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民族關系協調發展思考
宗教影響民族關系的具體表現
宗教與民族之間有著極為特殊的關系,在少數民族群體中,宗教往往成為少數民族群眾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因此,宗教對于民族關系的影響也就顯得非常直接。具體看來,宗教對于民族關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宗教對于各民族間的相互交流,民族矛盾的解決,民族間的相互認同產生了重要影響,以宗教作為媒介,能夠推動族際間文化的交流以及共同繁榮發展。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都生活在特定的自然與社會空間中,各民族之間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共同繁榮。但是,在一些民族地區相對貧瘠的生存空間中,某些少數民族為了爭奪生存空間,彼此會因為一些具體的爭端而引發民族矛盾。然而,對于信仰同一種宗教的少數民族而言,宗教特有的親和力,將會拉近他們之間彼此的距離,使得族際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向好的方面發展。例如,藏族和蒙古族之間,在長期的交往互動中,兩個民族的族際關系發展一直相對較好。這一點盡管與特定的政治因素、歷史特征以及文化傳統有關,但是藏傳佛教對于兩族之間關系的構建同樣產生了重要影響。郭曉虎、郎維偉兩位研究者曾以青海省河南地區的蒙藏關系為例,探討了這兩個族群之間族際關系的特點。他們通過查閱相關文獻發現:青海河南地區的蒙古族約在13世紀中葉來到此地,17世紀后期又有部分蒙古族遷入這里。該地區一直是藏族群眾的世居地,蒙古族來到當地后,與藏族有了比較廣泛的接觸。在藏傳佛教的影響下,兩個族群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密。在蒙古族統治者極力推崇藏傳佛教的背景下,藏族的物質及精神文化逐漸在蒙古族群眾中生根發芽。因為族體規模的差異以及經濟、文化力量的懸殊,在蒙古族融入當地主體文化的過程中,基本上以采借和適應藏族文化為主。這樣一來,青海河南地區的蒙古族文化變遷,受到藏族文化尤其藏傳佛教文化的深刻影響。在兩族關系的發展中,出現了多元文化認同,進一步推動了當地蒙古族與藏族之間的和諧共處[2]。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蒙藏兩族之間良好關系的建立與發展,除了特定的歷史背景之外,藏傳佛教也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民族關系的改善以及各民族之間和睦相處與宗教也有密切關系。在族際交往中,宗教可以成為一種調節民族關系的潤滑劑。在中國歷史上,既有國家統一的時期,也有大分裂的時期,但不管怎樣,正是中華民族內部有著統一的思想基礎,許多民族都在“儒—釋—道”等宗教的引領下,產生了共同的思想文化基礎,使國家能夠在不同時期的短暫分裂后,走向最終統一。中國境內的許多少數民族大多具有特定的宗教信仰,宗教影響許多少數民族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作為一種橋梁與媒介對于推動民族關系的建立與改善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在唐朝時期,唐蕃結盟是一種政治上的需要,也是藏漢關系改善以及良好關系確立的開始。在這一過程中,盡管政治的需要是確立漢藏結盟的重要基礎,但是佛教也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一般認為,松贊干布迎娶唐朝文成公主以及尼泊爾尺尊公主,兩位公主分別帶去了釋迦摩尼12歲和8歲等身金像,從而標志著吐蕃地區接受了佛教。由此看來,佛教在溝通藏漢關系的過程中,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當前的民族社會中,能夠促進民族關系協調發展的例子也比較多。例如,在甘肅、青海兩省交界的河湟地區居住著漢、回、保安、東鄉、撒拉、藏、土、蒙等民族,其中回、保安、東鄉、撒拉4個民族信仰伊斯蘭教;藏、蒙、土三個民族信仰藏傳佛教。信仰伊斯蘭教的這幾個民族,由于具有共同的信仰,他們之間通過特定的宗教整合,促進了族際之間良好關系的形成與發展。對此,有學者曾發現,“在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保安族與當地的東鄉族、撒拉族、回族、漢族、土族等其他民族在長期的共處互動中形成了總體上和諧良好的民族關系。各民族之間無論在日常的生活、學習、工作、經濟、商業交換等各種場域中都基本能夠和諧共處,在深度交往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能夠突破宗教、民族的界限。”[3](P.433)與此相似的是,在中國西南的部分民族雜居地區,也存在著宗教對于族際之間良好互動產生巨大推動作用的事例,限于文章篇幅,這里不再贅述。
