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是我國法律主要打擊的犯罪組織,黑社會是組織犯罪最典型的一種形式,黑社會組織販毒、走私軍火、綁架人質,可以說黑社會真是無惡不做,小編推薦優秀法律論文。
摘要: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一種破壞力影響度極大的有組織犯罪,其成因可以說是相當復雜的。從經濟視角分析其犯罪投入和犯罪產出, 可以發現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增加現實成本中的行為性成本和物質性成本的投入, 可以相當大比例降低心理懲處成本和預期懲罰成本, 進而從廣度和深度上相當規模的拓展和壟斷地下經濟, 使之幾何級倍數增加犯罪收益, 從而有可能達到犯罪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動因, 更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關鍵詞: 地下經濟 犯罪成本 懲罰成本 犯罪收益
一、“地下經濟”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之所以極其猖獗、影響力、破壞力極大,是有其違法犯罪活動經濟基礎的,其經濟基礎就是“地下經濟”。那么何謂“地下經濟”? “地下經濟”一般是指逃避政府的管制、稅收和監察,未向政府申報和納稅,其產值和收入未納入國民生產總值的經濟活動。“地下經濟”活動涉及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等各個經濟環節,可謂無所不在,被國際社會公認為“經濟黑洞”。地下經濟在不同政治體制的國家,其生存狀態不盡相同。關于“地下經濟”的稱謂很多,各國對這種經濟的名稱饒有趣味他說明了它在各國的經濟構成和倫理地位:德國稱之為“影子經濟”,法國名之為“秘密經濟”,意大利冠以“潛在經濟”之名,英國和印度則呼為“黑色經濟”。一直到70年代后期,意大利經濟學家杰爾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經濟”這一概念,國際上才算是統一了這個稱呼。對地下經濟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督洕c管理大辭典》概括得比較全面:“地下經濟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經濟活動,這類經濟活動不納入官方統計的國民生產總值之內,不向政府申報和納稅。它一般可以分為以下類型:1.對外不公開的非法經濟活動,如地下工廠、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機構、毒品買賣、非法賣淫等等,這類經濟活動可以稱之為黑色經濟活動。2.通過合法經營單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經營活動,如第二職業、偷稅漏稅經營等等。這類地下經濟一般只向稅務部門申報一項經營活動,對其它經營所得少申報或者不申報,從而獲取非法收入。”地下經濟的存在是全球性的現象,只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經濟體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經濟的生存狀態各不相同而已。
那么為什么會有地下經濟呢?首先,一般來講,轉型國家的法治體系,沒有建立起來或者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節奏,經濟往往處于由過去的高度計劃,由國家掌控經濟資源到逐步市場化的過程中,法治沒有建立起來,就給地下經濟留下了空間。過去,由政府全權掌控經濟資源,沒有民間社會力量控制資源的空間,但在社會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逐漸淡出以前掌控的部分資源領域,留給市場,但是市場沒有同時建立起相關的防控制度,就相應給別的產業留下機會。所以,轉型國家在完成轉型之前,往往也會給地下經濟留下發展的空間。
其次是轉型國家稅收制度不健全。國家本身不產出物質,是要靠稅收作為經濟活動基礎,總是要征稅的,但征收體制不健全,征收難易度不同,層次差異就顯現出來。就在收得到的地方,比如在規模相對大的民營企業或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征收的力度大一些,為了保持國家有一定的稅收,能夠收得到的稅,稅率就偏高,這就導致很多經濟做不起來,不是很賺錢的中小企業就會面臨很大的稅收壓力,為了逃避稅收,為了生存,就會加入到地下經濟里面去。從博弈論的角度,這就叫做逆向選擇。稅收體制的某些不合理之處,迫使部分經濟形態不得不轉向地下發展。
