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互聯網
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人類社會進一步信息化。但由此而來的問題就是高速的網絡流通、信息傳播市場的全球化,民事主體的權益也易受到來自網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由于網絡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以及網絡管理的非中心化,致使網絡環境下侵權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的追究變得錯綜復雜,現有法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解決網絡侵權行為的需要。2007年,中國互聯網上發生了一起具有震撼力的事件———“艷照門”事件,香港藝人陳冠希與多位女藝人的不雅隱私照被人放到互聯網上,引起社會一片嘩然。這一事件凸顯的法律問題,即利用網絡侵害隱私權、名譽權,應如何在立法層面加以防范和控制。2008年,我國“人肉搜索第一案”不僅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而且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屬首次。案件起因是31歲的姜巖在博客上訴說丈夫有外遇后到其從24樓跳樓身亡自殺前的心理路程。其博客公開后,“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和“天涯”三家網站紛紛刊登和轉載相關文章及網民對此事進行評論的帖子。姜巖的丈夫王菲成了備受譴責的焦點,因不堪忍受輿論壓力,王菲于2008年3月將三網站作為被告,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法院對此案的審判相當慎重,不僅三次開庭審理,而且專門召集高級法官及高等學院的專家學者就此案進行研討。[1]
而網絡謠言近年來在網上猖獗,從“艾滋女”到“軍車進京”,其中既有針對公民個人的誹謗,也有針對公共事件的捏造,有些謠言甚至危及國家穩定。正如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2]據此,“網絡”這一與人們日益緊密相連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倫理道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一、我國網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管理在全世界來說都是一個難題。在互聯網發展初期,有人認為互聯網具有“三無”的基本特征,即無法律、無國界、無法管制。但是,在互聯網飛速發展壯大并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基礎設施的今天,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聯網上開始充斥色情暴力、侵權行為、造謠誹謗、虛假廣告等一系列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個人健康發展的負面內容。如何對互聯網上內容進行有效管制成為我國政府、社會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目前來說,各國都有加強網絡管理的趨勢。我國的網絡管理起步并不晚,但存在的問題卻很多。
(一)立法滯后,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缺乏具體規范
首先,雖然說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將互聯網納入法制管理的少數國家之一,國家在網絡監管方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互聯網的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隨著網絡應用向縱深發展,在已頒布實施的一些法律法規中,有一些條文已顯得滯后,一些關于網絡行為的認定過于原則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我國關于信息網絡方面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不少,但都僅僅局限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即使《刑法》中也只有3條關于計算機犯罪的法律條文(《刑法》分則共351條)。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網絡色情、網絡侵權、網絡惡搞等不法行為肆意猖獗,正是因為缺乏相關的具體規范和規定,立法嚴重滯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新涉及網絡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第7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相對而言,該規定也是目前我國涉及網絡犯罪的最細致的標準。但對于網絡大量其他非法行為而言,我國尚沒有相關具體的規范和規定。再次,我國立法層次偏低,缺乏統一的規劃。我國現有的網絡法規包括三個層次:處于效力最高級別的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我國的網絡法律法規大多數是部頒行政規章及其下屬機構頒布的大量法規性文件,大多表現為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國務院頒布的層級較高、較統一的法律規范很少。可見,當前我國的互聯網管理主要是層級較低的規定與通知形式,互聯網立法與管理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二)行政管理職責不明,管理效果不理想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是一種橫向的各部門并立的所謂“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最大的優點是理論上可快速有效地整合各部門的管理資源優勢,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存在著部門之間權限不清、管理機構重疊、部門管理職能重疊或空白等問題。我國目前的互聯網管理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從管理部門看,目前我國網絡行政監管的主體幾乎遍及所有政府機關。如此眾多的部門管理,看起來在網絡管理領域投下了重兵,花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管理效果卻并不理想。多個部門參與互聯網的監管,但是各部門之間的監管邊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現重疊,特別是在一些新興的技術和業務上。同時由于各部門的職責不明,仍然有一些領域尚存管理空白,如個人隱私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等,這些領域的管理缺失極大地影響了我國互聯網的管理效果。我國互聯網管理人才匱乏,缺乏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隊伍的問題,也給互聯網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實施帶來了很多困難。[3]由于各部門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強度不一,各自為政,彼此建立的數據庫、監測系統、監管體系之間互不溝通,缺乏協調和聯動機制,這既增加了監管的信息獲取成本、執法成本,又使監管往往達不到應有效果[4]。
(三)網絡技術落后,難以及時發現網絡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