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理論論文
本文作者:朱祥海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淮海工學院法學院
西方自近代以來,在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領域一直存在著兩種主要的對立思潮:自由主義和國家主義。兩種思潮同樣都具有悠長的歷史淵源和知識起源———古希臘的政治哲學。二者在對待國家的態度、公共權力的運作、制度安排的方式、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等諸多方面都存在著對立性的差異。蘇聯從建國到解體,建立了與西方國家不同的國家理論。其中,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是:蘇聯作為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它的法律文明是什么性質的?法律理論的基點和本體是什么?這些對于中國的法學研究意義重大。蘇聯的政治模式、權力結構和運作、法律體系、法學教育等方面對中國具有構成性的影響,很多都是直接從其移植而來的。對蘇聯時期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價值中立”式的研究就具有突出的意義。但是,在我國的法學研究中存在著濃重的“非此即彼”的兩極對立的態度和思維方式。在對待蘇聯的法律問題上,無論從最初的接受、移植到現代的拒斥都是“簡單式”的,缺乏深刻的描述、分析、闡釋和批判。實際上,蘇聯的法律制度、理論和觀念才是最切近的“他者”,才具有高度的同源性和同構性。中國自近代以來,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上的移植在實際的運轉中總是存在著難題,原因就在于制度、理念可以移植,但生活不可復制。
一、兩種國家觀念:自由主義和國家主義
人類的早期文明中都存在著國家觀念,西方可追溯至古希臘的城邦。基本的觀念是,在存有利益分化的群體生活中都需要有掌握公共權力的組織來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因為任何人類的聚居生活都需要共同認可、接受的規則,否則,這種群體生活便無以為續。公共權力的掌管者的存在成為必需,但同時,具有理性的人們還在進一步思考和追問:公共權力的來源是否合法和正當?公共權力的行使應遵循何種邊界才會服務公眾而不會超越界限迫害組成社會的個體?在倫理上,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是什么性質的、是否是正當的?是否有利于個人自由地追求屬于自己的幸福和可能的生活?正是基于這些追問才發展出民主的政治方法、法律的強制和保護、倫理道德的證成、意識形態的批判和辯護理論。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是一種“必要的惡”。同時,自由主義始終對公共權力、政府保持著警醒,一直在尋找方法來限制權力和國家。方法有:以社會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律制約權力即法治。自20世紀以來,隨著國家管理公共事務范圍的擴展,福利國家的出現,國家的行政干預得到增強,但法律仍然是維護基本秩序、限制公共權力和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底線。法治的方式成為現代社會主流的、常規的治理方法。國家主義是政治法律哲學中的另一條主線,從柏拉圖的“哲學王”理論、霍布斯的“利維坦”式的國家至上、盧梭的國家是“公意”的體現,到最精致、抽象的國家主義理論———黑格爾的政治哲學,國家既是理性自由的體現,又是道德理念的現實,國家在政治和倫理上都表征著合理、正當。
俄國革命和政權建設建構了完整的國家理論和法律學說。通過對整個蘇聯政權存續期間政治運作的審視,可以看到:現代國家的發展遵循了盧梭和黑格爾的邏輯。蘇聯通過強大的國家權力、國家意識形態的宣傳,建立了高度發達的集權式國家、強制性的國家秩序和高度同質的社會。“意識形態上的不容異己性和封閉性逐漸構成了階級觀點的內容。”[1]24國家成為統合一切社會組織、個體的最高力量,國家優位于社會、個人。為何謀求實現社會平等的革命卻建立了高度集權的、等級制的官僚制國家?原因在于通過革命取得國家權力以后的難題是重建國內秩序。革命政黨要取得政權、建設國家需要整合政治精英并把握絕對的權力。強化集權化的紀律和忠誠,最終達到對政權的控制。因此,“基于舊有的傳統憲政秩序和社會公共領域無法形成,政治在非憲政主義的道路上運行。對形成和約束權力的制度安排則完全忽視”[2]153。國家不但在政治、權力和法律上是最高代表,而且在私人領域、個體倫理上也是最高理據、尺度和標準。國家是社會利益的最高表現,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甚至個體的道德思考、生活想象都由國家來加以規范。“它的權力必然會以其全部功能滲透和控制人們的整個生活:國家在一個民族中是一切具體要素的基礎和核心。”[3]114