再次,經濟選擇的差異性。我們知道,國家是由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組成的。在一個國家里,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心理契約”抑或“社會契約”:被統治者為統治者提供稅收和勞役,而統治者則為被統治者提供安全方面的保護,包括組織抵抗外來的入侵和實施國內的法律穩定社會秩序等。在一個國家或社會里,可能有一些人不愿意與統治者或者代理人“簽立”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契約,無論是“心理契約”還是“社會契約”。當然,這樣的人就得不到國家或統治者的保護,得不到法律保護。在這個文明社會之外,游離著這些不愿意與統治者“簽立”契約的人這樣一些人組成的小范圍的社會群體就是我們所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什么會有人不愿意與統治者或代理人之間“簽立”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契約呢?這是因為,一方面,在契約中,通常會有若干規定被統治者行為范圍的準則。也就是說,統治者為了能夠進行有效的統治,或者為了兼顧廣大被統治者的共同利益,不得不對被統治者(或者說愿意與其“簽立”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契約的人民)的行為范圍進行約束、規范,這就是法律的形成。我們知道,法律有一個特點就是普適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一些人覺得契約約束了他們的行為范圍,使得他們的利益沒有不被約束情況下那么大,他們就可能放棄與統治者“簽約”,選擇不加入文明社會,而進入黑社會。同時,當這些人進行了這樣的選擇時,統治者或文明社會也就不對黑社會中的人提供法律保護了。另一方面,他們對于在競爭高額利潤機會的過程中不能夠選擇暴力手段的約束不滿意。黑社會在與文明社會中的企業進行產業資源競爭時,它的競爭手段可以比其對手有更多的選擇,或者說可以更加不擇手段。它在選擇非公平競爭手段時,就比對手更有可能取勝。因此,如果他們不參加文明社會,不接受文明社會的游戲規則,認為“霍布斯叢林”中的“狼群法則”更加可取,他們就會選擇進入黑社會。販毒、色情行業等。在許多國家,由于受社會價值和倫理觀念的影響,文明社會一般不接受公開的販毒和色情行業,但是,由于很難完全杜絕這些現象,打擊的后果是使得這些行業成為高度壟斷的行業,因為對于吸毒和色情消費的需求總是存在的,不因為打擊而減少,打擊的唯一后果是減少了對于這些行業的供給。經濟學的供求分析告訴我們,政府打擊的一個重大消極后果就是提高了這些行業的壟斷性,從而提高了壟斷利潤。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得從事這些行業的投資回報提高,因而一些人不惜冒著掉腦袋的風險而鋌而走險。
二、經濟微觀分析
微觀層面,犯罪人為什么選擇黑社會性質組織來犯罪,這就要從另外一個視角即成本-收益來具體的探究。犯罪經濟學由美國的著名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首創,他第一次系統規范地對犯罪行為作了經濟學上的分析,將犯罪行為與經濟行為如消費、生產等等同起來,認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種重要活動或產業,也存在成本與收益及最優狀態等典型的經濟學問題,因此對于犯罪的預防也應考慮到社會的成本與收益,以“經濟人”或“理性人”的假設來考察違法犯罪人, 存在一個假設,理論上,犯罪人與普通人一樣, 都是有理性的, 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在預算既定的限制下, 犯罪人也會選擇最適宜的謀利方式來追求最大的效用和最大的利益,或者在固定的效用或利潤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去謀劃犯罪組織形式上的變化發展的。犯罪效益表示為犯罪收益與犯罪成本之比, 即犯罪效益同犯罪收益成正比, 犯罪效益同犯罪成本成反比。犯罪收益指犯罪人從犯罪活動中所獲得的收益, 其中包括經濟、政治、生理滿足等犯罪收益。犯罪成本是指行為人因實施犯罪或將要實施犯罪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為完成犯罪所付出的代價、機會成本、刑罰懲罰以及由此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生命、自由、名譽、財產、權利的損失。其中主要包括現實的犯罪成本和預期的懲罰成本?,F實的犯罪成本包括: 行為性成本、機會成本、物質性成本和心理懲處成本;懲罰成本包括: 法律懲處、社會懲處以及定罪概率。因此, 犯罪人為提高犯罪效益, 通常由以下途徑實現: 其一, 在犯罪收益不變的情況下, 降低犯罪成本。其二, 在犯罪成本不變的情況下, 犯罪收益增加。其三, 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呈同向變化的情況下, 犯罪收益增加的幅度大于犯罪成本增加的幅度, 或犯罪收益下降的幅度小于犯罪成本下降的幅度。其四, 在犯罪收益和成本反向變化的情況下, 犯罪收益提高而犯罪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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