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監理的價值思考
一部分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想將工程管理正規化,但由于建設單位在某些方面中理解或意見不一致,對建設監理工作不予以支持,使得本來質量控制、安全管理、進度控制、投資控制之間是相互配合的,單從一個方面來控制將無法達到控制的目標,可以利用投資控制來要求加強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工程資料的制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往往由于建設監理單位要求嚴格按合同及規范來控制,而建設單位則開綠燈通行,使建設監理單位迫于壓力也就不得不放行,導致得監理工作有名無實,造成建設監理的作用不能夠發揮。還有更糟糕的是監理部總監為此與建設單位在會上爭吵起來,終究是“胳膊拗不過大腿”,監理部只好退步,造成的后果是整個工程管理比較亂,進度上不去、資料無法跟進、工程完成后無法驗收、無法移交建設單位使用,而項目法人工作遲遲不能完成,處于一種真空狀態。
東莞水利水電監理市場化比較早,本地的監理企業只有兩三家,多數都是通過辦理分公司的形式進入東莞市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引入競爭機制,許多監理單位進入東莞建設監理市場。據統計,目前在東莞市水務局備案的監理企業有近百家,然而每個建設監理企業在管理水平不一致,監理工作的成效也不盡相同,同時派駐的監理人員水平根據地域條件存在著差異,比如說在承接監理業務后總監長期不到位,有的工程可能從開工到結束也沒有見過總監,現場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力有限,造成建設單位對建設監理的印象不好,甚至對現場的監理人員大呼小喚,認為建設監理工作就是這個樣,一種走形式或應付建設程序而已,對建設監理的形象作了一個定格,使建設監理工作開展起來舉步維艱。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這本來是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必須作好準備的工作之一,但是現實情況是由于水利行業在整個行業中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對于一些拆遷、征地工作無法按時落實到位,或是工程建設基礎資料沒有按規范要求提供,對地質情況不明或地下管線不明確部位提供的資料有誤或不全等,造成工程施工進度受到嚴重阻礙,特別是因為征地、拆遷工作對工程施工進度的影響十分嚴重,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為6個月,實際施工可能拖至2年,或是更長。造成監理服務期無期限延長,而監理費用則無法得到補償,使得監理單位的經營也受到影響。
目前監理招標一般以監理取費的高低作為選擇監理單位的依據,造成低價中標。東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費用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過問和強制要求,對監理費用對比原來的經過2009年以后才將監理費用按照國家法改委和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來收費,以前的監理費用多按工程中標價的1%,有的低至0.5%,根本就不夠監理單位的成本價,以致使監理單位的經營陷入畸形,對監理設施、設備、人員的投入也盡量減少,以節省為第一要素,有些監理單位在中標后一個工程從頭到尾就只有一個或兩個人員,且都是沒有取得監理執業資格的人員,造成監理服務質量相比招標文件要求的低,服務質量下降,嚴重影響了工程監理效果,影響了整個監理行業的形象,形成惡性循環。也由于監理單位的利潤空間降低,相應的監理人員的收入不高,使得大量的優秀監理人員流入到施工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監理行業人員的流動性非常大,據不完全統計,一個監理單位每一年都會更換一大批人員,人員結構非常不穩定,監理控制體系難以保持相對完善,對監理行業業務能力的提高和發揮非常不利。同時由于水利工程建設受季節影響較大,在汛期監理單位的業務量不大,出于單位效益的考慮會裁減一部分人員,也是影響監理單位人員穩定性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建設單位將建設監理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當作施工單位的質檢員,不論工程中的大事小事都要監理單位的人員去完成,把監理人員當成是施工單位的質檢人員,差一點完不成都是監理的責任,而施工單位沒有任何一點點責任。這種現象很不正常,但目前較為普遍存在。
鑒于出現的這些問題,筆者根據在東莞水利水電工程從事監理多年,對建設監理工作的開展提出以下建設對策。
1規范建設單位的管理行為,提高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開展對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的培訓,比如組織對項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度、施工承包制等培訓,提高建設單位的整體素質,使工程建設管理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同時加強對建設單位和人員的交流,促使建設單位能更好地發揮監理工程師的作用,逐步營造建設單位和建設監理建立聯盟伙伴的環境。
2規范建設監理單位的準入制度和門檻,嚴格控制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適當控制建設監理單位的準入制度,加強對進入東莞水利水電市場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跟蹤管理,對監理服務質量較差、服務水平不高的建設監理單位給予行政處理。目前市水務局已經對監理單位開展行為扣分加分的辦法,但還應該對監理單位對投入的總監、監理工程師是否屬實的管理,應根據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對主要人員必須到場負責管理,嚴格制止出現掛空名的情況,以利于提高服務水平和控制監理行為。
3嚴格審核工程施工工期,加強建設單位對拆遷征地工作的指導。工程施工工期的制定必須根據工程準備情況來確定,不能盲目確定,特別是項目法人對上級領導確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必須按實說明,工期制定不合理,會造成相應的工期索賠,使建設參與單位對投入的服務質量大打折扣。建設單位必須通過與各級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加快拆遷征地工作,保證按期移交工程建設用地,必須時可以通過上一級的行政領導協助解決,這樣有利工程能夠按期完成,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4規范監理招標投標制度。對中型以上或技術含量較高的工程建議采用綜合評標的方式,選擇一些信譽好、服務水平高的監理單位,以對監理單位的信譽、能力、綜合實力較強的監理單位作為服務的選擇對象。整體提升監理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監理制度在東莞水利水電建筑市場已經實行多年,作為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建設過程提供監督、管理、協調、咨詢等服務,監理單位以“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從業準則,高質量、專業化、技術能力強、服務優良的為建設單位提供優質服務作為監理單位的目標,積極協調、溝通,利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建設單位的委托授權,為東莞水利水電的建設作出相應的貢獻。同時自行加強行業管理、自律、廉潔、公正,逐步形成與建設單位的相互信任的溝通關系,將“三控制、三管理、一協調”工作落實到位。(本文作者:田毅、劉君彪 單位:東莞市東水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東莞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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