第二,宗教在一定歷史時期,在特定條件下,還會成為阻礙民族關系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歷史上的民族矛盾、民族糾紛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往往由多種因素導致,但是在這些因素中總離不開宗教的影子。由此看來,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既能改善民族關系,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制造民族矛盾的導火索。民族矛盾主要表現在各民族之間的對立和沖突等方面。由于民族屬性以及各民族自身的特點等多種要素的不同,各個民族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要求也不盡相同。不同民族在交往互動過程中,無法避免地會產生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從而引發不同程度的沖突。由于階級對立的存在,在階級社會民族之間的對立沖突往往由民族壓迫所引發,而且還會體現出長期反復的特點。在這些民族矛盾中,宗教往往可以扮演調節民族矛盾或者誘發民族矛盾的角色。例如,中世紀歐洲的“十字軍東征”正是打著宗教旗號而進行的擴展與侵略,當前中東地區的巴以爭端,盡管由多種因素促成,但是宗教間的差異引起的民族矛盾以及沖突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要素。在中國歷史上,西南地區生活著諸多少數民族,通過歷朝歷代的遷徙,包括漢族在內的許多民族群眾由于戰亂等因素來到西南地區,與當在民族生活在一起,進而在當地扎根。這樣就使得一定歷史時期,一些民族之間的關系存在一些問題。存在這些問題除了封建王朝施行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以及一些民族之間因為爭奪生存資源而產生矛盾外,宗教信仰的差異,也是使一些民族在彼此間的認同等方面出現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云南西北部貢山縣的丙中洛地區,是藏族、獨龍族、怒族、傈僳族等民族共處的一個多種民族宗教文化共同發展的地區。18世紀中期,藏傳佛教逐漸傳入該地區。事實上,藏傳佛教的傳入是伴隨著武力和爭奪而開展的,對于那個特定時期族際之間關系的發展仍然產生了不好影響。相關資料表明,當藏傳佛教由傳教者傳入丙中洛地區時,遭到了怒族等族群的抵制。有學者認為:怒族群眾接受藏傳佛教的過程,并不是自愿選擇的結果,而是在武力統治的背景下,在宗教信仰方面的無奈選擇。然而,當藏傳佛教在當地扎根后,逐漸成為丙中洛地區占據統治地位的宗教時,怒族民間信仰體系與當地藏傳佛教喇嘛寺院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矛盾與沖突[4](P.69-87)。宗教的差異使他們之間缺乏一定的整合機制,從而也會引起民族間的紛爭。當然,即或在同一個民族內部,如果存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也可能引發諸多矛盾,如藏族歷史上的苯佛斗爭。
宗教對民族關系產生影響的因素分析
歷史實踐表明,社會、自然、文化等都是影響民族關系的重要因素。近年來,社會學、民族學等學科都在積極探討民族關系的影響因素,以及民族關系對于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學術界一般認為民族語言、風俗習慣、居住格局、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都會對民族關系的構建產生重要影響。例如,語言的共享狀況往往成為衡量民族關系的一個重要標志,判斷兩個民族之間關系的好壞,可以從這兩個民族的語言中尋找一些端倪,看看他們在語言方面的共享情況。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宗教能夠促進族際關系的良性運行,但也能夠成為阻礙民族關系和諧發展的要素。那么,宗教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巨大作用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宗教所具有的普世性,尤其那種將信教群眾整合在一起的特性,對于促進民族關系的良性發展具有一定意義。宗教是人類的一種社會意識產物,它具有跨國界、跨種族、跨民族的特性。宗教可以將不同種族、民族的人們聯系在一起。宗教也是促使同一個民族或者不同民族的人們發生互動的重要橋梁,因此我們能夠看出宗教對于民族關系影響的重要性。任何宗教,尤其世界宗教都具有普世性的特征,這樣就使得該宗教具有超越種族、民族、國籍等特征,使之能夠最大化地將信仰該宗教的各類人整合在一起,為實現共同的宗教目標而努力。宗教的這種特性,使得宗教在促進民族關系改善,族際關系良好發展等方面產生了一定積極意義。有學者提出:“作為宗教中認知性最強的因素,信仰乃是一種綜合性的世界觀,它形塑信徒對世界的理解,并且使信徒容易共同接受某一宗教對社會的界定。在分享相同的對社會實在的界定的基礎上,信徒們便比較容易形成一個穩定的共同體,并在該共同體內進行組織上的整合。也就是說,宗教信仰有助于個體形成一種對其共同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此外,共同的信仰往往會帶來共同的價值觀。”[5](P.121)由此看來,宗教本身所具有的普世性、整合性能夠對于改善、促進民族關系的發展產生重要意義。相同的宗教,對于不同國別、民族的人們而言,共同的宗教觀念,使得他們在面臨外敵入侵或者各類社會災難時,能夠團結統一起來。有學者研究發現:“對于信奉同一宗教的不同國家,共同的宗教信仰往往具有一種‘聯袂’的政治性功能作用。在波黑戰爭中,所有的穆斯林國家都支持穆斯林國家。在亞美尼亞和阿塞拜疆之間的沖突中,后者多為其他穆斯林國家所支持,前者則得到基督教世界的同情。”[6](P.135)宗教與政治的這種結合,也是宗教對于推動國際關系、族際關系的一個重要表現。
