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管理綠色經濟論文
一、征收水資源費的法律、法規
依據水資源費征收工作是國家調控與管理水資源、保護資源與環境的主要措施,隨著法治建設的健全,水資源費征收的法律法規也逐步完善。目前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3、《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超計劃取地下水和在水資源緊缺的地區超計劃取地表水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㈣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另外,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水資源費和超計劃加收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二、水資源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當前,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困難比較多,通過對征收工作人員的調查走訪,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在于:
1、法律法規不健全
水資源的使用情況復雜,雖然國家在1988年制定了《水法》,國務院出臺了《管理條例》,江蘇省出臺了地方《管理條例》,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均存在著很多不完善之處,缺乏統一的、權威性的征收標準。導致各地區各自為政,部門之間職能分工不清,執法盲區與較差執法現象時有出現,很多地方對水庫用水、礦泉水、地熱水、城市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問題還在爭論不休,有的地方水政部門在執法中還承受了敗訴的結果。使得水資源費的征收嚴重缺乏權威性。
2、取水戶認識不足
許多人認為水資源和空氣一樣,不應當交費。同時,在實踐中出現各地水資源費政策不統一、征收程序不規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問題。而地方性的收費標準給人一種亂收費的假象,導致水用戶對政策不理解。有的用戶認為自己已經交了水費,不應該再交水資源費,對水資源費的概念都不理解,因而部分用戶拒絕交費。
3、執法力度不足
過去受立法限制,對于無證取水者只能“責令停止取水”,對于不按規定取水的只能“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水政部門的這些處理手段對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約束力,也難以實現糾正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目的,給水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當前,雖然執法的法律依據已經解決,但是無論是執法者與違法者在接受上還需要宣傳教育。
4、地方行政干預嚴重
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除了經常遇到的人情阻力之外,更多的是來自行政部分的干擾。一些政府人員把干擾水資源費的征收作為對企業的保護措施來對待,給水政部分增加壓力。這種至上而下的壓力,嚴重干擾水資源費征收,也影響了征收的權威性。
5、執法人員信心不足
執法人員在本身在長期的執法難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執法信心不強,在征收過程中有畏縮現象。缺少與違法現象做堅決斗爭的信心,導致了水資源費征收不到位,有的“意思意思”了事,有的比之不談。
6、管理監督難,標準不統一
一方面,對于用水的監管與定量不準確,存在過大的彈性,例如:一些工業企業取水普遍采用包年協議收費方式等。另一方面,存在著監督難的現象,例如:一些單位和個人偷偷打井,或者在打井的時候避開執法人員的檢查,甚至不讓執法人員進門;一些用戶私自更換計量表等等。
三、建議與對策
針對這種現象與問題,要真正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工作的改進。在工作中我們具體的策略是:一方面加強宣傳教育,另一方面嚴格執法力度。同時,對執法隊伍建設工作進行加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宣傳教育。過去,我們每年的水法宣傳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利用很少的時間在沿河鄉鎮、村莊醒目位置拉掛幾個條幅,散發一些傳單。這樣做的效果是:群眾只知道有“法”,但是不理解“法”。為此,我們加強對群眾與干部的水法咨詢工作,讓他們了解具體的水法知識。尤其是對相關部門領導以及村鎮干部,加強對他們的宣傳力度,爭取他們的支持。強化隊伍建設。當前,水政執法缺少正規的法律專業人才。有的執法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和水利專業知識都很薄弱,學習自覺性也不高,業務能力差,執法不規范。所以要加強業務知識與執法方法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與原則非常重要。嚴格依法辦事。水資源費的征收需要大家對《水法》的高度權威性的認同。要提高《水法》的權威,首先我們要執法有據、執法必嚴。執法有據,就是要做好執法的證據收集,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建立好水網監管系統,做好用水標準制定工作。
執法必嚴,要求我們嚴格依法辦事,避免人情與干擾,這樣才能讓百姓服氣,同時對于個別“刺頭”,要采取強制措施,辦好大案,一查到底,起到震懾作用。強化聯合執法。要取得公安、行政等部門的支持,進行大的聯合執法,強化執法權威,提高執法的宣傳效應。讓執法行動成為執法宣傳活動與震懾活動。讓取水戶知道水資源費是靠法律保障的。要用好水費。指導思想要明確,水資源費是國家規費,征收工作是水利部門的工作職責,不能想著錢收來自己怎么花,要嚴格執行收支分離制度。讓取水戶了解水費的去處并不是發了執法人員的工資,而是國家收入。另外,對于上級立法部門提一些建議:針對執法難的問題尋找一些法律上的漏洞,為基層執法提供便利,提高法的權威性。例如:“水表走的慢、大門進不去”等問題,提供一些法律上的依據,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避免執法中的難堪與無奈現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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