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高等教育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高等教育存在的問題,得出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高等教育激勵制度扭曲的結論。然后從教育對社會有正外部性的經濟學角度得出政府需要資助高等教育,分析了政府以何種形式資助高等教育才有利于在高等教育中引入市場為導向的競爭機制,促進高等教育的高效。最后列舉了高等教育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提出以漸進的方式,積極態度來進行高等教育改革。
關鍵詞:高等教育;市場導向;競爭機制
一、高等教育存在的問題
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指出“面對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必須清醒認識到,我國教育還不完全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學生適應社會和就業創業能力不強,創新型、實用型、復合型人才緊缺;教育體制機制不完善,學校辦學活力不足。”
上述諸多問題的關鍵是高等教育的激勵體制,我們現行的高等教育激勵體制是這么一個循環:
第一、學生需要通過教育來提高自己的素質和培訓自己的技能,讓自己滿足社會的要求。社會需要通過教育來提高整體國民的素質,培訓整體國民的技能,實現國家生產力的提高,國家繁榮富強,完成中華民族復興。
第二、教育主管部門代替學生和社會對高等教育進行優勝劣汰的選擇,制定各種標準,通過各種評比選出優秀的給予鼓勵,鼓勵的形式主要是財政上的支持,檢查出不合格的給予懲罰,懲罰的主要形式主要還是財政上不予支持。
第三、各個學校組織師生絞盡腦汁研討各種能夠順應教育主管部門評比、檢查的可行性方案。通過各種手段來得到主管部門的好評和好評背后的財政支持,避免主管部門的批評和批評背后的財政縮減。
在上述循環的過程中,學生和社會對教育的需求轉變成教育主管部門條條框框的標準來對高等教育優勝劣汰,學校沒有直接激勵提高教學質量、順應社會需求,直接的激勵是迎接各種評比、檢查。部分學校在迎接評比、檢查中使用了其他投機取巧的辦法,所作所為被揭露曝光后受到社會輿論譴責,應該說學校的反應是理性的反應,社會對學校的批評主要集中在事情的表象,我們應該反思的是高等教育的激勵體制。
如果把對學校優勝劣汰的選擇權還給學生和學生家長,學校會竭盡全力滿足學生和社會需要,教育主管部門只需作為高等教育的監管部門,理順了市場、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的關系,理順了高等教育的激勵體制,高等教育會迸發出蓬勃的生機。
理順高等教育中以市場為導向的激勵體制,需要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要提高教育質量,必須要引入競爭機制,并把市場需求作為競爭導向。現實的教育體制是政府直接撥款給學校,學校沒有順應市場的競爭壓力和動力,對市場需求反映遲鈍,甚至培養多少學生以及各專業學生數量,專業設置都由政府部門制定。在這樣的情況,教育質量不能滿足市場和社會的需要,教育質量自然難以提高。
第二,競爭必須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比如說,政府的教育財政資金絕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直接投向公辦學校,無形中增加了民辦學校的相對成本,抑制了民辦學校的發展,因此并不公平。
第三,競爭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這在一般的產品市場上人們很容易理解,其實在高等教育也是同樣的道理。也就是說,要尊重人們自主選擇接受教育的權利,人們可以選擇不同地域的學校,也可以選擇不同的教育形式。
第四,政府直接投資是通常是低效率的。政府由于官僚主義、信息的不完善以及信息傳導鏈條太長等諸多因素,并且常常伴隨擠出效應,因此政府直接投資效率低下。
二、政府是否應該資助高等教育
如果大多數公民沒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識,也不廣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價值準則,穩定而民主的社會不可能存在。教育對文化知識和價值準則這兩個方面,均會作出貢獻。結果,兒童受到的教育不僅有利于兒童自己或者家長,而且社會上其他成員也會從中得到好處。我的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進一個穩定和民主的社會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無法識別受到利益的具體的個人(或家庭),所以不能向他們索取勞務的報酬。因此,存在著相當大的“鄰近影響”,即經濟學中的“正外部性”,對教育產生的“正外部性”進行資助是必要的。
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指出“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教育優先發展是黨和國家提出并長期堅持的一項重大方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優先發展教育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充分調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的積極性,共同擔負起培育下一代的責任,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完善體制和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不斷擴大社會資源對教育的投入。”
政府應該資助教育,問題是:是不是只有直接撥款給學校或者新設學校的方式?其實,政府對教育資助的形式可以從資助供給者(即學校)和資助需求者(即學生)兩個方面來看:
一是資助供給者學校。政府可以給高校直接撥款或者提供優惠貸款,受資助的學校可以是公辦的,也可以是民辦的;政府也可以投資建立高等學校,自己直接委派官員管理學校或者交給社會來管理。
二是資助需求者即學生。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獎學金制度、發放助學貸款、提供困難補助、采取“教育券”制度,給受教育者直接補貼,給求學者更多的選擇權。
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國家可以用“鄰近影響”為理由來規定最低水平的學校教育以及向它提供經費。政府向學校教育提供經費的主要辦法是直接支持管理教育機關的費用,這一步驟看來似乎與津貼學校教育的決定是分不開的。然而,這兩個步驟能很容易地被分開來。為了對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學校教育提供經費,政府可以發給家長們票證。如果孩子進入“被批準的”教育機關,這些票證就代表每個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費的最大數量的金錢。這樣,家長們就能自由地使用這種票證,再加上他們所愿意添增的金額向他們所選擇的“被批準的”教育機關購買教育勞務。教育勞務可以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教育機關或非營利的教育機關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證被批準的學校的計劃必須維持某些最低標準,很像目前對飯館的檢查,要求保證最低的衛生標準那樣。這種方案的一個好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退伍軍人的教育方案。每個合格的退伍軍人每年發給一筆最大限額的款項,可以被使用于他所選擇的能維持某些最低標準的任何教育機關。比較有限性的一個例子是英國的規定:對于進入非公立學校的某些學生,地方當局為他們交付費用。另一個例子是法國的辦法:對進入非公立學校的學生,國家支付其一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