第二,宗教還具有排他性,這種狀況也成為影響民族關系的一個重要因素。任何宗教往往都要標榜自身是人類的信仰主宰,從而排斥其他宗教的存在,從而為制造民族矛盾、破壞民族關系埋下了隱患。縱觀人類歷史,不管國內還是國外,由宗教引發的破壞民族關系的事件屢有發生。許多種族、民族之間的流血沖突都與宗教差異而引發的矛盾密切相關。例如,巴以沖突、印巴沖突等國際性社會沖突,盡管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相關,但是宗教的差異往往會引發一些矛盾,成為產生重大沖突的導火索。在同一個民族內部,宗教也能夠成為影響族群關系的重要因素,例如回族等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就因為中國伊斯蘭教內部存在著三大教派四大門宦,而在一定歷史時期,民族內部的關系呈現出了并非完全和諧的局面。宗教所具有的排他性,是宗教的一個重要特性。任何宗教都具有自己的信仰主旨,往往以該宗教的信仰核心統領世界,認為自身所信仰的神是整個世界的主宰。宗教的排他性旨在體現:“信仰意義上的真理是終極的、唯一的;既然如此,現存的諸多宗教只可能有一種是絕對真實的,而其他的要么有所欠缺,要么純屬謬誤;因而,只有委身于該種宗教傳統,才能找到終極真理,達到信仰目的。顯然,排他論者在宗教真理問題上持有一種絕對化的觀點。但值得強調的是,這種絕對化的真理觀出于宗教信仰的本性;換言之,假若某種宗教不自以為擁有終極的、唯一的真理,它就不值得信仰。”[7]因此,排他性就成為宗教的一個重要特性。在特定歷史時期,宗教的排他性可能體現得更為明顯。正是因為宗教排他性的存在,使得信仰一種宗教的人們總認為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們是異類,遇到特殊的歷史時期,人們在宗教信仰上的差異,往往被宗教上層或者統治階級擴大化,成為從事一些不正義活動的借口。宗教的排他性與普世性,是并不矛盾的兩個概念,用句成語來概括,就是“黨同伐異”,對于信仰同一宗教的人們而言,宗教會促進他們的整合;對于不同宗教之間的人們而言,往往成為國際或者族際關系發生緊張的誘發因素。
第三,在特定歷史時期,宗教往往被統治階級利用,成為挑撥民族矛盾、制造民族爭端的工具,以達到封建政權“以夷制夷”的卑劣目的。這種狀況在中國歷史上比較常見,例如“元朝政府入主中原后,為了保持蒙古族對廣大漢人的統治,在宗教政策上也是費盡心機。他們抬佛教壓道教,抬藏傳佛教壓漢地佛教,抬‘教’壓‘禪’,制造了多起政治干涉宗教的事件,其目的不外抬高蒙古人,重用色目人,貶低漢人,打擊南人。清政府壓抑、排斥、打擊伊斯蘭教,就因為回族曾參與漢族的抗清斗爭。在剝削階級掌握政權的時代,鞏固和維持本階級、本民族的狹隘利益是他們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根本政策,即使有時他們制定出比較開明的民族宗教政策,仍然不會改變事情的本質,如明代在西藏‘群封重建’,表面上尊重各派領袖,但目的卻是為了‘分其勢而殺其力’,分化瓦解,‘以貽中國之安’,這是傳統的‘以夷制夷’戰略。”[8](P.494)對于同一個民族內部不同支系或宗教派別,封建統治階級也會采用一定的政策實現分化瓦解。中國回族內部盡管沒有民族支系,但是伊斯蘭教內部有教派(門宦)差異,自清代中后期以來,清廷利用回族等穆斯林的新舊教派矛盾,挑撥爭端,爆發了多次回族、撒拉族穆斯林起義。清廷試圖利用教派爭端,實現回族內部的自相殘殺,從而達到自我消滅的目的。馬戎教授曾指出:“宗教也很容易被‘政治化’而介入當地社會的政治權力斗爭。當宗教首領和部分信徒的政治色彩過強而帶有分離主義傾向、危及國家的政治統一時,政府會對這一宗教集團非常警惕并可能采取某些限制措施,甚至強行取締。”[9](P.628)歷史上,部分少數民族在與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宗教因為其特殊的凝聚作用以及整合力量,使得封建政權在對待少數民族問題時,往往將宗教作為統治少數民族的工具,然而當少數民族與封建政權對抗時,也將宗教作為其打壓少數民族的重要突破口。
對宗教與民族關系協調發展的思考
綜上所述,處理好民族與宗教兩者之間的關系則會實現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和諧發展;處理不好,則會產生許多社會問題,影響民族地區的協調發展。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
