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企業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及風險防控難度逐漸加大,傳統的財務人員思想觀念仍然停留在營業稅制觀念,對于增值稅制不太熟悉,最后導致建筑施工企業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不能很好的引導建筑企業的發展,下面文章對此展開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內控機制,降低建筑企業財務風險,促進企業積極健康發展。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發票,風險防控
一、取得發票時應主動查驗,盡可能地避免取得不合規的發票
日常工作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幾種情況的發票查驗: 一是從網上采購貨物; 二是新發生業務關系; 三是客戶開具貨物名稱發生變化; 四是取得的發票開具方與付款對象不一致; 五是發票金額與付款金額不一致; 六是貨物發運地與企業生產經營地不一致; 七是同一客戶提供貨物名稱多而雜,且關聯度不高; 八是對方同時存在多個企業名稱。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二、熟悉常見的異常發票種類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常見的異常發票種類主要有: 一是企業名稱、地址、電話等基本信息異常。二是無法認證、認證不符、重復認證、密文有誤、屬于失控等認證異常。其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扣留,并按規定及時將發票及相關電子信息傳遞給稅務稽查部門。三是比對不符、比對缺聯和作廢等比對異常情況。四是失控發票。即指防偽稅控企業丟失金稅卡未開具的發票,以及被列為非正常的防偽稅控企業尚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發票。五是滯留發票。如果企業取得異常發票,尚未申報抵扣的,暫不辦理抵扣; 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一般來講,建筑施工企業發票管理風險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接受第三方虛開的發票; 改變商品名稱開票; 無交易虛開發票。其中第一種情況可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對于第一種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和第二種、第三種行為企業要堅決禁止。對于第一種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企業在日常工作中也必須高度重視。《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 號)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以上情形同時具備,稅務機關可以認定購貨方( 受票方) 系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票。"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 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因此,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只是由于善意取得不存在主觀故意,不構成刑法上逃稅罪以及騙取出口退稅罪。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另外,《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 號)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因此,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追繳時是不能加收滯納金的。
此外,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據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成為中國企業家犯罪第一高頻罪名。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規避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的防控應對策略主要有: 禁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時嚴格執行三流合一。若不符合,則嚴格審查是否存在真實交易; 增值稅專用發票執行嚴格的提供與簽收程序; 認真鑒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假; 萬一收到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善意取得角度進行抗辯; 注意關聯交易可能引發虛開風險。由于各關聯方之間的利益關系隱秘復雜,企業也容易引起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
總之,"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增加,企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從法人代表到財務人員都要樹立風險意識,時刻關注稅務制度變化,制定切實可行的內控機制,將企業的稅務風險防控到最低限度,以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 國稅發[2009]114 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 2010 年第 58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 2011 年第 25 號)
[5]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 號)
[6]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 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8]2014 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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