二、國家主義之下的自由、民主和法律
自啟蒙運動以來,自由和民主就成為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理想。自由的意涵是個體在有組織的群體生活中的自治。作為權利的自由指的是選擇、拒絕、追求和創造的權利。成立政府(國家)的目的是使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獲得確定性的保障。通過民主地制定法律,確立國家權力的來源和行使的邊界、賦予個人權利來分配基于合作而產生的社會利益。因此,自由是近現代國家的基本理念。但是,根源于不同的文化傳統和政治觀念,社會公眾對自由存在著相異甚至對立的理解,進而表現為差異極大的政治法律實踐。民主是形成公共政策、制定政治決策的制度安排方法。作為一種政治價值,民主是手段性的而不是目的性的價值。在自由和民主的關系中,自由高于民主、民主服務于自由。但是,在對民主的流俗性理解中,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和倫理上的“善”。19世紀的托克維爾考察美國的民主時指出,民主可能淪為“多數的暴政”。然而,這僅僅是托氏的一種警告,并未思考到民主的極端發展可能會變異為“集體性的墮落”,并且在一定的條件下會轉化為“正當”。比如:在10人組成的群體中,8人是虐待狂、2人是正常人,8人通過民主討論決定對另2人實施虐待。在該假設的事例中,虐待是經過民主的方式成為商討的結果,具有一種外觀上的合理性。但是,凡是具有正常理性的人都清楚這在倫理上是不正當的。理論上的分析比較清晰、純粹。在極為繁雜的現實社會,國家通過利益誘導、信仰灌輸、輿論宣傳、意識形態等方式的矯飾、遮蔽,它的不正當性則不易使人辨別。蘇聯的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是以國家主義為基底的,國家主義構成了基調。作為分析和理解的前提性“前見”,極有必要進行一種區分,即蘇聯的政治實踐不同于馬克思的理論。
馬克思作為具有最高激情和人文關懷精神的思想家,整個理論都在論證資本主義的政治法律制度、國家觀念、經濟生產方式、人的存在方式的不合理性,是批判性的革命理論。蘇聯的政治實踐是對馬克思的誤讀和教條化解釋。把國家理解為一種超人格的公意表達和超利益組織,認為國家能夠統合所有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并成為集中的代表。這是國家主義法律哲學最深層的思想根源。這種理論主張,自由來源于國家和法律的賦予,權利同樣是國家法律的產品。相對于國家而言,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依附于國家;只有成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的自由才有確實的基礎和切實的保障。民主是實現自由、權利的唯一正當的方法。民主僅具有手段性價值,如若缺少必要的控制則導致變異。斯大林的“清洗運動”以及法學家帕舒卡尼斯等事件就是明證。“從集體主義立場出發而產生的不容忍的殘酷地鎮壓異己,完全不顧個人的生命與幸福,都是這個基本前提的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后果。”[4]143蘇聯在國家機構和權力運行體制等物質條件完備的條件下,精神條件的建設依靠灌輸統一的政治信念,通過教育、強制、清除異端等方法來實現。極為充分地體現出蘇聯政治的“規訓”(discipline)色彩。法學盛行法律虛無主義,倫理領域實行法律家長主義,利用法律強制推行國家道德。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施行國家主義,意在借助國家強力型塑出一種只具有國家觀念、國家利益和國家政治信念的同質化的人;企圖借助國家的物質精神條件創造的公共領域壓制私人領域,消除個人的生活想象。然而,“個人自由的社會制度設計是,要為千差萬別的個體熱情提供各種可能實現的機會”[5]122。蘇聯利用國家強制性權力,重新塑造社會秩序、法律秩序和個體的生活世界的道德秩序以及生活的意義。國家成為個人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通過強制權力控制社會,公共領域不發達、無法形成制約國家、保護個人的屏障,國家的強制直接針對個體、無視現實的具體的人的不同利益追求、價值取向和倫理感覺、個人缺乏自治和自由。高度集權制度最終導致大眾生活貧困、政治危機、經濟崩潰等災難性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