第一,宗教問題和民族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成為影響民族地區族際關系良好發展的重要因素。處理好民族與宗教之間的關系,促進民族關系的良性運行,可以從宗教方面進行疏導與調節。從前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宗教問題往往能夠成為促進民族關系良好發展的潤滑劑或者制造民族矛盾的外在因素。改善民族關系或者說促使不同民族建立起和諧、穩定的關系,宗教都會起到重要作用;反之一旦宗教被敵對勢力利用,則會破壞已經建立的和諧民族關系。因此,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將宗教問題處理好,使之可以促進不同民族之間或者同一個民族內部良好關系的建立,為民族地區的繁榮、穩定建立起良好的精神堡壘。周偉洲教授認為:自古以來,中國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在多元文化中體現出自身的獨特文化魅力。千百年來,國內各個民族之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不管是國家短期的分裂,還是長期的統一,各個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呈現出多元一體的狀況,成為中國文化的最為核心的維系力量[10]。從宗教的角度來探討民族關系,就要采用民族學與宗教學的相關理論與方法,從多學科角度進行深入地挖掘,以調查所得的一手資料作為論證的依據。這樣才能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真正弄清楚宗教對于民族關系的影響,從而探索出一條真正有利于民族關系和諧發展的道路。
第二,加強對宗教與民族兩者關系的引導,可以從歷史的經驗教訓中吸取合理要素,使之和諧發展,推動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龔學增教授認為:歷史上,由于特定的文化傳統以及生存方式等因素的影響,不同民族間的民族特點以及社會生活都具有很大不同。各個民族在長期的互動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產生諸多矛盾,從而形成一定的對立沖突。在此情況下,宗教往往會促使民族矛盾的解決,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民族矛盾[11]。歷史上,封建統治階級所采取的打擊宗教信仰,或者排除宗教信仰差異,利用宗教內部派系問題等對待少數民族的政策,在今天看來都是極為錯誤的。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對待少數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內的各種文化資源,必須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以及辯證唯物主義基礎之上。保護少數民族文化,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按照憲法規定,保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合理利用、開發宗教資源,通過多種途徑去改善民族之間關系或者民族內部不同支系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民族與宗教問題,要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少數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動,對于利用宗教問題破壞民族關系的不法分子給予嚴懲。社會發展到今天,隨著中國社會的進步以及各地區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之間,逐漸體現出一種團結互助的新型民族關系,各少數民族都是社會主義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員。因此,各民族之間都逐漸體現出團結、融洽、和睦的良好關系;和諧、平等的民族關系在新時期中國民族關系中占據著主導地位。
第三,處理好當前的民族關系,需要整合多方力量,宗教問題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在民族宗教文化和諧發展的基礎上,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來構建當前民族關系協調發展的機制。處理好當前的民族關系,解決好民族關系中出現的問題,必須從多角度、多方面找出影響民族關系的深層要素。從宗教信仰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來認識并引導宗教與民族關系之間的良性互動,在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前提下,按照相關法規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承認民族差別,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民族宗教工作中,不斷體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從少數民族群眾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出有利于民族地區和諧穩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當前社會形勢下,一些受宗教信仰引發的民族矛盾、民族隔閡,往往由各民族地區干群關系緊張或者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貧富差距拉大等因素誘發。