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稅收論文:個體稅收征管狀況與完善路徑
本文作者:陳如意 單位:浙江財經學院
當前個體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據調查,在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戶的70%左右,可見其中存在較多的漏征漏管戶。并且個體工商戶數量及其龐大,占據了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絕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廣,遍布城鄉的各個角落,經營靈活、變化性大,這讓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雪上加霜。個體工商戶賬簿建立不完善,難以準確查賬征收。有的個體工商缺乏建賬能力;有的個體工商戶有建賬能力且經營比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賬;還有的個體工商戶雖然建賬了,但是卻建的假賬。個體工商戶不愿建賬的原因:首先,建賬增加了經營成本,個體戶業主一般對稅收知識知之甚少,無法準確地建立賬簿,需要雇用財會人員為其記賬,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成本;其次,建賬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會計賬簿,可以充分準確地反映出其經營狀況、收入水平,這將會導致稅負提高。因此個體工商戶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從理論上講核定稅額有法可以,并不難,然而操作起來卻十分的復雜與困難。首先核定稅款需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資料,然而個體戶業主為了少納稅,往往不會提供正確且充分的一手資料,使得稅款核定難以到位。其次征納雙方在生產經營額上難以達成共識,個體戶為了多獲得稅后利潤,一般會盡量減少其“生產經營額”。隨著計算機征收征管領域的不斷應用,極大的推動了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許多稅務部門的領導因此覺得稅務人員過多,然而有些稅務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跟著提高,導致效率低下,又讓人覺得稅務人員過少。同時,較國家稅務機關相比,地方稅務機關人員少、事情多。據統計,稅務機構分設后,分流到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比國家稅務系統的人員少,然而地方稅務系統的工作量卻比國家稅務系統的重。在調查的5個鄉鎮、10個街道兩千多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人員8人,人均管理200多戶。且地方稅務系統的征管經費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難以應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稅收征管,從而導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專員專戶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員到戶,各稅統管”計劃,建立了“以納稅申報為依據,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專業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許多稅務人員舊思想、舊觀念根深蒂固,不愿舍棄舊方法,亦不會去主動跟上改革的步伐,導致征管制度與征管行為分離開來,沒能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改革后的征管活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亦會出現很多需要探索的問題,如稅收任務的落實問題、以及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等問題。
稅收政策對個體工商戶不公。首先,國家對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是5000元。若一個體戶月營業額是5000元(假設其利潤率為20%),則其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大致稅率在8%左右,相當于400元稅款,那么其稅負是是過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對有發展前景,生產經營規模大的個體戶進行了“地方保護”,放松了對個體大戶的稅收征管。同時個體大戶由于資金較充足,往往能利用會計人員為其減小“營業額”避稅。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受傳統核定稅額方法的影響,在調查核定稅額時不注重調查研究,在未準確了解其規模大小,項目利潤高低的情況下,錯誤地、簡單地推算出營業額,使得生產經營規模小的企業反而稅負更重,形成了稅負上的差別。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數量大、分布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做到完全進行營業登記。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嚴密且監管力度不足,導致部分個體戶業主因存在僥幸心理而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對于完善個體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針對其納稅意識薄弱、核定稅款難問題。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小規模個體戶業主普遍缺乏稅法知識,所以應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稅法宣傳,并持之以恒。應將稅法宣傳活動落到實處,不斷改進稅法宣傳方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杜絕形式主義。盡量讓業主深入了解到其應盡的納稅義務、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應的法律責任,讓其體會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點,培養其主動納稅意識。針對賬簿建立不完善問題。對于建賬,稅務機關務必監督并促進個體工商戶有序建賬。稅務機關應明確凡是領取營業執照有固定場所的個體戶,都必須按照會計制度設置賬簿。對于部分小規模個體戶業主因缺乏資金和稅法知識而難以準確建立賬簿的,稅務部門應根據需要對其進行知道,幫助其建立正確的賬簿。
針對漏征漏管現象。首先,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與聯系,特別是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聯系,重視納稅人稅收戶籍管理工作。其次,對于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應明確責任、理清關系,避免因工作任務不夠明晰而造成的不必要后果。同時加大對不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懲罰力度,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征管力量薄弱。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人員,同時確保稅務人員的稅務素養跟得上稅務改革的需要。針對人員不足問題,還可以通過聯系學校,聘請大學里優秀的稅務專業學生為其工作,不僅降低了成本,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還幫助學校培養了更多更優秀的稅務人才。對違法行為處理力度不足。首先,對于稅收管理員的違法征稅行為,應按照《中華人名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其追究責任,并給予嚴厲的懲處,使之能夠依法執政,給個體工商戶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其次,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稅收違法行為,根據法律,采取合法的、有效的處罰行為。同時對于偷稅、逃稅、抗稅等惡性事件應給予嚴肅的處理,剔除“地方保護”的存在,提高法律威懾力。值得一提的是,在這方面,中國政府應多汲取西方一些國家的做法,用嚴厲的手段懲處,將稅收違法行為扼殺在搖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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