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黑龍江水利科技》發表的一篇水利論文,雜志為交流水利勘測、規劃設計、科研、水文、水資源、城市(鎮)供排水、工程管理網絡信息等新技術、新信息、新經驗的重要園地,為宣傳、培養水利、市政給排水、工民建等優秀科技。
摘 要:近年來,各地小型農村水利改革蓬勃發展,創造了許多新的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推動改革深入健康進行,使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政策逐步完善,走上正規化、法制化軌道,需要對改革思路和深層次政策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者在這里談幾點看法,供參考。
關鍵詞:小型農村水利;改革;思路
一、小型農村水利的特點與性質
(一)小型農村水利的特點
通常把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工程界定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種類和功能很多,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類:小水庫、塘壩、水池等蓄水設施,小型攔河閘壩、引水閘、截潛流等引水設施,渠道、管道、閘門等輸水配水設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橋、涵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機井等提水設施,灌水溝、畦、噴灌、滴灌、閘管、“小白龍”等田間灌水設施,保護村鎮、農田的小型圩堤、河道堤防等防洪設施,排水閘、排澇泵站、排水溝、地下暗管等排澇降漬設施,鄉村自來水廠、水窖等生活供水設施。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2000萬處小型農村水利工程。
小型農村水利的特點: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視。二是群眾性強,需要廣大農民參與。三是公益性較強,需要政府扶持。四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加強宏觀管理。農村水利設施多地處農田荒野,無人值守;風吹日曬雨淋,易老化損壞;土方工程多,維護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數工程季節性使用。農村水利的建設與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規劃與計劃指導下有序進行。
(二)農村水利的性質
農村水利是農民抗御自然災害,改善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生態環境條件的基礎設施,是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物質保障條件。除農戶自用的微型工程外,農村水利與農村道路、農村供電等同屬農村公共工程,是農業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的基礎性、公益性。
農民是農村水利事業的主體。尊重農民意愿,依靠農民的力量,合作辦水利,是發展農村水利事業的基本原則。農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務。以興利為主的工程,既要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有償服務,核算成本,降低費用,促使工程良性運行,又要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宗旨。有關法律和政策對此有明確規定。
二、明晰所有權,組建用水合作組織
“誰受益,誰負擔,誰投資,誰所有”是農村水利體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則之一。具體來說,不同類型工程,應實行不同管理體制。
(一)農戶自用的微型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體制
農戶自用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經費上給予補助。這類工程作為農民的家庭私有財產,發給產權證,受法律保護。
農戶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許在農戶之間,按平等協商、互利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調劑余缺,充分發揮工程和水資源最佳效益。
(二)較多農戶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種形式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體制
受益農戶較多,特別是跨村或跨鄉的小型公共工程,應當按水系、渠系范圍,組建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合作組織。這種體制有以下特點:首先,它不按鄉、村行政區劃組建,更符合水利建設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開鄉、村借水費名義搭車收費或截留挪用等問題。第二,明確用水戶是建設主體、投入主體、所有者主體、受益主體,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組織為紐帶的利益共同體。第三,機制靈活。合作辦水利,就是要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有設備的出設備,可以以物換工,以資換工,以工換工,以工換水,每個成員的權利、責任和應盡義務都嚴格按章程辦事。第四,合作組織要按法律規定注冊登記,成為有法人地位的服務實體,受法律保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合作組織有章程,民主選舉負責人,在內部采用民主協商方法決定成員出工、出資分攤以及水費計收等大事。
(三)經營性的小型農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業體制運作
以向鄉村企業、果園、種植場、養殖場供水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務的農村供水工程,應參照“股份合作制”企業辦法組建企業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內勞動者平等持股、合作經營,勞動者與所有者相結合,股本和勞動共同分紅的辦法。在這種管理體制下,產權清晰,所有者的權、責、利十分明確,有較強的內在經營活力。為了解決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吸收有錢的“大戶”投資入股,并給予合理投資回報。但要防止出現“水霸”壟斷鄉、村公共供水設施或利用公共水資源牟取暴利的情況。從扶持農村供水基礎設施建設出發,地方政府也可 酌情對工程建設給予補助,這部分資金形成的股權應為政府所有,政府通過持股參與監督企業經營管理。
三、形式靈活多樣加強經營管理
明確了農村水利公共設施歸用水戶集體所有,作為“業主”的用水合作組織還必須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強經營管理,落實工程維護管理和服務責任,千方百計發揮工程效益。
(一)用水合作組織自己直接經營管理
這種方式適用各類農村水利工程。應當成為當前和今后農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國近80%的工程仍實行所謂的鄉村“集體”管理,應當逐步規范為用水合作組織自主經營管理。
(二)用水合作組織聘用“能人”經營管理
用水合作組織內部找不到合適人選時,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體負責經營管理。被聘者為用水合作組織“打工”,領取報酬。用水合作組織對受聘者監督,促使其真正對工程的日常經營管理負起責任,搞好服務。
(三)承包
承包不改變工程所有權屬。它通過合同契約,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權委托給承包者,同時對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給予明確,承包者比合作組織聘用的管理負責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組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社會上的人,可以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
承包方法簡便易行,較好地解決了工程維護管理差,管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易被農民接受,已有多年實踐經驗,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農村水利公共設施。目前全國約有10%的工程采用這種形式,應當作為農村水利經營管理機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四)租賃
嚴格地說,它與承包經營管理屬于同一類型,因為工程所有權沒有改變,只是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得更進一步,租賃者在經營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權。租賃者可以從直接或間接的經營利潤中獲取報酬,同時也承擔更多的經濟責任和風險。因此“租賃”主要適用于經營性較強,可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水利工程。
(五)“拍賣”經營管理權
“拍賣”農村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權存在三種風險:一是購買者不能取得預想利潤,甚至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二是購買者掠奪式地開發水資源(機井)或工程設施,工程損壞報廢后,還得讓廣大群眾收拾“爛攤子”,重新出資投勞;三是購買者改變工程用途,讓防洪抗旱服從個人養殖,受害的也是廣大用水戶。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經營性較強的工程設施。在全國2000萬處工程中約有近3%采用“拍賣”方式。
四、履行政府職責,加強宏觀調控
推動農村水利事業健康、蓬勃發展,要抓好三個關鍵:一是發揮農民群眾主體作用,解決體制不順的問題;二是靈活運用市場機制,加強經營管理,解決運行機制不活的問題;三是加強政府引導扶持,做好服務監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為體制與機制改革創造有利的環境條件,三者缺一不可。第四,提供資金、材料設備等扶持,包括正常情況下的資金補助和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時的補助;第五,通過建立和完善基層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提供工程建設與管理中的技術指導、信息、培訓、科普宣傳等服務;第六,對農村水資源開發利用、農村水利經營管理等進行監督,防止政府補助經費、農民集資和收取的水費被截留挪用,防止無償平調農民投工,防止壟斷公共資源、侵害農民利益等違法情況發生。
關于小型農村水利改革的名稱問題。許多人把小型農村水利改革歸結為“產權制度改革”,這是不準確的,它沒有全面、準確地表達出農村水利改革豐富的內涵和關鍵所在,容易使人誤解,似乎只要解決了產權問題,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甚至“一賣了之”。產權制度改革是農村水利改革內容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在以服務為宗旨,非營利性質的前提下,過分強調“產權”,沒有太多實質意義。所有權一定要明晰,所有者主體一定要到位,這是改革的切入點。因此,小型農村水利改革應當概括為建設與管理制度改革,也可以簡稱“管理制度改革”。
論文指導 >
SCI期刊推薦 >
論文常見問題 >
SCI常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