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銀行保險論文
作者:張青枝 陳紅燕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財政金融學院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的銀行與保險之間的融合,催生出一種金融史上從未有過的新現象———銀行保險。銀行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是創新與管制、效率與風險相互博弈、相互權衡的一種特定均衡結果。自其產生以來,國外許多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都從理論方面對這一特殊的金融現象進行過專門研究。
1關于銀行與保險能否融合經營的理論研究
對于銀行與保險能否融合,傳統觀念與現代觀念存在分歧。傳統觀念認為二者缺乏共同點,很難融合:性質不同———銀行主要吸收中短期儲蓄;保險公司則專注于長期業務;經營目的不同———保險公司主要是為了管理風險,對資金的運用只是一種副產品,銀行主要對資金進行管理,風險管理只是資金管理的一種客觀要求(Delporte,1991)。現代觀點更多地看到了兩者之間的相似性,借以提倡銀行與保險的融合。他們認為,銀行和保險可以相互提供對方的產品和服務,甚至在一定意義上銀行也是一種保險。Arrow(1971)在廣義上將保險定義為風險轉移活動,認為銀行可視為保險的一種形式,并且銀行的這種保險行為具有和保險類似的數理基礎,即正常情況下的大數法則和存款者取款行為相互獨立,銀行的存貸款利差即相當于銀行提供保險的保費收入。Gumbel(1990)認為,銀行與保險的相同之處有:皆以準備金投資運作,均依據大數法則并利用規模經濟,都擁有專業的行政及財務管理能力,都通過再保險或再融資來創造資金的流動性并具有風險分散功能。因而,上述觀點主張銀行業與保險業存在融合的可能。
2關于銀行保險經營效應的理論研究
2.1銀行保險經營的正面效應
盡管對于銀行保險究竟是一種銷售方式、一種產品、一種組織形式還是一種經營戰略(Morgan,1994;Leach,1996;Skipper,1999;Sigma,2002),現代學者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他們大多贊同銀行和保險具有相似點,主張銀行可以經營保險業務,并明確闡述了銀行保險的優勢。銀行經營保險,可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如Fagan(1991)認為,壽險商品的分銷商具有很高的毛利,銀行收購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分銷優勢,彌補甚至提高銀行逐漸下降的營業利潤。而Diacon(1990)之前對英國銀行保險的研究也有類似結論,Kenneth(1998)發現銀行、保險、證券結合起來可能帶來更穩定的利潤流。另一方面,銀行涉足保險業可以分享保險業高成長的優勢。如Hoschka(1994)指出,在大部分歐洲國家,壽險業的高成長率是銀行多元化經營的動機。企業多元化可以降低風險的觀點,同樣可以解釋銀行經營保險的行為。Diamond(1984)強調,銀行資產負債表與壽險公司資產負債表具有潛在的互補性,因此二者結合可以使風險降低。然而,也有學者的研究并不支持這一觀點。如Allen&Jagtiani(2000)發現,美國允許銀行業涉足保險和證券業務,但銀行業的系統風險隨著其涉足非銀行業務的強度的增加而增加。從銀行角度看,涉足保險能夠獲得穩定收入、提高客戶忠誠度和降低風險等收益(Berberich,2000;Sigma,2002;Young&Rice,2004);能帶來協同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Bergendahl,1995;Berberich,2000;Skipper,2002;Boot,2003)。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開展銀行保險也可以實現接觸銀行客戶和降低分銷成本等好處(Diacon,1990;BostonConsultingGroup,1999;Sigma,2002)。更為重要的是,除了生產的范圍經濟外,銀行與保險的整合還能帶來消費的范圍經濟(Herring&Santomero,1990;Skipper,2002;Sigma,2002)。
2.2銀行保險經營的負面效應
Sigma(2002)指出,銀行和保險企業共同出資成立合資公司會帶來文化方面的沖突,導致許多潛在的管理難題,Skipper(2002)也認為,盡管銀行和保險公司同屬金融服務部門,但文化方面沖突極大。學者們還對銀行保險經營的潛在風險提出警示,包括競爭、消費者保護、雙重杠桿風險、傳染風險以及有關監管困難性和潛在利益沖突等。第一,競爭。許多美國觀察家認為,如果允許金融機構滲透至彼此產業,市場競爭將受到威脅。Horvitz(1985),Her-ring&Santomero(1990)指出,金融集團的出現可能造成壟斷,影響市場效率。第二,消費者保護。這個問題主要關注金融機構可能會有搭售機會的利益。Horvitz(1985)認為某些銀行產品與保險商品間的自然聯結會使銀行特別強調借款人向銀行購買保險產品。
Nicholson(1992)認為,銀行與保險是自然的互補品,因為保險可能是主要購買的附加服務(例如獲得抵押貸款才是消費者的真正目的)。第三,雙重杠桿風險。銀行保險的雙重杠桿風險關注的是保險資本可能被使用兩次,以同時支持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活動。Knauth&Weizel(1993)認為,當業務風險和參與風險(participationrisk)高度相關時,就會產生雙重杠桿風險。第四,傳染風險。傳染是指子公司的失敗可能危害整個集團(Litan,1987)。在金融集團內部,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沒有構建有效的“防火墻”,一旦一種業務發生經營危機,風險將通過資金鏈在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蔓延。如果銀行集團的保險子公司失敗,可能導致存款戶對整個集團喪失信心(Mester,1992)。第五,監管法規沖突。銀行和保險的監管者有各自不同的目標,銀行方面要保護存款戶的利益,保險方面則要維護保單持有人的所有者權益(Horvitz,1985)。最后,國外學者的擔憂還集中在銀行與保險融合引發的利益沖突上。部分學者認為銀行保險金融集團中有不同的利益主體,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會影響銀行業的安全和穩健,導致金融集團“太大以至于失敗”(Wintno,1999;Wilmarth,2001)。另外,從消費者角度看,利益沖突也可能表現為金融集團的內部激勵和客戶的最佳利益不一致,主要包括銷售人員的利益、轉移破產風險、搭配銷售和內部信息轉移(Walter,1997)。
3關于銀行保險組織模式的理論研究
早在1994年,Hoschka(1994)就指出,作為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一種制度安排,銀行保險模式可分為分銷協議(Distributionalliance)、合資企業(Jointventure)、并購(Merger/acquisition)和新建(Denovoentry)四種。其他學者或研究機構的劃分雖然與之不盡相同,但大致都包含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等幾類(MunichReGroup,2001;Skipper,2002;Benoist,2002;Falautano&Mar-siglia,2003;FitchRating,2006),或稱為一體化模式(IntegratedModels)、非一體化模式(Non-integratedModels)和開放模式(OpenArchitectureModels)等(Brahmam,Irala&Pulugundla,2004)。Flur,Huston&Lowie(1997)則按照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將分銷協議模式具體劃分為三種:以保險公司為主導,以商業銀行為主導,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建。在對銀行保險模式進行分類的基礎上,他們還進一步對各種模式的內涵及優劣勢進行了分析,并輔之以具體的企業案例。