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測謊意見的法定證據屬性。為使測謊意見取得法定證據資格,應完善測謊活動的相關立法與技術規范,培養合格測謊人才,提高測謊技術的科學信度,推動測謊意見作為法定證據試點改革,盡早將測謊意見引入刑事訴訟法的證據體系。
本文源自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發表時間:2021-03-0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雜志,季刊,于1988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由山西省司法廳主管,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主辦的學術性刊物,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法學縱橫、本期關注、檢察建設等。
〔關鍵詞〕 測謊意見; 證據資格; 測謊人才
地球上生物欺騙的行為,是一項生存的本能。處于生物鏈頂端的人類更是掌握最高層次的欺騙技能。生活在印尼巴厘島的擬態章魚,可以隨意改變身體的顏色和形狀,模擬環境和其它海洋生物從而保護自己; 在非洲南部荒漠上生長著一種叫做生石花的植物,看起來就像是被半埋在土里的碎石塊,不僅可以騙過旅行者的眼睛,還可以躲過很多食草動物的攻擊。謊言即為欺騙技能的一種,是人們試圖掩蓋對其不利的事實時所表達的語言。而測謊就是在提問者提到相關事實時,根據受測人生理與心理上一系列的參數變化判斷語言真偽的一種測試。
一、測謊技術的產生與發展
( 一) 測謊技術在國外的發展概述
測謊技術最早是從西方開始發展的。在意大利羅馬的科斯美汀圣母教堂里,有一個名揚世界的“真理之口”,只要說謊者將手放進“真理之口”,手就會被咬斷,傳說這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測謊器之一。1892 年,詹姆斯·麥肯茲將他制造的一部測量脈搏的儀器命名為測謊儀。1895 年,意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發明了一種“水柱式脈搏描記器”的儀器,根據脈搏和血壓的變化情況來鑒別嫌疑人是否說謊,這是測謊儀的雛形。1921 年,著名的美國加州伯克利警察局長奧古斯特·福爾默為避免刑訊逼供的現象,倡導制造測謊儀,后由心理學家約翰·A·拉森設計出一臺比較完善的測謊儀,主要通過檢測血壓和皮膚導電率、脈搏等數據判斷話語的真實性,并首次將其用于刑事案件偵破,這就是第一代測謊儀。1945 年,芝加哥律師約翰·里德設計出可以依據血壓、呼吸、脈搏、皮膚電阻以及肌肉活動五項指標的變化進行測謊的多參量心理測試儀,也就是第二代測謊儀。隨著測謊技術的發展,測謊儀器不斷得到改進,參考的指標數據更加多樣化,諸如體溫、皮膚電、胃收縮、血糖、腎上腺素、瞳孔、肌肉顫抖、聲波等都可以作為參量,使得測謊結果的可靠性大大增強。
在測謊人員的培養方面,以美國測謊協會認證的基礎課程為代表,通過 12 周全日制的理論、案例分析與實踐課程,學員會取得相應的結業證書甚至有機會取得美國測謊協會認證的證書。很多東南亞國家的測謊專業培訓課程由美國測謊技術與法醫心理生理學學院提供。對于測謊人員的從業資格要求也較為嚴格。如新墨西哥州法院規定,測謊人員的最低資格要求是: ( 1) 至少有 5 年從事測謊工作的經歷或接受過同等程度的訓練; ( 2) 在結果將作為證據在法庭上提出的測謊試驗進行前的一年時間內,接受過至少 20 個小時的連續教育。[1]目前,美國有 36 個州已將測謊意見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在日本,測謊意見均可用作證據使用。
( 二) 測謊技術在中國的發展概述
我國測謊技術萌芽于奴隸社會的神判。社會學家瞿同祖先生有這樣的論斷,“后來獬豸的絕跡與其說是神獸的絕跡,毋寧說是神判的絕跡”。[2] 傳說司法鼻祖皋堯在審理案件時,就要牽出一只能辨曲直的神羊獬豸斷獄,它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獨角。凡是神羊去頂撞的人即為理虧之人,就要受到刑罰處罰。這種審案方式的關注點全然在神獸而不在雙方當事人身上,具有迷信色彩。西周時期取而代之的是“師聽五辭”制度。根據《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中記載,西周司法官審訊時要觀察當事人的出言、表情、呼吸、聽覺以及眼神,并據此綜合判斷其陳述是否真實。這種方法雖然比神明裁判先進許多,但依然具有主觀臆斷色彩。
我國測謊技術的發展與國際上測謊技術的發展相差 70 年左右,總體呈現出起步晚,發展快的特點。1981 年,我國引進美制 MAKE - II 型測謊儀一臺; 1991 年,我國自行研制出“PG - 1 型心理測試儀”,并于同年 6 月開始試用。測謊技術于 20 世紀 80 年代進入公安部門,成為技偵的有力輔助手段。20 世紀 90 年代進入司法部門,極大地提高了法官們鑒別舉證真偽的能力和信心。測謊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也推動了測謊理論研究的專業化。國內雖然還沒有將測謊專業學科化,但不少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開設了相關課程。如中國政法大學的應用心理學專業設置了特色課程———測謊技術研究研討課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06 年批準在甘肅政法學院( 2019 年更名為“甘肅政法大學”) 開設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碩士研究生點,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甘肅政法學院犯罪心理測試技術中心已成為我國唯一專門培養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碩士研究生的教學科研單位。
二、測謊意見在我國訴訟中的適用
