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1.低碳經濟法律規制體系存在空白。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雖然我國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專門為低碳經濟發展而立法。從已有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來看,執行力度低下,有效性不足,實施效率較差,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些規章制度并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因此,即使已經制定了低碳經濟法律法規,也難以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加快低碳經濟立法是當務之急,是促進我國建設低碳型社會的有利保障。
2.現有低碳法律的操作性不強。現有的低碳法律內容過于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國內法律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我國立法中“易粗不易細”的傳統,相關的法律條文不夠明確具體,表述不夠嚴謹或者過于原則和抽象,配套的法規銜接也不夠緊密,只是宣示性的,原則性的規定,沒有進行具體的量化,無法保證法律目標的具體化,因此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例如2002年我國制定的《政府采購法》明確提到政府采購要注意環保,但沒有具體的量化指標,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3.現有低碳法律的激勵性功能較弱。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相繼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多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低碳經濟的發展。但其中相關的激勵機制內容概括,雖然指導性強,但規制性欠缺。例如:《節約能源法》第四章第62條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發利用水平的提高”。借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27條第3款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免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可以對符合規定的企業減免所得稅,但如何減免,此法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大部分有關激勵性措施的條文常用“具體辦法由…制定”結尾,具體辦法牽引的法律文件大多立法層次較低,內容不夠具體、權威性也不足,激勵力度不夠,這些都對低碳經濟的發展構成了障礙。
4.現有低碳法律的監管機制落后。法律的監督機制關系到低碳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些相應的監督機制,但是我國低碳法律的監督制度仍滯后于現實需要。一方面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沒有“以身作則”,而且相應的低碳法律也沒有給予政府嚴格的約束,最終形成政府在其中的權利多,義務少。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局面。另一方面公民個人環境行為監管不到位。我國自197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試行)》開始,到現在已基本形成以事業單位為基本規制對象的環境監管法制體系,然而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的現象并沒有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除了環境監管法制的定位與立法決策不盡科學之外,沒有將個人環境行為的監管有意識地,明確地,全面地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視野中。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和每個公民的共同努力,法律的監督機制也應相應的對上述主體做出適當的監管。
二、完善低碳經濟法律的若干建議
1.制定有效的低碳經濟基本立法。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制定了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專門法律,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動各項節能減排措施的實施。例如美國通過《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設定了美國的碳減排目標;日本的《新國家能源戰略》提出從發展節能技術,降低石油依存度,實施能源消費多樣化等6個方面推行新能源戰略。反觀我國,雖然已經發布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還沒有制定出專門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法或專門法,這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盡快制定出有效推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立法。
2.加強現有法律和配套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在一項法律頒布后,國家要根據時間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文件,彌補其在現實中的可操作性。據此情況,應適時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法律的配套實施文件,同時及時修訂《節約石油管理辦法》、《節約用電管理辦法》等,進一步完善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的實施。
3.利用金融稅收等政策加強低碳法律的激勵作用。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的出臺,對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能源消耗型企業,重污染型企業是一個很大的沖擊,為了保證這些企業能夠自覺自愿的響應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號召,政府應該保證低碳法律的激勵作用,例如出臺激勵性財政和稅收政策,鼓勵企業使用和開發清潔能源并對其適當補貼,或向低碳經濟行業投資。完善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法規政策,設立碳金融、碳稅收、碳交易等促進各行業經濟低碳發展的專門性立法等,通過減免稅收、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等措施,引領企業開發先進的低碳技術。
4.加強法律監管機制。在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后,能夠有效的貫徹這些法律法規就成為一項重要的任務。因為任何法律的實施都離不開有效的法律監督機制。從概念層面講,低碳經濟法律監督由“低碳經濟法律”和“監督”兩部分組成。在這一概念中“低碳經濟法律”是“監督”的一個限制詞,它限定監督的諸要素。從執行層面講,在履行法律的監管機制時,要具體做到明確監督的主體和客體,監督內容,制定監督依據,目的和使用的監督方式。這樣才能保證以制定的法律不會形式化。
作者:杜婉音 毛紅燕 董宇坤 王晶 張倩 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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