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政治外交
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國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政治生活主題發生了改變。毛澤東和劉少奇敏銳地抓住了這一變化,高度重視人民內部矛盾,強調采取多種方法來尋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并對如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提出了許多創新的思想,為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以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
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國的政治生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各地仍采取革命時期的方法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人民群眾深為不滿,毛澤東和劉少奇都極為重視這一嚴重問題。毛澤東劉少奇根據國內形勢發展的實際情形提出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
毛澤東首先對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社會矛盾狀況作了初步的分析:“我們國家內部的階級矛盾已經基本上解決了,所有人民應當團結起來。但是人民內部的問題仍將層出不窮,解決的方法,就是從團結出發,經過批評與自我批評,達到團結這樣一種方法。”1957年2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作了《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報告,指出要分清兩類不同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的,是分清是非的問題,不是敵我問題,因而不能采用專政的方法,只能采用民主的方法。他將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民主方法歸結為為一個公式,即是“團結——批評——團結”的方法,就是“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他還強調,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個正確的方法,當前的任務,就是要在廣大人民內部推廣和更好地運用這個方法,通過采取這個方法來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從而,提出了采用民主的方法解決當時人民內部矛盾。這堅持了馬克思主義者處理共產黨與勞動人民關系的原則,堅持了共產黨在群眾間進行工作的方法,是對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歷史經驗總結,對處理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矛盾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為確保各地堅持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1957年4月,毛澤東要求各地各部門限期將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討論和情況報告中央。后來,毛澤東又進一步指出:通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爭取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盡最大可能把消極因素變為積極因素,“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以利于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毛澤東提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以利于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劉少奇也強調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1957年4月,劉少奇在上海黨員干部會議上明確指出,現在人民內部的矛盾已成為國內主要矛盾,當矛盾表現為對抗性狀況,解決矛盾就要強調斗爭,當矛盾表現為非對抗性的狀況,就要避免采取斗爭的方法,而采取“團結——批評——團結”的辦法來解決。他說,我們共產黨不是斗爭的嗜好者,我們主觀上沒有必要去故意地、人為地使斗爭激烈化,使斗爭緊張起來,似乎非要斗一下我們才舒服,不斗一下就不過癮。這就是說,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只在必要的時候才采取強力的辦法,壓服的辦法。凡是可以采取說服、教育、團結的辦法來解決問題的時候,我們都是采取說服、教育、團結的辦法。“我們就是主張處理人民內部的矛盾要用和風細雨的辦法,要用小民主的辦法。”1962年5月,針對各地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上偏離了民主的方法,造成許多不良影響,劉少奇在同中央政法小組談活時再次指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只能用說服、民主的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壓服,只能用來處理敵我矛盾。”過去我們犯了不少錯誤,“但主要錯在用處理敵我矛盾的辦法去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不是共產黨的方法,而是國民黨的作風,是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壓力;用敵對手段處理人民內部問題,甚至黨內問題,這樣處理的結果,不僅不會解決矛盾,相反會使矛盾更加激化,甚至造成分裂。”劉少奇同志的這些講話指出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的不正確做法,更有利于在實踐中指導政法部門用民主、說服、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
二、糾正對民主的錯誤認識
“匈牙利事件”爆發后,在一些干部和群眾中存在著對民主的錯誤認識,對“匈牙利事件”所采用的方法表示贊同,主張搞大民主。毛澤東和劉少奇都極為重視這一情況,對“匈牙利事件”所采取的方法進行嚴厲批評,反對搞大民主,認為必須對民主加以制約,以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在方法上,毛澤東較為重視行政命令的輔助作用,他指出“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人民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進行學習和有秩序地過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的領導者、文化教育機關的領導者發布適當的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命令,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人們的常識所了解的。”行政命令同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同時他又指出“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發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從而,毛澤東糾正了對民主的錯誤認識,并提出用行政命令制約搞大民主的做法以妥善地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劉少奇則比較重視社會主義法制的方法。針對地方濫用行政命令,人民極為不滿的狀況,1962年5月,劉少奇同中央政法小組談話時明確提出,無產階級法制從根本上講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會主義法制。法制并不是就一定指專政方面的,法制也適用于人民內部,國家工作人員和群眾也需要公共章程的約束,我們的政法機關要擔負起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任務。“要把人民教育成共產主義者,不光是靠學校教育,你們是專政工具,同時也有教育人民、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任務。”劉少奇還指出,對這個問題過去我們不認識,結果犯了打擊面過寬的錯誤。“勞動教養本來是處理人民內部問題的,結果用了同處理敵我問題一樣的辦法。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集訓等,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輔助手段。因此,對破壞法制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地方黨委的決定同法律不一致的,應該服從法律;各級黨委領導違法,政法機關就可以不服從。可見,劉少奇是較為重視法制的輔助作用,主張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方法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以克服行政命令的弊端,更妥善地解決人民內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