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本文首先論述了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基本原則,之后明確了現階段證券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一些問題,并結合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提出相應的優化策略,旨在通過此次論述分析,為證券糾紛的解決提供全新的思路,保障全體投資者的利益,為證券行業的穩定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證券市場;糾紛解決;優化機制
現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結構逐漸完善,社會生產力水平逐漸提高,證券市場也在當前優質化的經濟環境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取得了非常耀眼的成就。但是在證券市場蓬勃發展的背后,我們也應當注意到其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其中最為典型的問題就是糾紛解決機制的缺失。證券糾紛會對證券市場的穩定性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下文中筆者將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研究理論,對證券糾紛解決路徑進行詳細的論述分析。
一、證券糾紛解決機制運行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則和靈活原則
證券糾紛的仲裁制度需要秉承自愿原則和靈活性原則,同時這也是尊重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主要表現。在自愿性和靈活性原則的保障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相對穩定的狀態下合理解決證券糾紛,這樣一來就能夠最大限度地化解糾紛帶來的沖突。此外,糾紛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約定相關法律法規[1],同時仲裁部門亦可以在法律和相關國際慣例之外,以公平為基礎,在合理的范圍內對糾紛進行一個合理的判定,通過適當變通的方式力求雙方當事人的滿意。在這種處理機制下,即使立法的滯后性對司法解決證券糾紛產生影響,也為各種類型證券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二)專業化原則
證券行業具有強大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同時在操作過程中又具有即時性,這樣一來就導致其糾紛解決的環境、背景、程序以及技術等因素的要求非常高。工作人員需要進行統籌化的考量,從而進行公正合理的仲裁。從相關法律條文來看,我國《仲裁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當中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的管理人員需要具備必要的法律和經濟貿易工作經驗[2],法律和經濟貿易的專家需要占到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專業的仲裁人員不僅可以保證證券糾紛的仲裁質量,同時還能夠依照自身深厚的工作經驗,提升糾紛解決的質量,在一些缺乏法律條文保障的疑難糾紛當中,可以靈活運用證券的實際規則以及既往案例進行妥善解決。
(三)保密性原則
從實質上來看,證券糾紛屬于商業類型的糾紛,一旦糾紛發生,雙方當事人往往希望秘密解決此次糾紛。除非在必要的時刻才會向公眾公布。因此現階段的仲裁制度往往都遵循不公開審理的原則,所有參與仲裁的人員需要遵守相關的保密義務,防止在仲裁過程中出現商業機密泄露的情況。證券糾紛仲裁過程的保密性是非常重要的先決條件,證券市場當中糾紛的出現不僅會影響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還會影響到證券公司的實際發展狀況。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所有的證券糾紛當事人對于仲裁過程的保密性都是非常重視的。
二、現階段證券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方式和效率嚴重不足
調解是證券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具備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征,從而成為大多數當事人心中最為理想的調解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調解機制當中,調解方式相對來說較為缺失,究其原因,證券糾紛調解之所以不被大多數當事人所認可,歸根結底就在于調解效力存在嚴重的不足,從相關訴訟法律條目來看,調解僅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問題解決方面達成了一致,可以看作是一種合力,并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在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突然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而反悔,也只是對雙方調解協議的違反,最終只能重新進入到法律訴訟程序當中,這樣一來,調解就成為了雙方當事人拖延時間的一種手段。從另一種角度來看,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到最后仍然要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其對于當事人的吸引力就會大大減弱。
(二)法律援助的廣度不足
從立法的整體環境來看,雖然我國關于證券糾紛的法律體系在近幾年來逐漸趨于完善,但是其中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對于證券操作違法的懲處力度不足。針對證券市場比較典型的虛假陳述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此項規定的一方往往會被處以六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將會終身禁止進入證券市場。但是在違法者往往會在其中獲取巨大的利潤,其處罰金額對其來說可謂是“九牛一毛”,違法成本也因此被大大降低。同時,一些上市公司本身存在非常嚴重的信息披露問題,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也相對較少,這對于證券市場的整體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程度不足
在證券市場蓬勃發展的背景下,訴訟案件的數量也隨之提升,美國著名學者戴維斯曾經形容所有的美國人已經被深埋在訴訟案件當中,大多數學者將這種現象稱為“訴訟爆炸”。這樣一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是訴訟成本的增加,同時訴訟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經常會給雙方當事人帶來非常大的麻煩。與此相對應的是,非訴訟程序當中的仲裁力度不足,影響力遠不如訴訟程序,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由此陷入單一化狀態。
三、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優化路徑
(一)全面提升證券調解的效力
提升證券調解效力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要對調解主體進行全面的限制,為調解質量的提升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要以調解質量為基礎,努力探尋調解與法律方面存在的共通位置。從具體做法上來看,鑒于證券行業的特殊性,調解權需要交給證券行業的自律組織,通過其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操作力求一個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結果。針對一些行政調解,調解權需要賦予證監會以及下方的派出性機構,除了證券業協會之外,相關部門還可以考量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一些小型行政糾紛的調解。
(二)明確證券仲裁制度的具體價值目標
仲裁制度的價值目標也可以細化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證券仲裁的效益化。國家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具備必要的社會保障作用之外,還要起到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提升社會生產效力的作用。因此在仲裁的過程中,相關仲裁人員要最大限度地實現最少耗費的目標,在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當中發揮其特殊的作用,使當事人切實感受到仲裁帶給其獨特的效用[3]。第二方面是仲裁制度的極致公正性。仲裁制度的公正性表現在過程公正和結果公正兩個方面,一個公平公正的仲裁首先要保證在第一時間發現糾紛的事實真相,之后運用正確的法律條文來解決相關問題。雙方當事人之所以希望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為的就是在影響最小的情況下得到最妥善的解決,因此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需要貫穿于仲裁的全過程當中。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是我國證券市場運行的基本法律,其中對于違反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的相關準則進行了明確的說明,但是并沒有對具體的民事解決方式進行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行業法律規范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支持。鑒于這種情況,相關立法人員可以對《證券法》進行進一步優化[4],使當事人可以自主提出通過證券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糾紛。從而提升證券仲裁的受理范圍。此外,相關立法人員還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證券行業管理經驗,提升投資者在證券投資過程中的地位,展現證券糾紛仲裁過程系統、高效的保護措施。
四、總結
綜上所述,證券糾紛解決的效率和質量是證券市場穩定運行的關鍵。因此證券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發現證券糾紛解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順應市場的發展形勢,在借鑒和總結的過程中,形成一套完整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使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切實保障證券市場投資人的效益。
參考文獻:
[1]陳俊宏.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的路徑選擇[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4.
[2]張寧宇.群體性證券欺詐糾紛解決之路徑選擇——以仲裁制度為視角[J].研究生法學,2013(01):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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