一) 測謊意見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 1999 年 9 月 10 日對四川省檢察院《關于 CPS 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批復( 以下簡稱《批復》) 現行有效,它認為: CPS 多道心理測試( 俗稱測謊) 鑒定結論不同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可以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 2018) 蘇 0382 刑初 674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法院關于測謊問題的評判如下: 偵查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曾對被告人王某進行測謊,經測謊,無結論。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測謊只是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不是法定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 ( 2018) 蘇刑申 298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法院認定: 測謊非法定的證據種類,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審未采納你的重新鑒定申請及測謊申請不存在程序違法。由此,測謊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的目的是尋找事實真相,只能作為偵查手段使用。測謊意見應排除在法定證據范疇之外,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
( 二) 測謊意見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
26 年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使用國外測謊技術完成我國第一例司法測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有益嘗試使得更多人認識到測謊儀的作用。2000 年以后,測謊儀廣泛運用于民事案件,且主要用來解決借貸糾紛。在 ( 2018) 滬 01 民終 3796 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測謊測試,并認定: 測謊結果雖不是判定案件的依據,但專業測試所得測試結果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測謊結果判定被告就本案系爭房屋買賣及系爭款項交付所作陳述的可信度更高,結合本案證據,采納測謊意見。在( 2017) 滬 02 民終 11595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 測謊檢驗雖可作為法官心證的參考輔助資料,但目前尚不能歸入鑒定意見的證據形式范疇,取得完整的證據地位。測謊檢驗會受到受檢主體及客觀環境等主客觀多重因素的綜合影響,故而其在具備一定科學合理性的同時亦存在自身的技術缺陷,其意見效力并不能與法院可查明的其他證據或事實等量齊觀。在現有案件中證據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成立或不成立的情況下,測謊檢驗并不能左右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效力。測謊在民事訴訟中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但法院判決中也會出現對測謊意見立場不一的現象,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亂象,難以維系司法裁判的權威性,無法獲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裁判的認同。
三、測謊意見獲得證據資格的阻滯因素
一) 缺乏測謊意見相關法律規范
測謊意見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在刑訴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均存在一些爭議。持否定觀點的意見是: 《批復》指出測謊結論與刑訴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于法定的證據種類,該批復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同樣適用。[3]而持肯定觀點的意見是: 測謊結論應屬于鑒定意見的一種,雖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在形式與實質上有諸多相似之處。[4]如上文所訴,刑訴司法實踐中,不采納測謊意見作為定案依據; 而民事訴訟中,各地法院對測謊意見有著不同的的見解,對各種裁判結果也持之有故。根本原因在于: 我國法律未肯定測謊意見為鑒定意見的一類,也沒有明文規定吸納其為新的法定證據,雖然一些地方法院采納測謊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我國尚無無科學的測謊操作程序與技術規范,對于操作環境、受測人的資格與知情權、操作問題的編制,測試結果的評估問題、程序救濟等問題僅憑經驗進行,亟待立法規范管理。
( 二) 測謊人才儲備不足
能否進行測謊不僅僅是硬件的問題,更是測謊人員與不誠實的當事人的一場博弈。測謊領域的權威專家楊承勛有言,“出錯的總是人,機器是沒問題的”。機器是由人研究和操控的,測謊意見的正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測謊人員的專業水平與實踐經驗。1999 年,我國臺灣省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桃園空軍基地發生一起“彈藥失竊案”,警方邀請一位普通測謊人員對五名嫌疑人進行測試,其中三人沒有通過測謊,警方通過刑訊獲取口供并準備將他們移交法辦。為了更有把握地辦案,警方又邀請著名測謊專家林故廷對五名嫌疑人重新測謊,在與每個嫌疑人分別進行了幾個小時充分的測前溝通后,測試結果顯示五人均通過了測謊,最終排除該五人的嫌疑,抓獲真兇。使用同樣的測謊儀器,為什么前后兩次測謊結果大相徑庭呢? 主要原因在于林故廷曾在美國測謊協會接受過專門的培訓,通過增加測前溝通這一程序,不僅使受測人了解了測謊儀的工作原理及測謊的基本程序,而且有效消除受測人緊張焦慮的情緒,也方便測謊操作人員了解受測人個體的特征。當前國內測謊培訓發展并不成熟,沒有專門的測謊學校,測謊員只能參加短期的培訓學習,但這種方式不具有系統性,沒有實戰經驗的積累,難以培養出業務水平過硬的測謊人才。我國未批準建立審核測謊人員資格的官方機構,更沒有形成正式的測謊執業標準,專業的測謊人才緊缺,測謊技術難以得到很好地發展,由非專業測謊人員參與辦案造成的司法不公危害巨大。
