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險制度論文
作者:林蘭蘭 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機制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國家,主要有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法國為代表的任意性為主、強制性為輔的責任保險制度以及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和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通過各國的實踐,可以發現強制責任保險是發展趨勢,與任意性保險相比,具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根據我國環境風險日益增強的現狀,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意義更為深遠。
一、問題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給人類環境和公民、國家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害,對此,2008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召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會議,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環境責任保險試點,但北江鎘污染、大連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礦業污染等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受污染環境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險,加上我國對環境污染的打擊力度不夠,違法成本較低,更使得企業不愿意投保,致使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賠無門。因此,對于環境事故頻發的我國,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針對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相對于自愿性環境責任保險,實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更有優勢,更有利于實現受害者的損害賠償權,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業風險,保障企業的穩定經營,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率,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的優勢
與自愿性責任保險相比,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更大的優勢。(1)在投保自由方面。強制性責任保險的投保自由性較小,這就避免了污染企業不予投保或者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的情況,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2)在營利性方面。無論企業潛在的污染風險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均是高污染風險企業而破壞保險架構,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行,降低保險行業的發生逆選擇的情況;(3)在道德風險方面。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通過立法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在法定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二)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需要
發生環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權益最終要通過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得以體現,而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最根本出發點就是為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在我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險,而企業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為了降低成本,大多數抱著僥幸的心理沒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單純的自愿性保險或以自愿性保險為主的責任保險制度,顯然無益于受害者權益的保護。相對而言,強制責任保險更偏重的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種保險,以確保在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以實現。[1]通過強制責任保險機制,強制有污染風險企業投保和保險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業在逐利和投機的動機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險公司因保險市場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而拒絕承保,從而保障了責任保險機制功能的實現,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獲得賠償,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分散企業風險穩定企業經營
環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發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僅僅對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巨額的賠償也會使企業的經營舉步維艱,甚至破產。而企業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可以將大額的不確定的損失變為確定的小額保費,分攤到企業的生產成本中,在發生污染事故后,將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避免因巨額賠償使企業陷入財政危機。并且,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可以刺激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環境安全指數,從而使企業能客觀地優化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穩定經營。
(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雖然侵權責任法中嚴格責任在逐步擴大,補償功能也在一定領域內彰顯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對于環境侵權來說,這種二元化補償機制顯然存在很大的缺陷。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若要達到補償目的必須要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另外侵權人要有賠付能力,因為即便法院最終對責任認定明晰,侵權人如果沒有賠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對判決無法執行的困境。[2]因此,在許多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賠償,而發展為對政府的不信任,為了緩和民眾和政府間的矛盾沖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實際上充擔了最后責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動用財政,財政收入又來源于稅收,最后變成全社會成員買單(包括受害者),這顯然違反了污染者責任自負的原則。而責任保險可以把企業的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在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可以及時地對事故進行認定,開展理賠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時地獲得賠償。從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政府處理環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但是對于一項制度建設,還必須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諸實踐。下面我們將從市場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術支撐三方面對其進行論證。
(一)市場潛在需求量大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使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國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規制,審判手段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受害人不得不個別地與造成污染的企業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3]加上國外環境責任保險的有效實踐,更強化了人們希望通過環境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愿望。其次,我國存在大量的環境污染風險企業,以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業為例,根據《中國石油和化工經濟分析》雜志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共有石油和化工企業約10萬家。[4]何況,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機制還不完善,環境污染發生的幾率將進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轉嫁風險,即使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企業也不會陷入困境,能夠照常經營,保證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因此,任何一個具有風險防范意識的企業,必定會對未來不確定的損失進行合理的安排,優化資源配置,而環境責任保險則是其首要選擇。最后,由于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這一塊尚未有效開發,其巨大的潛在市場,必然成為國外保險公司的必爭之地,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其帶來的成熟的責任保險產品將直接沖擊我國的保險公司,加劇國內市場的競爭。因此,對于國內保險公司來說,加大責任保險市場的開發力度,形成多層次的責任保險市場,是其得以發展,應對外資保險公司挑戰,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事實上,從目前的環境責任保險試點來看,保險公司的態度非常積極。如人保財險己在遼寧、江蘇、湖北等地承保企業11家,承擔風險保額6200萬元;平安財險在寧波、湖南等地承保企業51家,承擔風險保額83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