟
一、我國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現狀
銀行是金融活動的核心,銀行的發展推動著國家經濟的發展。銀行的支撐服務對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生活都起著重要作用。銀行信息系統的等級保護關系著國計民生,十分重要,即銀行的業務創新、經營管理等活動都必須依靠信息系統的正常運作。近幾年,銀行詐騙活動日益嚴重,特別是利用支付結算進行詐騙,采用的手段有很多,偽造各種票據以及回單和收賬通知等以詐騙銀行和客戶的資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銀行資產的安全。
1、管理部門多,具體落實困難
有很多部門都在參與《等級保護》,比如說公安部、信息產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密局等,參與的部門太多,導致沒有具體指導落實的部門,局勢很混亂。《等級保護》的試點工作在現階段已經出現兩難問題:一是如果由公安部強行推的話,會導致銀行的系統安全和業務剝離,再由于公安部不懂得銀行業務,難于溝通,使得商業銀行缺乏貫徹落實《等級保護》的動力。二是如果由銀行業自行推,就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
2、政策不具有延伸性,可操作性較差
國務院令(第147號)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必須實行等級保護。其中重點保護好事關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信息系統安全,尤其是銀行的資產信息。各個銀行都必須做好銀行信息的等級保護,因為它既是信息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也是國家的一項制度性安排。銀行業監管部門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主動開展工作。但是,由于相關的管理辦法和等級劃分標準沒有出臺,導致沒有可操作性。
3、網絡系統安全需要進一步改善
隨著網絡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固有網點經營模式的傳統銀行不斷開發了相應的網絡銀行。但是,卻面臨著改革以及整體戰略轉型的大考驗。網絡信息維護、網絡安全、網絡運營管理、網絡銀行業務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消費行為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網絡銀行的發展。中國金融業互聯網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對風險的評估能力和安全的防護手段正處在逐步改進之中,銀行的業務系統涉及到覆蓋全國的網絡系統,但在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建立起來。
二、現階段我國法律對銀行資產保護的缺陷
1、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缺位
“信用”是一種資源,在法律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也包括個人信用方面。如果社會信用缺失,將會導致銀行資產總體質量下降,嚴重影響銀行的正常運轉。盡管國家通過采取一定的措施剝離銀行的不良資產,但我國銀行較高的不良貸款率仍然是不爭的事實。我國社會信用法律體系很不健全,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急需完善。
2、司法功能弱化
(1)執行難。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司法的難題,困擾著我國的司法制度,影響司法價值的實現。有一部分當事人敗訴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使執行環節直接關系到勝訴者的利益。目前,法律上規定在銀行債權保護中,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等制裁方式,由于在信用立法和舉證等方面存在障礙,而得不到有效落實。
(2)審理案件的效率低,訴訟費用過高。目前,我國一般的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相對較長,而涉及銀行債權等金融案件涉案金額較大,專業性較強,審理期限會更長,還會增加銀行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導致成本過大;而訴訟費、執行費等其他費用等由于涉及金額巨大,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審理案件效率低下和訴訟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使銀行在考慮借助司法途徑保全債權時存在顧慮。
(3)司法腐敗現象仍然存在,司法體制有待完善。司法腐敗現象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腐敗有損于司法公正、司法信用和司法權威。如果銀行通過司法程序請求債權保護,在案件審理或執行中遇到司法腐敗現象,就更加困難。
3、銀行自身法律機制殘缺
(1)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待完善。國家作為國有銀行的出資者,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產權主體,但實際上表現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是虛置的。我國法律規定國有銀行的資產是由政府機構來行使的。然而,由于政府同時也是宏觀經濟的管理者,既要追求銀行經營活動的收益性與安全性;又希望放松預算約束,來推動經濟發展,要求銀行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這樣就造成政府部門里沒有專門行使與所有權相關的各項經濟權利的機制,導致國有銀行的權、責、利關系不清,國有銀行資產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2)內控制度有待健全。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一方面缺乏整體性,分散于各部門各崗位中,不能完全覆蓋整個商業銀行的經營體系,很多銀行并沒有及時按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內控制度作出調整,也沒有及時作出相應的內控制度;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部門絕大多數都是作為同級行的內部機構而存在,獨立性較差,不能單獨行使監督職能。內控部門要對所在行的行長負責,對審查出來的問題不經行長同意不能上報,不能獨立作出處罰。另外,內控部門監督的滯后性導致其未滲透到整個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
(3)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隨著社會進步和先進技術的廣泛應用,銀行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復合型人才較少,很多員工對新業務不熟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所以銀行員工自身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改善銀行資產安全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當代中國,特別是以信貸為主的銀行將面臨著很大的國際化沖擊,不良資產高,風險隱患大等問題,削弱了銀行的競爭力,危及著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為克服和消除信貸風險隱患,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就必須加強銀行業的法治建設,以法律手段來保護銀行資產安全。
1、法律對于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價值
外資銀行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大規模地進入我國市場,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國家以及人民的經濟利益,我國應當健全銀行相關的法律,運用法律來防范和化解銀行資產風險。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透明度原則,任何簽字方都必須把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的有關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決定、規則和辦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一條重要游戲規則,它們也是銀行業開放的前提和精髓。這就要求我們要完善現有的銀行法律、法規,補充法律規定的漏洞。只有以法律手段作為武器,才能對銀行資產安全進行有效的、確切的保護,從而適應入世后我國銀行面對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