三) 對測謊技術的信任度較低
測謊技術在心理學和生理學領域還未獲得廣泛的認可人們對測謊技術的信任度普遍不高。一方面,測謊儀是人機聯動的儀器,即使由經驗豐富的測謊專家主持測試,也難免出現錯誤。在 2010 年安徽省蕭縣孫長娣故意殺人一案中,測謊專家通過測謊測定孫長娣為嫌疑人,該結果使警方對偵查行動充滿信心,其后通過刑訊逼供指供補齊證據,但法院經過兩審卻宣告孫長娣無罪。另一方面,人是高等動物,心理素質千差萬別,僅僅通過語言確定事實是否客觀有待查證。部分訓練有素的人員,生理或心理處于非正常狀態的人是可以對抗測謊儀器的。比如,在一起案件測試過程中,被測人未告知自己被蜂蜇過,導致測試過程中出現不正常的反應,因而無法得出測試結論。再如,美國西雅圖連環殺人案中的“綠河殺手”因嚴重的心理問題而躲過測謊儀的檢驗。此外,在測謊儀推波助瀾下的冤假錯案頻發: 云南杜培武故意殺人案、河北警察李久明入室殺人案、湖北鐘祥賀集二中投毒案……這些廣為人知的冤案中都可以見到測謊儀的影子,引起社會公眾對測謊技術與結果的質疑。因此,在確立統一的科學標準之前,測謊意見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尚不能得到保證。
四、測謊意見證據許容性取得的建議
2020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 到: 2019 年最高院受理案件 38498 件,同 比 上 升 10. 7% ,近四年案件受理數量呈現穩步增長的趨勢。被告人申訴、上訪等影響法官業績考核結果與職位升遷的情況逐年上升,各級法院法官隊伍工作與心理壓力過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更有不少法院因案件數量較大而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為解決案件積壓、久拖不判的問題,及時、快捷化解糾紛,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實現,筆者建議,將測謊意見規定為新的法定證據種類,這是測謊意見獲得證據許容性的首要條件。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 一) 完善相關立法與技術規范
測謊意見本身具有高度的科學性,與案件相關的測謊意見經過合法調取,才能具備證據資格。為了更好地發揮測謊技術的作用,應從證據法的總體思路出發,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分別作出頂層設計上的規范,為訴訟當事人與辦案工作人員提供具體的指導。按照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雙方無法佐以有效證據的較大的爭議,在當事人自愿或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心理測謊,此時的測謊意見可采用為民事證據,用以加強法官的內心確信。一方事后反悔又拒絕測謊的應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在刑事訴訟中,應通過一系列證據規則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范測謊意見的證據資格的取得。為了充分保障人權,防范錯案的發生,立法機關應在廣泛聽取實戰經驗的基礎上,參照我國臺灣省《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以及美國、日本等相對較為成熟的測謊司法程序的規定,聯系我國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備的測謊操作程序,通過立法規范測謊意見的收集、審查、運用,由各地方司法機關根據區域條件和環境,通過細則加以補充和完善,推動測謊技術步入法治化道路。
二) 重視測謊專業人才培養
測謊工作需要專門的技術操作人員才能完成,因此,相關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測謊程序包括啟動、測前準備、采集數據和結果分析。[5]測試的各個環節都需要專業人員的參與,以求盡可能地保證測謊結果的科學信度。我國應對測謊培訓的開展條件、測謊人員的準入資格、測謊機構的設立標準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范。同時,為了提高測謊人員的業務水平,需要由專業的機構開展長時間系統的理論學習與有效的實踐培訓,并設立官方的機構進行考評,授予從業資格并頒發相應的證明文件。壯大測謊人才隊伍,提高整體業務能力與素質水平的同時,要注意及時化解人才斷層的危機。各單位可以建立測謊專業人才庫,進一步探索人才遴選與分類機制,進行政治素質、專業能力等多方面的考察,健全專業的動態評估和調整機制,加強人才交流與學習,促使專業人才與專業方向朝著精細化方向發展,使測謊技術普遍應用于司法領域,測謊意見更具可采性。
三) 推進試點先行新舉措
測謊意見同鑒定意見都是專業人員的個人認識與判斷,不僅受到儀器設備、操作方法與環境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也受到操作人員知識水平、業務能力與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在運用過程中容易受到種種質疑。隨著各種影響因素的改善,測謊人員科學合理運用測謊技術,測謊的準確率也在不斷提高。為進一步打消公眾的疑慮,提高測謊技術的可信度,我國有必要啟動測謊意見法定證據化的試點工作,選取不同地域、不同發展水平的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融合前沿測謊科技,逐步推進試點改革。各試點單位應及時報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通過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公開展示各試點單位的工作情況。組織實施單位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實效評估和總結驗收,定期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協商,鼓勵各成員單位加強交流,促進相互學習借鑒,確保試點工作穩妥有序進行,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與典型做法,為案件審理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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