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理論論文
本文作者:張杰 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德沃金(RonaldDworkin)是當代西方著名法學家、新權利論的杰出代表。德沃金闡釋學的法學方法在為他贏得了巨大的聲譽同時也招致了眾多的批評與懷疑。作為整體性的法律是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實用主義的基礎上提出的法律概念。德沃金認為,法律既不是像實證主義那樣向后看,也不是像實用主義那樣展望未來,“它堅持認為,法律的要求是闡釋性的判斷,因此將回顧與展望的因素結合在一起,它們所闡釋的是被視為正在逐漸展開的政治敘述的法律實踐。”[1](201)
一、“作為整體的法律”
《法律帝國》是德沃金在法理學方面的主要著作之一,出版于1986年,總結了作者1977年到1986年十年間的思想。此書就法律的解釋問題和司法審理的問題提出了完整的理論系統?!斗傻蹏芬粫拈_篇即探討什么是法律的問題。德沃金認為,“法律是什么”之重要性在于它是一個關系到法官如何斷案的問題。“不管是遭到不幸的或喜好訴訟的人,還是作惡多端或品行高尚的人,一旦置身法庭,這個問題對他們就至關重要。美國最優秀、最著名的法官之一倫尼特•漢德說過,他對訴訟的恐懼更甚于對死亡或納稅的恐懼。”[1](1)德沃金研究了關于法律的三種對立見解及其形成過程,并以此來論證他“作為整體的法律”理論。這三種關于法律的見解被他稱為“因襲主義”(即筆者所論及的法律實證主義)、“法律實用主義”和“作為整體的法律”。德沃金認為,在上述三種見解中,第一種觀點最糟,雖然它似乎反映了一般公民對法律的理解;第二種觀點比第一種觀點影響更大,但當對該觀點論證的范疇擴大到政治哲學的領域時,能夠將它駁倒;而通過全面考慮,第三種見解對律師、法學教師、法官的實際行為和他們的大部分說法能夠做出最佳闡釋。所以,筆者認為對“作為整體的法律”的理解要建立在前兩種關于法律的看法之上。德沃金所描述的“因襲主義”認為法官在審判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其本身而非如法官之所想。”[1](114)
德沃金用一種生動的圖像式語言將“因襲主義”比喻為“向后看的事實報告”,法官的任務是運用法律而不是改變法律來符合他們自己的倫理學或政治。對因襲主義者來說,人們可以對究竟什么是法律存在不同意見,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必須得到實施。正如當代法律實證主義代表人物哈特的“承認規則”學說所聲稱的,法律本身會有一個“系譜”或說是“血統淵源表”供人檢測,我們會知道一個體制中依據哪些程序來源而生的規范是這個體制的法律;在現代化的國家,法源復雜眾多,法律可經由許多方式產生,但是“因襲主義”仍認為有明確的方法來判別一條規則是不是法律。不僅如此,對一個案件有沒有法律可用,可用的法律在何處,也是可以經由明確的程序找到的。[2](21)德沃金將“法律實用主義”比喻為“向前看的工具式綱要”。“實用主義”對既存法律采取一種輕視甚至否定的態度。“法官們的確并應該使其任何判決看來最有利于社會的未來,而且為了社會本身的緣故,不應把任何與過去相符的形式都看成是有價值的。”[1](87-88)即法官在判案中根本不必顧及法律的規定,而僅需考慮判決是否能為社會帶來最大的利益。德沃金把現實主義法學也歸于實用主義法學,它承認法律是有空缺結構的,甚至認為全部的規則都是虛置的,一些極端的現實主義法律理論甚至認為,“沒有什么東西可稱為法律,或者說法律不過是對法院將如何判案所作的預言,或者不過是法官的早餐吃什么的問題。”[1](138)