因此,加快民族地區的發展,改善干群關系,縮小民族群眾貧富差距等各項具體工作,都擺在民族地區基層政府部門的面前。此外,要在提高民族地區政府執政能力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基層民主的建設,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當地政府部門還應當不斷提高處理、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審時度勢,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從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出發,將當地的民族宗教工作與經濟、文化、政策等多種因素結合起來,不斷實現民族地區的和諧民族宗教關系。還有一點較為重要的是,在處理宗教與民族關系的過程中,發揮宗教職業者的特殊作用,使他們意識到建設和諧民族關系的重要意義以及自身的重要使命,積極為促進民族關系的和諧建設貢獻力量,也是從多元角度促進宗教發展與改善民族關系的重要出發點。
結語
有學者曾指出:“民族的發展經常突破宗教,又總是離不開宗教;宗教的發展經常突破民族,又總是離不開民族。許多民族的文化,分離出世俗性文化,卻延續著宗教性文化;若干宗教跨越了民族和地區,成為世界性宗教,仍標烙著深深的民族印記。民族與宗教始終保持著不即不離的關系,兩者結下了不解之緣。由此產生的民族宗教問題,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人類社會的歷史和文化,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重大歷史問題和社會問題。”[12](P.3)這樣的結論反映了宗教與民族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我們能夠看出,要處理好民族關系,繞開宗教是絕對行不通的。宗教與民族之間關系的密切性,提醒我們在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的過程中,應該發揮宗教的積極功能,盡量減小宗教的負面影響,使之在建設良好民族關系過程中發揮出積極作用。
宗教問題的復雜性對于我們全面認識并理解宗教與民族問題,提出了全新要求,也對相關政府部門的執政能力,尤其對于正確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從近年來發生的由宗教或者與宗教相關的一系列民族矛盾、民族糾紛中,我們可以看出宗教對于民族關系的和諧具有重要的影響。從另外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看出,一些由宗教問題所引發的民族矛盾的背后,往往揭示出一些人對于宗教問題的復雜性與嚴重性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近年來,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由宗教因素引發的民族問題,在當前社會形勢下是社會矛盾與社會問題的一種顯現。因為,信教群眾作為宗教信仰的主體,在現實生活中謀生、發展,總要與其他群體或個人不斷發生關系,從而也就使得宗教問題與社會其他問題,宗教關系與民族關系等其他社會要素發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有學者指出:作為建立在信仰體系上的宗教,其所具有的心理屬性,會促使信仰者形成一種相對穩定而深刻的心理特征,進一步會對他們的心理及行為產生支配作用。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宗教被敵對勢力利用,則會引發信教者心理上的不適,從而成為引發社會沖突,制造民族矛盾或者群體事件的誘導因素[13]。宗教所具有的重要心理屬性,對于民族關系的發展而言,合理引導則會推動民族關系的良好發展;處理不當,就會成為破壞民族團結的因素。
事實證明,“由于宗教中包含著某些超越性因素,從而使其具有了跨民族傳播的能力。共同的宗教可以成為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粘合劑,對各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尊重與寬容,有利于各民族的信任、接近、交往,減少對立,化解矛盾,維護國家政治的統一。”[8](P.490)因此,從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背景下,看待宗教對民族關系發展的重要意義,通過具體的措施,整合多方力量,不僅是中國在高速發展過程中保持穩定的一個重要基礎,而且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所應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本文作者:馬偉華 單位: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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