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可持續發展 旅游資源開發 法律保障
基金項目:本文獲杭州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基地項目“可持續發展視角下旅游資源開發的法律保障”(2019JD42)資助。
作者:范莉
一、旅游資源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和旅游產品質量的提升,我國旅游業發展迅速,已發展為國際旅游大國,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據更加重要的地位。2019年,我國旅游經濟繼續保持高于GDP增速的較快增長,全年國內旅游人數60.06億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8.4%;入出境旅游總人數3.0億人次,同比增長3.1%;全年實現旅游總收入6.63萬億元,同比增長11%。旅游業對GDP的綜合貢獻為10.94萬億元,占GDP總量的11.05%。
旅游業由旅游資源、旅游設施、旅游服務三大要素組成,三者缺一不可。旅游行業只有在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的基礎上,加強旅游設施建設,才能向旅游者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旅游產品。優質的旅游資源推動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果強調短期利益,過度開發利用,則將成為阻礙旅游業發展的障礙。因此加強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立法,規范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規劃、環評、監測等制度,進而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的關系,實現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非常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的問題。
二、我國旅游資源開發法律保障的現狀
(一)我國旅游資源開發立法概況
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科技等手段,要實現旅游資源的健康可持續利用,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保障措施。總體來看,我國旅游資源立法沒有得到充分重視,起步較晚,數量較少。從法律淵源上看,與旅游資源有關的專項立法只有2007年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明確指出,環境法所稱的“環境”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這些自然因素當然包括各類旅游資源?!段奈锉Wo法》《森林法》《草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根據各類資源的特性,以單一環境要素為調整對象,這些自然資源與旅游資源是交叉或重合的,并且較《環境保護法》有更詳盡的規定。
從立法內容上看,現有的旅游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可分為兩個方面,一類是規范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等;一類是規范旅游資源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 等。
(二)我國旅游資源開發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我國關于旅游資源開發立法起步較晚,數量不足??傮w來看規范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的法治供給不能滿足客觀需要,使旅游資源甚至生態系統存在嚴重生態風險。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旅游資源開發法律規范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1)《旅游法》針對旅游資源開發僅有原則性規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頒布實施,在立法目的中提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了對旅游環境依法保護的原則和總體要求,但關于旅游資源的規定僅涉及四個條文,涉及旅游設施、資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規定僅為全文的7%。在法律責任方面《旅游法》主要規定了旅行社、旅游經營者和導游的法律責任,在旅游資源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處罰條款??梢姟堵糜畏ā逢P于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僅有原則性規定,無法有效凸顯環境保護在旅游發展中的重要地位。
(2)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未能充分體現對旅游資源的保護。在《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提到,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文遺跡、古樹名木、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溫泉等自然遺跡、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應予以嚴格保護,嚴禁破壞。雖然強調對這些具有旅游開發價值的自然資源應加強保護,但顯然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不能涵蓋旅游資源的所有內容。同樣,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涉及旅游資源保護的內容較少且分散于各條款之中,缺乏系統性。因此,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涉及旅游資源保護的雖然有一定數量,但因缺乏系統性,只能對部分旅游資源加以保護,而且重保護輕開發,不能滿足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3)旅游資源專項立法未在旅游資源保護方面顯示出應有作用。在我國目前旅游資源開發法律體系中,2007年國家旅游局出臺的《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可以視為是專項立法,但是作為國家旅游局發布的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顯然不能作為旅游資源保護的基本法。該暫行辦法共二十五條,在加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受旅游管理部門執法權限的影響,執行效果并不令人滿意,自頒布以來沒有在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2.旅游資源管理機構權責不清、監管困難
目前,涉及旅游資源管理的有文旅、環保、林業、水利、國土等多個部門,譬如文化旅游局負責旅游業的管理,林業、水利、國土部門負責旅游資源開發、景區建設審批和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和環保監察。各部門職責存在交叉,當發生管理權限的重合或空白時,沒有統管部門進行協調,缺乏權威性、一致性,使得管理難以實施。旅游資源作為具有豐富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的稀缺資源,在開發利用中部門化傾向仍然存在,極易形成過度開發或絕對保護兩種認識,使區域生態環境難以得到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同時在管理和執法中,執法者也因環保意識薄弱等原因,重視地區、部門利益,忽略了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環境利益,過度追求短期經濟收益,忽略了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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