“作為整體的法律”(lawasintegrity)或者“建構性的解釋”(constructiveinterpretation),堅持法律的要求是闡釋性的判斷,因為法官要通過其他法官對法律的闡釋來決定什么是法律。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實用主義在法律實踐中有時也需要闡釋文本或對法律以外的材料予以闡釋,但是“它們并不要求判決疑難案件的法官對法律學說進行必要的闡釋性研究。”[1](202)也就是說,它們在闡釋結論中為審判介紹的程序或方法本身并不是闡釋性的。而“作為整體的法律”向裁決疑難案件的法官們提出的程序是基本的闡釋而非偶然的闡釋:作為整體的法律要求法官對它本身已有的完美闡釋的同一材料繼續予以闡釋。有的西方法律思想家認為,“德沃金的法律哲學觀是建立在兩個基本觀點的基礎上的:解釋(interpretation)和完整性(integrity)。《法律帝國》中的很多內容都是發展和辯護他的解釋學說以及對完整性的說明。”[3](137)德沃金反對因襲主義,因為在他看來嚴格的因襲主義與法律實踐是背離的。一個信奉嚴格因襲主義的法官主張法律中存在“空白”,當他認為那些法規意思含糊不清,而且也沒有其他慣例可以確定此項法規的正確理解時,他對立法和判例就不感興趣了。
他會承認這一問題上不存在法律,就會運用超法律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去制定新法,就會去問現行立法部門制定什么法律或人民需要什么。在這種情況下,因襲主義就會陷入自我矛盾的境地。相對而言,在實用主義狀態下,法官一般會執行以前的判決,但是他們并不承認慣例之類的東西,不承認自己有遵循慣例的義務。實用主義使人難于預測法院對一個從因襲主義看只是一個簡單案件會如何判決。與因襲主義法律觀和實用主義法律觀所不同的是,“作為整體的法律”理論真心誠意地接受法律和法律權利,而不是像實用主義那樣對他們采取懷疑主義態度。它認為法律的強制作用對社會有利,因為它保證了公民之間的平等,使他們的社會更純潔真誠,增加了社會行使其政治權利的道德理由;“作為整體的法律”理論也主張與過去的政治決定有一致性,但其理由與因襲主義不同,它主張來自過去決定的權利和責任不僅在決定中明確規定,而且也遵循個人和政治道德的原則。從德沃金對三種法律觀的評價看,他力圖建構一種“法律體制的自立自足”[2](5),他的學說正是對這一理想的嘗試。理解作為整體的法律理論離不開對以下幾個問題的探討:整體性、原則論、闡釋學及法律的唯一正解。
二、“作為整體的法律”的理論支撐點
(一)整體性與原則
“整體性”是德沃金整體性法律觀中一個關鍵的概念。德沃金認為,生活在普通政治中的現實的人并不像政治哲學的經典著作所設想的生活在一種“自然”的尚無政治的狀態之中,而是生活在某種政治結構之中,而且依靠這種政治結構。“這種一般的政治具有公平、正義和訴訟的正當程序三大美德。”[1](148)一般的政治是在這些理想之外加上了一個理想,它要求政府說話同一口徑,用一種原則上一致的態度對待所有公民,把用于一些人的正義或公平的實際標準推廣到應用于每個公民,簡言之,這種理想要求對類似案件作類似的處理。德沃金把這種理想稱為政治整體性的美德。實質上,德沃金是將社會人格化了。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其道德方面的要求,即人們應按照其感知并形成他們整個生活的信念行為,而不是隨心所欲或想入非非。整體性的各種成分可分為兩個實際的原則:第一,立法的整體性原則,它要求那些以立法制定一項法律的人在原則上保持該法律的一致性。第二,審判的整體性原則,它要求那些負責確定法律內容的人在理解和實施法律時以上述方式保持一致性。后一原則解釋了怎樣和為何必須容忍過去的決定在法院中有某種特殊的效力,也解釋了為什么法官必須把他們所控制的法律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是一套他們可以隨意制定或修改的互不相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